相信大家这段时间也有关注到华为前员工事件,关于具体事情,想必大家各有各的看法。今天小编这里只想和大家探讨,华为前员工在华为工作10年,为什么那么难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他是符合了劳动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还有哪些情形属于这种情况?一起看看吧!
十一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不能停止合同:
劳动合同的停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令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建立的劳动联系由于一定法令现实的呈现而完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力和义务不复存在。
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够停止劳动合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与劳动者停止。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会法的相关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不能停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1种:
1、劳动合同期满时,假如从事触摸作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检查的,需比及作业健康检查后断定无碍后才能够停止;
2、劳动合同期满时,假如疑似作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完毕经确诊非作业病后才可停止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时,假如劳动者在本单位患作业病或许因工负伤,视伤残等级而定:一至四级,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联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能停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联系,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停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作业,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停止劳动联系。
4、劳动合同期满时,假如劳动者患病或许非因工负伤,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正常情况下需待法定医疗期完毕才可停止劳动合同。假如法定医疗期届满前现已治好的,亦能够停止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时,假如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待女员工哺乳期完毕才可停止劳动合同。但假如女员工属违背计划生育方针,则难以获得法令的特殊维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定见认为能够停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做出单向性约束,即假如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的非过错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一起也不能对此类员工采纳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也规则,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则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停止。
6、劳动合同期满时,假如劳动者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比及退休时才可停止合同;
7、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停止劳动联系,有必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一起,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停止劳动联系,有必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劳动者已接连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情形,且劳动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前干流定见是用人单位不能停止劳动联系,有必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留意:实践中各地有不同定见,全国绝大多数区域持该定见,上海在外)。
10、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许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主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许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实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主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11、员工洽谈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关于进一步推行相等洽谈和集体合同准则的告诉》规则,员工洽谈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作合同至任期届满。员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特别留意:用人单位强行停止的法令结果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解除或许停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持续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动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动合同或许劳动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付出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
提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契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则,不要违背法令规则,防止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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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期间;在医疗期内的职工等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合同的11种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视伤残等级而定:一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正常情况下需待法定医疗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法定医疗期届满前已经治愈的,亦可以终止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待女职工哺乳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难以获得法律的特殊保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意见认为可以终止。
6、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终止合同;
7、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前主流意见是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实践中各地有不同意见,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持该意见,上海除外)。
10、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11、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
在以上11种任何一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即使和劳动者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符合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给自己争取最大的补偿和待遇。
一是口头合同。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
二是简单合同。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
三是“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四是抵押合同。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
五是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六是“卖身”合同。少数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合法,连吃饭、上厕所都严格规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
七是“生死”合同。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务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务工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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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断断续续一直有大公司因生意不好而选择裁员的新闻,虽然说对于企业而言,这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但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企业必须结清之前的工资、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后才会安心离开。那么对于劳动者而言,除了企业经营不善需要裁员而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外,还有哪些情形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的呢?
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不是所有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只有在以下这十二种情况下才需要支付: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即通常所说的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份工作是自己生存下去的重要保障,谁也不想遇到突然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但万一真的遇到了,一定要弄清楚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是企业的责任,则必须向自己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是可以申请进行劳动仲裁的。
春节过后,许多求职者开始寻找新的致富方式。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是保障求职者合法利益的重要基础。然而,有关劳动合同的欺诈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求职者在找工作时应该更加小心。小心合同中的陷阱,以免受骗。
劳动合同有哪些陷阱?这几种一定不能签
编辑总结了六种常见的合同陷阱,大多数求职者在遇到类似合同时必须保持警惕。
1、单方合同
合同无处不在“由甲方确定”和“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等规定,忽视了乙方工人应享有的权利。 张少伟提醒说,面对这样的合同,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保持谨慎。
2、押金合同
雇主在招聘时以各种名义向工人收取存款和抵押贷款。如果工人在合同期间离职,这笔钱将被视为不可退还的违约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
3、幕后合同
”所谓幕后合同,是指一些私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不与劳动者谈判,也不向劳动者解释合同内容。张少伟称,劳动者订立合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合同无效。
4、性命合同
“现在,一些工厂、建筑工地和其他高风险的雇主签订了越来越多的终身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也提出了‘工伤本身负责’等规定。”张少伟“表示,如果工人遇到这样的合同,他们绝不能签署这样的合同,也不能取笑自己的生活。
5、包身合同
为了防止人员频繁流动,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一些雇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类似“3年内无工作转移到同一行业公司”的条款,并扣留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根据有关规定,张少伟是指非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人不受此类合同约束。
6、备份合同
据了解,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人事和社会部门的检查,私下准备了两份合同。其中一份虚假合同是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的,但尚未执行。与工人签订的真正合同是另一份合同。针对这种情况,张少伟向广大劳动者支付了招募费:“劳动者必须收集自己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如有问题,可以作为诉讼的重要依据。
所以,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签署手续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心眼,员工应在用人单位填写清楚劳动合同内容、并确认与已经谈好的用工条件相一致后,再签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证明两者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并且能规定两者的权利与义务,更能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作为一项有力证据。但有些时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会直接无效,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们了解清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就十分重要。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常见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劳动合同内制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如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以及试用期超过半年;二、使用强制手段逼迫对方签订该劳动合同,如威胁、强迫;三、采用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提供虚假的薪资;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程序形式不合法,如未经协商就进行签署;五、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六、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如收取培训费等等。此外,包括侵犯婚姻、健康、报酬、自主择业等权利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无效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签订的劳动合同满足以上任意一条无效的条件,被确认是无效的,那么这个劳动合同就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如果涉及薪酬拖欠,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薪酬,具体的金额需要参考该用人单位的具体薪酬而定。当然,劳动纠纷产生时,需要判定是劳动者有过错,还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上几点,并且无效的劳动合同也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不仅仅是用人单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也会导致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是否通过欺诈而签订劳动合同等,求职时也要规范自身,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希望这些能帮到大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都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如果存在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还需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变更协议以免发生纠纷,那么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进行普及,欢迎阅读了解。
一、协商变更
“协商变更”是劳动合同变更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我们可以知道,在“协商变更”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法定变更
除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法定变更”的情形:
三种可以变更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知道,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动”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三期女员工的保护
一般情况下,除了“协商变更”外,用人单位是不能与“三期女员工”进行调岗或降薪等“劳动合同变更”的。但,在以下几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对“三期女员工”进行“调岗”:
当“三期女员工”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时,企业应当进行“调岗”。(如: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等。)
当满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时:“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类“调岗”是法律对“三期女员工”的保护。
三、特殊情况——“口头变更”
一般而言,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我们可以知道:“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口头变更”在上述情况下也可以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总共有三种,一种是相关法律的变更,还有一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方面的变更,无论是哪种情形的变更都要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情形有哪些”希望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对您有所帮助。
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员工哺乳期解除合同合法吗?》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于女员工的选择顺序为单身—已婚已孕—有男朋友—已婚未孕。有些用人单位会趁女员工怀孕期间,打着保护女性的名号,实则将其边缘化,逼迫女员工主动辞职。还有些用人单位知道休产假的女员工不可辞退,就想方设法将刚休完产假但仍处于哺乳期的女员工开除。那么,用人单位在员工哺乳期解除合同真的合法吗?
哺乳期解除合同真的合法吗?女员工从怀孕到哺乳期结束整个期间,找工作的难度会直线上升,为了保护这部分弱势群体,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女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非法辞退女员工,需要付出数额巨大的赔偿。但如果是女员工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女员工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非法在哺乳期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有哪些?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直接单方面辞退哺乳期的女员工,那么女员工可以申请获得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倍)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内所有的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协商在哺乳期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有哪些?当用人单位与哺乳期的女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给女员工提供经济赔偿。具体补偿金额为女员工工作年限*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如果女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后,如果是女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所以如果女员工被公司约谈在哺乳期解除合同的情况,遇到诱导自己主动辞职时,一定不要屈服,更不要在主动辞职单上签字,必要的时候可以留下相关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我们会经常强调,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工作和生活应该分开。在这种心理状态的影响下,我们要求正常准点上下班、想要工作之外的时间不被工作打扰、不想参加部门聚会、公司活动……
但这都是理想的状态,一旦身处职场中,除了一些比较特俗的职业,会发现要去强调个体、不参加团体活动、保持个人的独立性是很困难的。近日,后台就收到关于这类的网友私信,下面和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
网友“下班宅在家不香嘛”:我是个除了工作要求以外不是很愿意参加团体活动的人,但我的同事似乎都和我背道而驰,特别爱抱团——要不要一起点奶茶?要不要周末一起逛街?下班了一起去唱歌吧?……类似于这样的情况还挺多,虽然不情愿,但又不敢直接拒绝,害怕被孤立。明明我只想下班后早早回家休息啊!感觉好烦啊,我能怎么办呢?
专家解析: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这些活动的确不是公司官方要求的团队建设活动,那么还是有拒绝余地的。你不必“一刀切”全部拒绝,也没必要为难自己全盘接受,不如给自己“立个人设”,比如:我喝不了奶茶/我要减肥,就不一起点了;我周末有固定安排,可能没办法一起去;我不太会唱歌,如果下次有别的活动可以再一起啊……有选择性地拒绝一些活动,也接受一些活动,让同事们知道你不是有意疏远他们,只是对于活动有“个人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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