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 2025-12-31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系列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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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关于成立“碳减排基金会机构”的议案
各位代表,主席:
国家行动必须是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的核心——工业化国家应起带头作用。自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里约最后确定以来,已过去了20xx年。通过《京都议定书》已有20xx年。但是,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量仍在增加。这些国家的人均排放量仍然很高,令人无法接受。与此同时,为贫穷国家作出调整适应而提供的支助已减少到远远低于实际需要的水平。
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挑战性质和规模,单靠国家行动是远远不够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应对这一挑战。并且没有一个地区可以完全避免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球范围内采取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这个全球框架将确保最高级别的国际合作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认为,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而联合国则是应对这一挑战的最佳平台。尽管我们普遍认识到联合国正在通过谈判推动全球行动,但令人失望的是,这些谈判进展缓慢,甚至有些发达国家签署了协议却不履行承诺,甚至退出《京都议定书》,这让全世界感到失望和震惊。因此,我建议各国签署更具约束力的条约来应对气候变化,以促进全球气候行动的加速和改善。
1.我们将组织全球权威气候科学家进行短期内的研究,制定出具有实际意义的碳排放指标和参考值,并对各国的碳排放影响进行统计分析。这项工作的目的是应对近期各国对碳排放概念的质疑,为全球环境治理和气候变化应对提供有力的科学支持。
2.各国会后达成协议后为了保证能够顺利履行自己的承诺,应该缴纳自律保证金
3.为了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们将各国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等级。发达国家应该根据本国的碳排放量支付本国工业生产总值的3%作为保障金,而发展中国家则应该支付1.5%的工业生产总值作为保障金。这样做可以确保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得到公正的解决,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支持。
4.本保障金的处理问题
我国拟提议联合国建立一个“全球碳减排基金”,由各成员国按照缴纳保障金的多少派出代表组成基金会机构,用于管理基金。对于未能完成减排承诺的国家,其所缴纳的保障金将被扣留,用于激励那些完成自己减排承诺的国家,并将完成承诺的保障金返还。同时,这些保障金所产生的利息将用于支持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进行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资金支持。
巴西愿意同所有国家开展合作,希望在会议上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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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树——四季常青,不畏寒暑,挺立在园南的古城墙的上方,唯园南遮风挡雨,带来一片绿色的荫凉有一种树,它坚强,脚踏实地,有着与野草般同样的生命力,正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中的极强生命力。无论生长在何方,只要它的根一触地,它的根就会拼命往细缝里钻,吸取养分。因为它明白,只有这样,它才能生长得更繁茂。
有一种树,它有着数不胜数的枝干,只要一生长成型,它就会紧紧环抱成麻花状,向外生长。因为它明白,只有这样,它才能更坚强地耸立起,触及更遥远、未知的地方。
有一种树,它会冒出点点嫩芽,散发出芳香。因为它明白,只有这样,它才能在散发了芳香时,同时吸取阳光、雨露。
有一种树,它生长在一座小山坡上,在半山腰上。它经风吹打、风急雨骤,日积月累,它经过漫长的岁月。因为它明白,只有这样,才长成了这样的参天大树。
有一种树,成长了几十、几百年。可能,它记载着园南悠久的历史。可能,它从小树到参天大树,目睹了一批又一批的学子,走出、踏入这所校园。可能,它心中想着园南学子的热爱、期望。也许,它只为某个梦想,努力使自己存活。因为它明白,坚持就会成功。
有一种树,当他们把足球踢到了栏网上,一时半会拿不下来,着急。一阵大风吹来,它便使劲晃动着树干,把球带了下来。但可怜的大榕树,却被吹掉了好多的叶子。因为它明白,做人要无私奉献,不图回报的精神。
有一种树,因为太荗盛,有一些伐木工人来学校修剪榕树,只见他们,踏在梯上手持电锯,砍下了五、六个枝头。在“砰砰”几声后伐木工人就走了。虽只流下了一点儿树汁,但在我眼里,它早已伤痕累累,它还坚强地耸立地那里。因为它明白,做事要坚强,不能随意掉眼泪。
这一种树的名字——叫榕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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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1981年9月30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书。核准书载明,中国不受公约第一条第1款(b)、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时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通知,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第二十条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一章总则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第二十九条
(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二章卖方的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八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第四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第四十三条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1)款和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四十五条
(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方宽限期。
第四十六条
(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
(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四十八条
(1)在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3)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根据上一款规定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在内。
(4)卖方按照本条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②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③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五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第五十一条
(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
(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五十二条
(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第三章买方的义务
第一节支付价款
第五十三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第五十四条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第五十六条
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第五十七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节收取货物
第六十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
(b)接收货物。
第三节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六十一条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
第六十二条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第六十三条
(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六十四条
(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
(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②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六十五条
(1)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他特征,而他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
(2)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风险移转
第六十六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第六十七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第六十九条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第七十条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第五章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
第七十一条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得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第七十二条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七十三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第二节损害赔偿
第七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第七十五条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第七十六条
(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第七十七条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第三节利息
第七十八条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免责
第七十九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佣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
(b)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佣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第八十条
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第五节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第八十一条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第八十二条
(1)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2)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如果不可能归还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或者
(b)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检验所致;或者
(c)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第八十三条
买方虽然依第八十二条规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但是根据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他仍保有采取一切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1)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
(2)在以下情况下,买方必须向卖方说明他从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得到的一切利益:
(a)如果他必须归还货物或其中一部分;或者
(b)如果他不可能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但他已宣告合同无效或已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第六节保全货物
第八十五条
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第八十六条
(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2)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取货物,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第八十七条
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入,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
第八十八条
(1)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但必须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
(2)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3)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他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说明所余款项。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第八十九条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保管人。
第九十条
本公约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并载有与属于本公约范围内事项有关的条款的任何国际协定,但以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在这种协定的缔约国内为限。
第九十一条
(1)本公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继续开放签字,直至1981年9月30日为止。
(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约从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
(4)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和加入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第九十二条
(1)缔约国可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它不受本公约第二部分的约束或不受本公约第三部分的约束。
(2)按照上一款规定就本公约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做出声明的缔约国,在该声明适用的部分所规定事项上,不得视为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范围内的缔约国。
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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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依照该国宪法规定,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修改其所做的声明。
(2)此种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的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
(4)如果缔约国没有按照本条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
第九十四条
(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非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
(3)作为根据上一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这项声明从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
第九十五条
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可声明它不受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
第九十六条
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
第九十七条
(1)根据本公约规定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开始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于此种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生效。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九十四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就会使另一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的任何相互声明失效。
第九十八条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九十九条
(1)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条件下,本公约在第十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包括载有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做出的声明的文书交存之日起12个月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2)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条件下,对于在第十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对该国生效,但不适用的部分除外。
(3)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如果是19年7月1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和19年7月1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的公约》(《19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中一项或两项公约的缔约国,应按情况同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或《19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或退出该两公约。
(4)凡为《19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缔约国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和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声明或业已声明不受本公约第二部分约束的国家,应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
(5)凡为《19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缔约国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和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声明或业已声明不受本公约第三部分约束的国家,应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
(6)为本条的目的,《19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或《19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的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按照规定退出该两公约生效后方始生效。本公约保管人应与19年两公约的保管人荷兰政府进行协商,以确保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协调。
第一百条
(1)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只要订立该合同的建议是在本公约对第一条第(1)款(a)项所指缔约国或第一条第(1)款(b)项所指缔约国生效之日或其后作出的。
(2)本公约只适用于在它对第一条第(1)款(a)项所指缔约国或第一条第(1)款(b)项所指缔约国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一条
(1)缔约国可以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声明退出本公约,或本公约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
(2)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十二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起生效。凡通知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起生效。
1984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正本一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
将来燃煤发电站可建在煤源附近,远离人口密集的地区,从而减少排放和污染物散播.同时,还可以将太阳能、风能及水能发电大规模接入电网,并在更大范围内消纳,大大减轻日益严峻的雾霾天气影响,价值无法估量.
文章指出,未来25年全球人口预计增加20亿人,用电需求将增加90%,发展中国家对能源的需求尤其强烈.能源排放带来的环境污染及全球气候变暖是全球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
文章呼吁,世界各国尽快展开多方合作,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利用特高压技术将极地风能和沙漠地区太阳能所发的电变成可供享用的清洁能源,实现更有效的能源传输、交易,造福全人类.为可持续发展建设全球能源网络(部分原文)日期:2019年9月28日解决这些问题对拯救人类及令亿万人摆脱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物理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所有传输系统都有损耗问题,传输的路程越远,损耗越多.因此,经济和技术原因限制了大部分传输系统的输送距离,迫使城市依赖着较近的电力.
特高压能够帮助中国解脱对此类能源的依赖.特高压技术将交流输电电压提高到1000kv,将直流输电电压提高到±800kv及以上,与常规超高压输电相比,能够大幅减少输电损耗.
目前为止,中国已能通过传输系统有效地将电力传送至2500公里外,并计划延长至5000公里.将来燃煤发电站可建在煤源附近,远离人口密集的地区,从而减低排放和污染物散播.
更令人感到振奋的是,这意味着我们现在可以认真考虑将太阳能、风能及水能发电大规模接入电网,并在更大范围内消纳.这样的工作不仅只在中国展开.
在巴西,国家电网公司已与eletrobras公司进行合作,巴西**授予我们和其他成员公司组成的集团30年经营权,在巴西建造及营运一条长达2092公里、±800kv的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此线路可将巴西北部的美丽山水电站生产的电力传送至巴西东南部.
有人担心营运特高压传输系统将面临新的技术性挑战,然而所有创新都面对同样问题.应对这些挑战的最佳方法就是依靠精心设计的输电网络、完美的控制技术和科学的管理.
特高压输电的效率高、单位输电成本低.中国的工程实践已经证明输送相同的电力,与500千伏超高压相比,特高压节省投资超过四分之一.
而且,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大大减轻日益严峻的雾霾天气,所带来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未来25年全球人口预计增加20亿人,用电需求将增加90%.
发展中国家对能源的需求尤其强烈,未来30年的需求增长大多于这些国家.亚太地区的人均用电量预计将增加一倍.
能源排放带来的环境污染及全球气候变暖是我们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我们可以共同分享解决方案.
特高压技术让我们以可持续及高效率的方式引入再生能源.出于环境污染和巨大能源需求的原因,中国较早介入特高压技术领域.
如果各国可在能源生产及传输上开展合作从而形成一个全球能源互联网,人类的生活环境会变得更加美好.特高压技术将帮助我们将利用极地风能和沙漠地区太阳能所发的电变成可供大家享用的清洁能源.
现在该是我们认真考虑这个课题的时候.联合国又一次把各国首脑和商业领袖们聚集在一起讨论如何战胜全球气候变暖这一严峻挑战.
我们应该尽快展开多方合作,为了实现更有效的能源传输、交易,利用太阳能及风能造福人类的目的建造一个全球能源网络.刘振亚与全球契约总干事等联合国**会谈美国当地时间6月23日,国家电网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刘振亚在美国纽约与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总干事科尔、联合国副秘书长吴红波办公室代表、法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德拉特等进行了会谈,就共同推动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等达成重要共识.
刘振亚首先介绍了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在特高压、智能电网、国际化业务等方面的发展情况,重点阐述了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战略构想.他指出,全球能源互联网是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以输送清洁能源为主导、全球泛在互联的坚强智能电网.
依托全球能源互联网,加快全球清洁能源开发,实施清洁替代和电能替代(两个替代),能够根本解决日益严峻的能源安全、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希望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挥重要作用,共同推动全球能源互联网创新发展.
科尔等充分肯定了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在特高压等领域的发展成就,对全球能源互联网构想表示高度赞赏.他们认为,全球能源互联网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既有理论性、又具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是一项惠及子孙后代的宏伟事业,体现了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和刘振亚董事长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依托特高压技术发展全球能源互联网,必将对保障能源安全、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并实现人类社会共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他们表示,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符合联合国和平与发展的宗旨,愿意支持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
联合国全球契约成立于2000年7月,旨在建立一套以企业社会责任为核心的、世界各国企业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准和社会规则,即全球契约.目前,联合国全球契约拥有来自145个国家的会员.
国家电网公司于2019年8月正式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并成为全球契约中国网络主席团成员.国家电网公司2019年年中工作会议召开7月10日至11日,国家电网公司2019年年中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公司二届六次职代会暨2019年工作会议和二季度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工作,安排下半年任务,分析形势,明确目标,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深入推进两个转变,确保完成全年各项任务,实现十二五发展目标,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刘振亚出席会议,做工作报告和关于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讲话.
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舒印彪主持会议.全体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今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用电增速明显下滑,电力改革加快推进,电网发展任务艰巨,公司经营形势严峻,困难矛盾相互交织,面临很大挑战和考验.公司坚决贯彻党、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职代会、二季度会要求,锐意创新、主动作为、攻坚克难,电力生产安全可靠,电网发展步伐加快,经营管理不断加强,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国际业务和金融、产业快速发展,三个建设全面加强,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和突破.
刘振亚指出,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增强迎难而上、开拓创新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他强调,依法治企、以德育企任重道远,要进一步强化依法治企、以德育企,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队伍素质;改革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要坚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确定的改革原则,持续深化重大问题研究,积极稳妥做好重点工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经营发展任务艰巨,要坚持更高标准,聚焦质量效益,强化三基(基层、基础、基本功)管理,注重风险防控;科学规划十三五发展,优化十三五电网规划,制定十三五公司规划,始终坚持以.
人为本和创新发展.
加快特高压电网发展,2019年建成四交五直特高压工程,积极推进五交八直特高压工程,构建三华同步电网;全面提高队伍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法治素质和职业素质,打造一流职工队伍,实现职工和企业共同进步;明确创新方向,把创业、创新、创造作为各项工作的发力点,通过强化三创,实现创新能力大幅提升.
▷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
人员:主席1人,助理2人,志愿者(人数待定),
道具:国家代表牌
正式活动流程:
比赛场地按报名人数设置,参赛队伍不少于16支。初步动议程序将被省略
每一各国家的代表团将进入体育场,按各自国家首字母的顺序入座。
2点名:主席助理按国家字母顺序依次点出国家名,被点到的国家举起国家牌,并回答:“present(到)”。
3确定议题:提供两个议题供代表们选择,代表们通过讨论、投票,确定出要首先讨论的议题,并当场将赞成此项议题和反对此项议题的代表队分组换座位以利于现场的讨论。
正式辩论:代表们确定议题后,正式辩论开始。主席会请需要发言的代表举国家牌(也就是所有的国家都举牌),并随机读出国家名(大于三分之二的国家都要发言),代表们发言的顺序即主席点名的顺序(随主席的心情),当代表们听到自己国家被点到之后,便放下国家牌。
每位代表有180秒发言时间(起始时间可以更改,最后30秒主席必须敲桌子表始时间有限)
动议:(某国代表就申请期间的动议,以讨论。。。希望参加讨论的国家代表举牌,主席依次点名。每个发言者发言1分钟(可变)
6非正式辩论:限时的十五分钟让代表们可离开座位更为密切的交换意见,之后形成两份文件,并推举代表分别阐述,各国代表可据此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由文件的提出国解答最后形成修正案(文件可事先通知议题,然后让参加者事先准备好并上交)(自由讨论过程中可以提任何问题,但不能涉及会议内容,目的是让主席记住,下次有更高的几率被先叫到。代表发表意见时,可以传纸条私下转达意见)
6对修正案进行表决以形成决议。如果对决议进行了最后表决,如果有合格的人数,该决议将获得通过。(三分之二以上)
在会议结束时,你也可以再次申请动议,例如,代表希望主席唱歌或跳舞。当然,主席可以说:由于时间限制,这项动议未获通过。
8 主席宣布本次会议结束
ps:这只是个初步草案,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进一步的讨论详细的过程,还有这项活动一般要进行几次才回形成一个文件的。具体资金目前还不清楚,要等方案完善后才能知道。
还有这个可以弄成比赛的形式,初赛决赛的流程可以一样,但议题可以不一样,然后分出一二三等奖,并有相应的奖品。
▷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
故事一
节约用水的故事水资源比陆地面积大,那可想而知,水是那么的充足!但是,把所有的水平均分到一百个杯子里,能用的.水只有两杯!其它的不是冰川,就是盐水。所以,我们要节约每一滴生命之水,就能拯救缺水的家园——地球!
我们家为了节约水付出了很大的力!妈妈每次淘米、洗菜、洗衣服,都会把剩下的水装到一个专门置“半用水”的小蓝桶里,等到拖地、冲马桶时,就可以利用这些“半用水”劳动了!这样下来每天就可以节省好多的水资源了!
不只是我妈妈在节水,我的奶奶也节约水呢!
我的奶奶为了节约水,特地在厨房挖了一个小通道。每当洗头洗脚的水,都冲在小通道里,水又流向了鸡笼旁,把鸡笼旁的粪便冲得干干静静。之后,水从一个小石孔里来到了房子外的石头小道---放鸡场。水又把放鸡场“扫”干净了,又顺着缝隙流到了小沟。这样一来,节约了许多水!
爸爸一直教育我要节约用水。有一次,我在放水,把水龙头给关错了,不一会儿,水顺着楼外的水管流到了水泥地上,地上湿了一大片!爸爸就教育我:“你这样粗心浪费水,要是人人都像你这样,十年半月水就没了!你一定要节约用水,看见没关的水龙头要关上,也不能往水里倒垃圾!”我点点头。
虽然有人在节约水资源,可是,有多少人在浪费水资源那!这样也只是杯水车薪!所以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一起节约水资源!制止身边不好的浪费水的行为!让地球永存宇宙![句怡美 M.JyM1.cOm]
故事二
水是地球的生命之源,如果没有水,地球上的人类和动植物都无法生存;而我们,也就不会拥有如此美妙的世界;在生活中,我们离不开水。每天,我们洗漱需要水,饮食需要水,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所以节约每一滴水,要从小做起。在我们这个小小的家庭里,我就是家中的节水专家。记得有一次,妈妈在院子里,这时她低着头认真地搓洗衣服,到了擦肥皂的时候,妈妈没有及时把水龙头关掉。而是让水龙头的水,“哗哗”地向外流着。
这时,我刚好放学回来,只听不远处传来一阵“哗哗”的流水声,我急忙跑上前,关上了水龙头,严肃地对妈妈说:“妈妈,你在这样的行为是不对的。我们老师说了,大家要珍惜水资源。”妈妈漫不经心地说:“宝贝,我这样是为了方便啊,不用几秒我就又要用水了,这样就不用关来关去,多方便呀!”
我急地直跺起脚,生气地说:“如果全球的人都像你这样也每天为了方便而浪费一滴水,那么你想想这些水积在一起是有多少啊!我看可以构成汪洋大海了!还有,你知道吗?你以为现在的水,很够我们人类用啊!不是的,科学家已经计算过了,到2022年时,三个人中就会有两个人没有水喝呢!世界上的最后一滴水,将会是我们哭泣的眼泪!”
“是吗?我们已经都处于这样的状态了呀!哦,我知道了!”妈妈惭愧地说。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最重要的还是靠人们自己不浪费,不污染水资源,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好它!
▷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所需消防设备采购和安装调试工程达成协议如下:
1、合同概况:
1)合同内容:消防设备采购安装。
2)合同总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供货:供货内容(见附表)
3、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甲方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当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4、交货地点
施工现场或甲方指定地点。
5、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的设备到货后,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一个仓库,用以放置各项相关设备;
2)设备由乙方保管;
3)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安装调试;
4)甲方在接到乙方安装调试完毕书面通知后三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安装、调试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安装、调试工程验收单。甲方如拖延验收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乙方有权要求付款;
5)甲方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合同款;
6、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责合同中所有设备的采购;
2)乙方负责在设备验收时提供相关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
3)乙方负责设备运输中的运杂费和装卸费;
4)乙方负担运输过程中设备的破损、丢失、变质的责任;
5)乙方负责合同中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
6)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立即返工且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随工程向甲方移交相关的技术和检测资料;
7)乙方有权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应收合同款;
8)乙方按施工规范施工和甲方所提供的图纸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付定金_________元。
2)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剩余作为质量保证金。
8、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中的任何一款,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合同总额的2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至合同终止。
9、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参数提供全新优质的设备;
2)本合同规定设备质量保证期为二年,在质保期内,乙方承担维修、维护责任,但因甲方人为因素损坏除外;
3)质保期内经确定,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质保期后,乙方提供售后服务,费用由甲方支付。
10、不可抗力、意外变故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意外而被阻不能履行其职责,合同期的时间按照不可抗力变故的时间而顺延,或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1、验收
1)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由双方在完工后3日内验收完毕。验收时,甲、乙双方共同参加;
2)验收按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12、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如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
糖尿病病是威胁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慢性病之一,预防和控制糖尿病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今年11月14日是第6个“联合国糖尿病日”,今年的宣传主题为“糖尿病教育与预防”,口号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借此契机,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益民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了较大规模的防控糖尿病的宣传、咨询活动。
11月14日上午9:00到11:00,我中心在益民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了一场以“糖尿病教育与预防”为主题的宣传。首先,站长就糖尿病的发病原因和预防控制措施进行了生动的讲解,传播了健康的生活理念。讲座结束后,我中心工作人员开始免费为人们量血糖、血压,并进行相关的健康咨询与指导。同时,我们还免费为人民群众发放了健康宣传资料和日常生活用药。
此次宣传活动,共义诊30余人次,免费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150份,药品30份。通过本次宣传活动,不仅使人们了解了糖尿病的防治知识,还促进了人们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受到了社区居民的热烈欢迎。
▷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而我的梦想是:成为联合国秘书长,为人类的和平而奋斗到底。
时光匆匆,转眼间,几十年的光阴便飞逝而过。这一年,又要开始竞选联合国秘书长了,我一路上过五关斩六将,以绝对的优势战胜了一个又一个对手,成为了历史上第一位女联合国秘书长。
今天是我上任的第一天。我刚坐到椅子上,电话铃声就响了起来。拿起来电话,我才知道是A国的首相打来的,他在电话里十万火急的告诉我,A国最近闹饥荒,B国知道这个消息后,研制出来了一批威力十分巨大的炸弹,准备轰炸A国的首都。我一边安慰他,一边想着对策。正当我愁眉不展的时候,突然想起来了小时候看过的一部电影—《地雷战》。这部电影中一个小孩用狗屎替换了地雷,我何不也来个偷梁换柱呢。
第二天,我叫来一个下属,将办法一一告诉他,让他千万办好这件事情,他自信地点了点头。
B国开始轰炸A国了,可在炸弹爆炸时,却变成了一个个大礼花,两国人民都惊呆了。只有我和几个知道内情的人在笑。
“叮铃铃……”又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来,我急忙抓起电话,没错,有一件国际纠纷等待我处理。
正当我踌躇满志时,梦醒了。虽然,这个梦离我很遥远,但我一定会为之努力,为之奋斗。
▷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
2011年10月24日联合国驻华系统24日在京举行活动,纪念联合国日。
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总干事托卡耶夫在庆祝活动上说,《联合国宪章》生效以来的66年中,世界经历了巨大变化。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更趋复杂,涉及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在这个过渡与变革的关键时期,人们期待着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
“联合国将继续致力于通过多边合作来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点从未改变或动摇。”托卡耶夫说。
托卡耶夫高度评价了中国在联合国事务中发挥的作用。他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40年来,在促进全球经济繁荣、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在追求世界和平与繁荣方面,中国与联合国的伙伴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中国的积极参与对联合国和中国人民都有利。”托卡耶夫说。
中国联合国协会名誉会长李道豫在致辞中说,中国是联合国和《联合国宪章》坚定的支持者。中国人民对联合国的感情一直是真挚和深厚的,联合国在中国有着广泛的民众基础。
“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我们与联合国的互动与合作将日益走向深入。”他说。
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吴海龙、联合国驻华系统协调员罗黛琳及各界代表出席了纪念活动。中国的艺术家和中学生在活动上表演了文艺节目。
▷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
聚焦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
【背景材料】
XX年9月20日至22日,第65届联大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约140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3天的时间内审议了千年发展目标进展情况,评估差距,商讨如何在XX年实现全部目标。会上通过一份成果文件,获得约400多亿美元的资金,承诺改善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并强调尽管存在困难,千年发展目标仍然可能实现。
应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邀请,中国国务院总理,21日下午乘专机抵达纽约,出席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和第6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以及20多场多边和双边活动。
【理论分析】
【政治生活】
1.国家利益决定国际关系。当前各国发展息息相关,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独自解决各自在和平与发展领域面临的挑战。因此,同舟共济、互利共赢是时代的客观要求,也是各国实现共同发展繁荣的必由之路。
2.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维护和平环境。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就难有人民的安居乐业;没有世界的和平稳定,就难有人类的发展进步。国家之间、民族之间都应摒弃前嫌,化干戈为玉帛,以和平手段解决纷争。
3.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本次会议讨论在未来5年内大幅消除世界各地贫困、饥饿和疾病的途径,体现联合国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宗旨。
4.联合国的作用。联合国成立后,每当世界面对严峻挑战,人们就会自然而然地对联合国寄予期望。实践证明,联合国是全球多边外交的核心,要推动各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没有其他机制比联合国更合适,联合国作为全球行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和协调者的作用不可替代。
5.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中国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忠实履行自己应尽的国际责任和义务,以自己的发展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近年来,无论在推动地区热点问题的解决、促进国际、区域合作,还是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等方面,中国都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坚持奉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不断加强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和务实合作,主张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分歧。
6.中国是负责的大国。此次会议是中国主要领导人,连续第三年出席联合国会议,显示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联合国和国际事务的重视和参与。
【生活与哲学】
1.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次会议是在世界和平与发展仍面临一系列新困难、新挑战以及全球性问题进一步显现的情况下举行的。
2.实践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总理此行有三个目的,一是支持发展,支持千年目标。二是,向世界说明中国将始终不渝中国走和平发展的道路,介绍中国的情况。三是,推动中美关系稳定发展。
3.联系与发展的观点。各国政府在消除全球贫困人口、普及小学教育、抗击艾滋病和疟疾、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和推动全球合作伙伴关系等8项目标方面表达了准备加速采取行动的集体政治意愿。此次会议是自十年前千年首脑会议以来有关全球发展问题的最重要国际会议,它的闭幕同时也宣告各国开始了到XX年最后期限的最后五年的冲刺阶段。
4.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在过去的10年里,国际社会在执行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很大进展,尤其是全球贫困人口比例减半的目标将有望按期实现,但其他多项目标距离实现仍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儿童和产妇死亡率两项目标的进展严重滞后。
5.矛盾的观点。与会各国在共同目标上有合作的渴望,在在细枝末节上还有分歧所在。
6.抓主要矛盾。国际社会要把帮助非洲发展和脱贫作为主攻方向,加大对最不发达国家的扶持力度。发展中国家要把通过发展消除贫困作为中心任务,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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