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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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1】

申请人:(全称、地址、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姓名及职务)申请事项:

贵院受理XX(原告)诉XX(被告)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要本申请人在发生后已代垫XX(原告/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对该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本诉中原告请求的诉讼标的主张中应偿还已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本诉原告(或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于*年*月*日代原告(受害人)垫付了其在**医院抢救时的抢救费用元,费用已支付给医院或受害人及其亲属。

二、申请人于*年*月*日代某人(受害人)垫付了其丧葬费元,费用已支付给了其近亲属(原告)。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向赔偿责任人(原告/被告)行使追偿责任。

附件:1、垫付通知书

2、付款凭证3、承诺书

申请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__无线电元件二厂,地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李______,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______,男,____岁,______无线电元件二厂工程师,住本厂宿舍楼___号。

申请目的: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在______百货公司诉______无线电厂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中,______百货公司声称因______无线电厂所产______牌收机录质量问题,造成了商品积压,影响了资金周转,要求赔偿损失。______无线电厂则声言我厂所产元件质量“不过关”造成的。

我厂是50年代组建的老厂家,所产______电子元件一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______无线电厂所购该批电子原件,经______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完全合格(见该批电子原件的质量鉴定书)。

我们认为,______无线电厂所产该批______牌收录机的质量问题,不是我厂______电子原件的问题,而是电子线路或其他技术方面的`问题。此案既然涉及到我厂,其审理结果可能与我们有利害关系。为了不使我厂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申请参加本案的诉讼,望予批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3】

申请人:郝xx,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陕西省xx县xx乡xx村号。无业,电话:xxx。

被申请人:霍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xx路号,无业,电话:xxx。

保全请求: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xx集团的'货款50元

二、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担保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依法裁定

此致

xx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4】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原告张元某诉被告赵先某等人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经过桐梓县人民法院一审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发回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原告张元某于20__年8月9日因旧伤复发,在脾和肾均切除的情况下,引发消化系统疾病和粘连性肠梗塞、弥漫性腹膜炎、多脏器功能不全综合症、肝、肾功能不全,肝肾切除等,经过医院医治无效后,于20___年8月26日在转院的途中死亡。作为死者张元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作为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特此申请!

附:申请参加诉讼的原告及身份情况如下:

原告:张其某,男,汉族,20__年_月1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民主路_区_栋___号。系死者张元某的长子。电话:

原告:张小某,女,汉族,20__年_月22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死者张元某的`次女。

原告:付善某,女,汉族,20__年_月19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死者张元某的妻子。

申请人:

二0___年九月六日

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5】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董事长M.zc530.cOm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

贵院受理的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微山县茂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权利纠纷一案(20____武侯民初字第 423 号),现因涉案汇票(票号31300051 234920502、金额100万元、出票人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20____.10.19、到期日20____.4.19)由申请人持有,且票据背书签章连续符合规定。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权利"的'规定,票据权益依法应为申请人所享有。

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票据权利之争,判决结果将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此,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

以上申请,敬请予以准许为盼。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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