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同事经常旷工,因为他的旷工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那一般对于这种工作不严谨,员工很“任性”的直接旷工情况,该怎么办呢?

旷工就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那么旷工的话,单位能否将其开除呢?旷工几天才能解雇呢?

旷工的几种情形

工作中,旷工就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出勤。通常是指无正当理由缺勤行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的。

旷工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容忍的,因为企业支付劳动报酬,购买的是员工的全勤劳动,员工无故缺勤,违反了企业的劳动纪律,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害。那么,员工旷工多少天才能够解雇呢?

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用人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旷工几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通行的标准是以旷工3天作为可解雇的尺度。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3天可解雇,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则法院会支持。

旷工工资怎么算?

法律明文规定了工资的计算方式,如果员工旷工不来工作,只能扣除其旷工那几天的工资,不能扣除全部工资或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则应当计算其工作时间的工资。此外,公司在统计旷工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吗可以吗?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不合法,这种观点应该是目前实务中的主流观点。zC530.CoM

需特别注意的是,“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并不仅仅限于返还多扣的两天工资那么简单。

员工如果善于运用法律,企业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可能支付更多的money。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员工在公司按照“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实际扣除了相应工资后,以公司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公司将面临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劳动法对旷工的处罚

《劳动法》中并没对旷工处罚的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中规定处罚办法。如因旷工造成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指出: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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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上旷工几天,单位才能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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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的几种情形:

在工作中,旷工是除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员工不能办理休假手续,员工不遵守休假程序的规定,也不按时参加。通常是指没有正当理由的旷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休假期满,休假未被延长或延长休假未得到批准,并不在时限内返回;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安排工作。

职场上旷工几天,单位才能解雇?

任何企业都不能容忍旷工,因为企业支付劳动报酬,购买职工的全职工作,无故旷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害。那么一个员工可以被解雇多少天?

我怎么能在几天内取消劳动合同呢?

如果严重违反雇主的规章制度,该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关于完成几天,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在实践中,通过的标准是使用3天完成作为解雇的规模。如果雇主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可以连续三天被解雇,并且规章制度已经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通知员工,法院将予以支持。

旷工工资怎么算?

法律明文规定了工资的计算方法。劳动者旷工不上班的,只能在旷工的当天扣减工资,不得扣减全部工资或者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当一个工人支付了他的劳动报酬时,他应该计算他工作时间的工资。此外,雇主在计算缺勤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分机:是否有可能从旷工中扣除为期1天的3天工资?

扣除一天三天的工资是违法的,这种观点应该是当前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应当指出的是,企业“一日旷工、三日减薪”的法律风险不限于两日超额减薪的返还。

如果员工擅长使用法律,也许员工会面临更大的风险,更多的钱可能会得到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发生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没有足额、及时的支付;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如果员工按照“三天工资完成一天”的规定实际扣除相应的工资,公司扣除的工资和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被“强制”给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面临向雇员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劳动法对旷工的处罚:

劳动法对旷工的处罚没有具体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处罚措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规定,因劳动者本人的因素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工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意事项


当企业想要辞退一名员工时,并不是直接告诉员工“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就可以了。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需要辞退员工,企业都需要给到员工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需要包含哪些信息呢?在通知书中的解除劳动法理由应该怎么写呢?准备好的通知书应该如何给到员工呢?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要包含的基本信息

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需要包含通知书的编号、被通知人姓名,被通知人所属部门,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可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合同解除时间,交接工作时间,公章或负责人签字,以及签字时具体的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原因

在公司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时,都需有正当的理由,目前常见的辞退原因包括: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4、单位依法进行裁员;

5、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6、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点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最好要注明违反的是哪一条或哪几条规章制度);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9、因员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

10、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劳动合同到期;

12、员工已达退休年龄;

13、其他合法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方式

如果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的程序存在纰漏,将致使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在送达方式上一定要注意,一般可采取以下三个方式:

1、直接送达:将通知书直接当面交给本人。如果员工不在公司,可以一个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和一个其他部门人员去送到员工家里,员工本人不在,其成人直系亲属签收也是有效的。

2、如果直接送达被拒收或无法送达,可以采用邮寄送达。这里要注意在快递单上写明送达内容是什么,事后人力资源部需要将已送达或被拒收的信息保留下来。

3、只有在送达员工下落不明,或使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者是通过新闻媒介来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人力资源部在准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定要满足本文中所提到的包含各项基本信息、选择合法的辞退理由、完整的通知送达方式三点,这样才能保证辞退员工的过程合法合规,避免员工在被辞退后心生不满而去劳动仲裁或者是到公司闹事。

员工哺乳期解除合同合法吗?


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员工哺乳期解除合同合法吗?》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于女员工的选择顺序为单身—已婚已孕—有男朋友—已婚未孕。有些用人单位会趁女员工怀孕期间,打着保护女性的名号,实则将其边缘化,逼迫女员工主动辞职。还有些用人单位知道休产假的女员工不可辞退,就想方设法将刚休完产假但仍处于哺乳期的女员工开除。那么,用人单位在员工哺乳期解除合同真的合法吗?

哺乳期解除合同真的合法吗?

女员工从怀孕到哺乳期结束整个期间,找工作的难度会直线上升,为了保护这部分弱势群体,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女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非法辞退女员工,需要付出数额巨大的赔偿。但如果是女员工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女员工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非法在哺乳期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有哪些?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直接单方面辞退哺乳期的女员工,那么女员工可以申请获得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倍)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内所有的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协商在哺乳期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有哪些?

当用人单位与哺乳期的女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给女员工提供经济赔偿。具体补偿金额为女员工工作年限*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如果女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后,如果是女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所以如果女员工被公司约谈在哺乳期解除合同的情况,遇到诱导自己主动辞职时,一定不要屈服,更不要在主动辞职单上签字,必要的时候可以留下相关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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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人都知道,当用人单位想要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时,如果劳动者没有重大过失的话,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的。但却很少有人知道,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这次我们就来具体说说,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了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和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这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索要其他类型的违约金时,是可以拒不支付的。

劳动合同,签几年合适?


近日,重庆市人才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半求职者希望劳动合同期限只签一年,选择签3-5年的只有17%,签5年以上的仅5%,3%的求职者认为有没有劳动合同无所谓。专家分析说,如今多数求职者并不打算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5年,他们认为签1年合同“船小好掉头”,利于下一步就业选择。

你希望签几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你是否已盘算好离职所需付出的成本?劳动合同期限对你的职业发展有何影响?

1年太短,5年嫌长,3年正好

剑华(财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究竟多长时间为好?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般来说,签约期限的长短与自己的能力、工作性质成反比——如果你有很强的能力,有很强的人脉和专业优势,而公司给你的待遇却不够高,或阻碍了你的上升空间,那么,你多半会选择签订短期合约;但你若能力一般,岗位又很容易找到替代者,比如低技术含量的服务型行业,那么为了有份稳定的收入,相信你肯定希望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合约。

我呢,上述“两种人”都不是,既不算稀缺人才,也不是毫无特长,到底签几年才算合适?说真的,我一时还真拿不定主意。不过,经验告诉我,期限太长或太短都不好,如果一定要用数字量化的话,就是1年太短,5年嫌长,3年正好!

签1年合同,虽说“船小好掉头”,但弊端也显而易见。首先对用人单位不利,如果一年期满后,员工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岂不无形中成了员工的跳板和培训学校?也损失了员工为单位创造价值的潜在机会;其次,对员工自己发展也不利,因为服务期太短,单位不但不会重用你,不找借口克扣你的工资待遇就不错了;第三,如果合约期太短,一旦用人单位想裁员,只要与你合约结束不续约,就可以避免支付任何补偿金,这对员工来说而言,无疑是一大损失。

说5年合同太长,是因为这不利于人才流动。如果你在一个单位工作了二三年仍然得不到重用,就说明此处非你久留之地。为确保自己的价值不被低估,及时退出该公司该是一个比较明智的选择。而如果签约时间太长,公司万一用合约来限制你的自由,就会陷入被动,即使能成功离职,也难免付出比较高昂的代价。

为什么说签3年正好呢?这可不是简单的中庸,而是一种意在双赢的策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减少频繁换人的损失;对员工来说,3年的时间,足以看清一个单位了,觉得不好可以不续签,觉得好就续签,进可攻退可守,何乐而不为?

别贴上“飞鸽”标签

桂子(办公室主任)

如果说,求职者在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时就盘算好离职成本,那他将成为职场中不受欢迎的人。心猿意马的人在哪里也干不长,他付出的最大成本是:得不到用人单位的信任。

十年前,我大学毕业找工作,单位答应帮我解决进京户口,条件是必须在厂里干满5年。说实在的,这家工厂给我的工资很低,一个月才1000元左右。几个一起来的大学生因受不了这份清苦,都先后交几千元违约金开溜了。我思之再三,还是留了下来:5年合同,一诺千金,过河拆桥的事我做不来。所以,我在这块“贫瘠的土地”上坚守下来。

后来,我结婚了。厂里也没亏待我,把我老公从外地调来,也上了户口,安排了合适的岗位。5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董事会决定为骨干员工买房,我又赶上了这趟车——一套房子几十万元,再加上两个进京户口,让我觉得自己这些年的坚守是值得的。后来,企业效益慢慢好了,我也被提拔成中层干部,收入也大幅提高了。

我有一个学弟,是学强电专业的。他当初也和一家企业签了5年合同。这5年,他一头扎在车间里,不怕苦不嫌累,先后负责几台新型进口设备的电器安装调试,把书本上的知识用到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5年合同期满后,他跳到一家私企当电器工程师,现在已经坐到副总的位置,收入十分可观。他深有感触地对我说,他如今成为这一行的专家级人才,一直感谢原来单位对他的重用。如果他不是签5年合同,原单位不会放手把他放在关键岗位,他也就学不到真本事。谁愿意把重要的工作交给“飞鸽”牌的人呢?

如今同学聚会,谈起往事,都说我们有长远眼光,吃小亏占大便宜。

做人不要只看鼻子尖下的一点地方,如果你觉得某个岗位有发展前途或者有良好学习机会,而人家要求你签3年以上劳动合同,你最好不要放弃。

“补充条款”要谨慎

燕萍(人力资源)

《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企业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我看来,签订劳动合同只不过是种形式,意义不是很大。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提前3天;在合同期内,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正当离职了。所以,无论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1年、还是3-5年或5年以上,甚至无固定期限合同,都没有关系。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包括其中的额外补充条款。有些“补充条款”是针对公司给你的某些“特殊照顾”,如果你接受了,就意味着你要老老实实地“回报”,要想提前离职可得考虑成本。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嘛。

同事小李是我们公司的骨干,公司曾经送他去国外培训。出国前,他和公司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违约将按服务期的20%来赔偿。但2年后,小李却向公司提出离职,痛快地付了违约金,双方好聚好散。

临走前,小李偷偷告诉我:新东家会帮他付这笔违约金的,我提醒他当心又被套住,他不信。结果半个月后,他哭丧着脸告诉我,他刚离狼群,又入虎口了——和新东家的劳动合同中,果然也添加了这笔违约金额。不过,在薪水数字增加的前提下,小李还是欣然接受了那个补充条款——一个愿挨,一个愿打,也就没什么好说的。

这不,小李还是干得好好的,听说最近还晋升副总了。

莫须有的“违约金”

叶花果(职员)

大学毕业时,我一心想要离开家乡那生活了20多年的西南小城。恰好,华北某市教委到学校来招人,我被录用了。教委的人事科长在让我在就业协议上签名时,口头告知我,协议期限为7年,但却没有写进书面协议。那时,幼稚的我还担心对方会变卦,专门问那个人事科长:要不要在协议上把期限写上?可是科长却漫不经心地说,以后再说。我也就没再坚持。

谁料想,这个“以后再说”,后来让我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也给我一个争取权益的机会。

去当地教委报到后,我才知道,教委把我们这些从其他省市招来的大学生分配到下辖各中学。我和来自宁夏、吉林、辽宁的10个学生,被分到下面镇上的中学当高中老师。我一心投入了教学,与同事相处也很融洽。

然而,在第三个学年结束的时候,我还是选择了离开,原因是当地冬天太冷,来自温暖的南方的我,一直不能习惯这里的气候;还有这里太偏僻,信息也闭塞,校园建设相对落后,待遇也不够高。

我先向校方递交辞呈,校方同意后,再向教委汇报,然后通知我可以走人了。在我之前,当初一起去报到的大学生早就有辞职的了,我也听说他们的档案和户口被教委扣留,原因是未到协议期限,需要缴“违约金”,他们大部分人都无奈地接受了。轮到我,尽管据理力争,但教委一口咬定我“违约”,必须缴纳2000元/年的“违约费”才能走人。争执不下,我只好甩手离开,去了广州。

这几年,由于档案和户口被扣,我在上户口、工作、买房等方面都遭遇了极大阻碍。迫不得已,我只好找一位律师朋友陪我去和当地教委交涉。我的律师对教委的人说——所谓“违约金”,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明确,因此我就没有承担的义务;而我的档案,对方必须退档,否则我将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教委赔偿损失。

经协商,事情终于“和平解决”了,可是我已经搭进了好几年等待的时间,错过了一些很好的机会。

通过自己的经历,我奉劝一些用人单位,该改一改想通过扣档来阻止人才流动的旧思路了。毕竟,人才流动将成为人力资源配置的合理方式,各单位如想留住人才,应在内部结构和奖惩制度上下工夫,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

假如……

吴祝华(财务)

假如我是一名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学生,不管招聘单位有多好,名气有多响,待遇有多高,哪怕是世界500强,我最多只会签订1年的用工合同。我会在这一年里,用心去工作,用心去观察单位的前景、环境、企业文化,以及领导、同事们的工作作风和人际关系。

假如我在该单位工作了3年,感觉工作环境、同事关系融洽、薪酬待遇位居本地区中等及以上水平的话,我会签订5年以上合同。

假如我已经45岁以上,单位让我感觉还不错,上下关系、同事关系较为融洽,薪水待遇位居同一地区中等以上水平,我将会和单位签订长期合同。

假如我和单位签订合同未满,与领导和同事一起共事没有愉快感,反倒是一种负担或烦恼的话,哪怕薪水再高,单位名气再响,我宁可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也不愿久留这种没有乐趣的工作环境中。

我始终认为,不管在什么单位工作,苦点累点都没关系,至少要让自己和同事感觉到,工作是快乐的,领导并不是只会简单地发号施令,不会滥用职权压制下级。如果有这样良好的工作氛围,哪怕工资低一点,我也乐意在这儿工作。

不能稀里糊涂过日子

张昊(职业规划师)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选择。

1年也好,5年也罢,无论你做怎样的选择,有一点必须明白,不能稀里糊涂地过日子。表面上你是签了1年合同,1年后可以干净利落地“走人”,但问题是如果1年后还找不到“下家”,而“上家”又无意留你,该怎么办?所谓未雨绸缪,1年有1年的打算,5年有5年的计划,关键在于你对全局的考虑。

从职业生涯规划的角度看,一个人的职业发展要经历以下几个时期:

(1)职业准备期:24岁之前,这是为将来从事职业打下知识储备的时期;

(2)职业选择期:24~27岁,毕业后走上社会,到找到第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作为事业发展的起点;

(3)职业适应期:27~32岁左右(开始工作后的8年);

(4)职业稳定期:32~50岁左右,这是职业生涯中时间最长、劳动效果最好、发展和成就事业最宝贵的时期;

(5)职业衰退期:50岁之后,此时是事业的收获和人生的享受季节,在岗时是“元老”,退休后也可以安度晚年。

如果一个人到了职业衰退期还一事无成,那肯定是在前几个阶段任务完成上欠了债。所以我们要学会理性思考,分析自己和环境的各方面因素,扬长避短,打有把握的仗。

有人说现在的社会“‘计划’没有‘变化’快”。这句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完全确切,我们并不能因为这句话而放弃计划。计划一方面要全面分析各种因素,另一方面要有充分的自信和勇气,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为自己规划人生。

十二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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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断断续续一直有大公司因生意不好而选择裁员的新闻,虽然说对于企业而言,这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但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企业必须结清之前的工资、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后才会安心离开。那么对于劳动者而言,除了企业经营不善需要裁员而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外,还有哪些情形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的呢?

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并不是所有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只有在以下这十二种情况下才需要支付: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即通常所说的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份工作是自己生存下去的重要保障,谁也不想遇到突然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但万一真的遇到了,一定要弄清楚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是企业的责任,则必须向自己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是可以申请进行劳动仲裁的。

员工主动提出接触劳动合同需赔款吗?


我们都知道,在雇主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后,雇主没有理由任意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合同,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如果员工自己接触到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赔偿?有什么责任?

员工主动提出接触劳动合同需赔款吗?

下面是高级法律顾问为您解答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再现

刘某是企业员工,并与企业签订了6年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的第四年,企业为企业培训贡献了9000元人民币,双方签署了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培训协议。本合同的规定如下:

业务完成后,刘某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期限也延长。如果刘某要求在完成后三年内终止劳动合同,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毕业后,刘某工作不到一年,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同意。此后,他多次与企业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刘某赔偿企业培训费9000元,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据刘某称,企业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也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陷入僵局,企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反复调解,企业最终与刘某达成协议,刘某企业赔偿6000元培训费,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第一是不支持刘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当事人的经济补偿,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劳动合同当事人,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单位职工的工作年限,每年全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主必须提出解雇请求,雇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倡议提议终止劳动合同。与单位一致,即使双方协商释放,也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违反培训协议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颁布的“劳动赔偿办法”(“劳动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按照双方另有约定的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在服务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服务协议,即劳动合同,以便企业支付培训费。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应该有一个角色,公司要求刘某报销培训费用是理所当然的。

第三,如何确定刘某报销的培训费金额?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的精神,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处理的精神进行了依据。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各种技术培训(指有支付货币证书的情况),职工提出的各项技术培训由用人单位出资。

小编认为如果雇主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在试用期内,雇主可能不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如果试用期到期,在合同期内,雇主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具体支付方式为:如果服务期限一致,资金金额将根据服务期限进行划分,并根据员工履行的服务期限扣除。 。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刘某上诉请求是合理的。由于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三年,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为9000元,培训费用按服务期限划分。劳动者每年应扣除3000元。 刘某培训完成后,在单位工作了一年,所以应该赔偿企业两年6000元的培训费。

HR必看!劳动合同全问题解读


最近不少企业里的朋友都在咨询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有关期限、时间、人员、试用期等等,一一解释略太分散,今天在这里一并解答,供各位HR和管理人员参考。

一、什么时候签?

这点毋庸置疑,当然是开始用人之前就签合同是最保险的。最迟,不能超过开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曾出现过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所以,《劳动合同法》专门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了很重的惩罚措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换而言之就是,如果员工本来一个月工资3000元,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员工工作的第二个月起,企业就得给他每月6000元。这种惩罚对于人力密集型企业显得格外严厉,动辄几十人、几百人的双倍工资,大概没有几个老板可以淡然处之。

这个双倍工资到底要支付多长时间呢?法律规定,从用工满一个月起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但是国家还是比较能体会企业家们的心情的,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这个双倍工资加了一个期限——十一个月。

那么,双倍工资发满这十一个月之后呢?恭喜你,法律就会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此时用人单位将不能再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员工了。

二、和谁签?

看到这个,可能很多朋友就要笑了:这个问题有疑问吗?但是请注意,笔者必须严肃的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对于普通用工情况来讲,这确实不是个问题,但是对于一些特殊主体,这个问题就关系到你的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劳动合同了。

学生

在校学生到企业,基本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

就是学校强制要求学生到企业实习,如果通过实习,就可以得到学分。比如法学院学生大二大三的时候安排的暑期实习,就属于这一类。这种实习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双方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用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对于风险较高的实习岗位,企业最好给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

2、课余的勤工俭学:

比如假期工、小时工、商场促销等,学生从事勤工俭学的目的基本上是为了赚些零花钱或者贴补家用,和企业也没有严格的管理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下属于劳务关系,无需签订书面合同,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当然,商保适当的买一些还是比较稳妥。

3、毕业生实习:

这一点之前并没有引起业界注意,大家普遍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2010年第6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里刊登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里的论述表现了不同的声音:“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毕业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存在争议的,关键看当地裁判机构的实践做法。在招用应届毕业生时,还是尽量完善手续,比如签“三方”+实习协议,然后购买适当的商保。

退休人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实践中产生了达到退休年龄,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办理养老退休手续,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仍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只要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 (这一点在实务中仍有争议,有的裁决人员认为即使达到退休年龄,如果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仍然为劳动关系,而非自然变更为劳务关系)

因此,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需要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三、签多长时间?

第一份劳动合同的签订非常重要,因为如果第一份合同履行完毕,用人单位续签之后,是否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的权利就在于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了。由于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拒绝,否则,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所以说,第一份劳动合同非常关键。对于不同的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需要区别对待,在这里主要对行政人员、产线员工、销售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做简单分析:

行政人员:

行政人员的稳定性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稳定的行政团队,能够给予业务团队很大的帮助,所以行政人员的选择很是重要。所以,在招聘阶段,招聘主管就需要格外注意对于行政应聘人员的选择。但是招聘毕竟时间较短,在实际工作中才能真正发现该员工是否与企业匹配,我们一般建议,行政人员的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这样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的六个月试用期。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通过试用期内员工的表现决定是否继续留用员工,并且只要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随时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无需等到六个月试用期满;

产线员工:

产线员工存在较大的流动性,而工作年限较长的产线工人较为稳定,因此,对于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可以签订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但是注意对于他们的试用期不用太长,因为产线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比较容易确定;至于工作年限较短的员工可能本人也不太愿意签订期限太长的合同,觉得会束缚他们的自由,因此,对于这类员工,合同期限可以较短些,但是试用期较为关键,因为技术层面比较好判断,但是人员素质尤其是人品的判断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销售人员:

对于销售人员来说,除了少部分能转到到管理岗的人之外,更多的人员吃的都是青春饭。尤其对于刚毕业的学生,能选择从事销售行业,除了极少数是真的喜欢销售这个岗位,相当一部分都是抱着先就业再择业,先赚钱再转行的态度,再加上销售人员流动性较大,所以,对于这类人员,建议第一份合同期限以2-3年为宜。

高级管理人员:

高管的合同是重中之重,必须提前签订,因为高管工资高,如果没签书面合同,劳动者提起仲裁,那双倍工资可就相当可怕了。至于合同期限,最少三年,原因:一可以适用最长的试用期;二可以给高管更稳定的心态;三是因为高管的稳定对企业的平稳发展的重要性。

另外,对于高管来说,仅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够的,涉密人员必须签《保密协议》,专项培训的必须签《服务期协议》,重点涉密人员最好再签《竞业限制协议》、《目标责任书》之类的文件。

四、在哪签

就在单位签,当面签最保险。

员工将合同拿回家,让其他人代签,然后以非本人签字为由随时离岗的情况并不少见,更有甚者,向企业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事情已经出现过,所以让员工在单位当面签是最保险的。如果员工确有困难没法亲自签字的,可以由其授权(书面形式、录音形式、录像形式的都可),由其他人先代为签订,等员工方便后再亲自签字即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中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部门人员的劳动合同,最好由其他部门负责代表公司与其签订。

五、试用期

试用期也是重中之重,《劳动合同法》对其期限、待遇、违法成本均有明确规定,本次因篇幅问题,先简单阐述,有机会再进行单独分享:

期限限制: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次数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排除: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待遇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罚则: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下几种做法,公司千万不要有!


每个公司都会有离职的现象,离职的原因有很多因素导致, 有个人的原因也有公司的原因,因个人原因可能无法左右, 但如果是因为公司的一些制度上的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员工离职可能就不是一种好的现象。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看下,公司有哪些不该做的事情出现。

1.制定愚蠢的规则

公司当然需要规章制度,但绝对不能制定目光短浅、马马虎虎的规章制度,试图以此建立管理权威。不管是过于严格的考勤制度,还是克扣员工的加班工资,甚至只是几条额外的规定,都可能把人逼疯。好员工要是感到“老大哥”时时刻刻在盯着自己,难免就会觉得压力太大进而选择跳槽。

2.对员工表现麻木不仁

听说,一支爵士乐队的水平取决于其最糟糕的乐手,不管其他乐手多么优秀,观众听到的永远都是最糟糕乐手的演奏,在职场上亦然。对于员工的不良表现,若公司以所谓的人性化,不加以处理、处罚表现,这样就会起到不好的作用,从而拖累其他员工的表现,特别是会影响好员工,类似情况将会继续发生。另一方面,对员工的成绩没有肯定,在他们看来,干与不干、干好干坏,都一个样,何必还要去干好呢?事实上,每个人都爱荣誉,勤勤恳恳、全身心投入工作的员工更是如此,奖励个人的贡献,这说明管理者予以了重视。管理者需要与员工沟通,了解到他们各自喜好的奖励方式,用以嘉奖他们良好的工作表现。

3.不关心员工

据统计,超过半数员工离职的原因是与上司关系不佳。聪明的公司领导,会保证其管理者知道如何做到既专业又不乏人情味。这类管理者会为员工取得的成功感到骄傲,理解员工的难处,同时也会让员工接受各种挑战,即使这个过程会很痛苦。

如若一个老板从不真正关心员工,那么其手下的人员流动就会比较高。没有人愿意将每天的8个多小时奉献给只知发号施令、只关心业绩的老板。

真正的成功人士,懂得知人善任,懂得放权,懂得运筹帷幄。如果只是给员工一个不能呼吸的工作环境,员工如何做到真正为企业工作?

公司调任,拒绝可以有赔偿吗?


近日小编收到网友“雪怡”的困惑:

“我在一家总公司在深圳,工作地点设在上海的分公司上班。上周五经理找我谈话,说要让我去深圳工作,我没有同意。这周经理让我离职,还回复说,我这样的情况算不服从调动,不会给我赔偿。我的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中国大陆’,这样调离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吗?公司说的不给赔偿,合法吗?”

网友“雪怡”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也没有明确指定,而是模糊了工作地点的范围,从而给用心不良的公司钻了漏洞。对此,小编是这样建议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工作地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履行地,避免双方对工作地点的理解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网友“雪怡”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作地点是中国大陆,这是不明确的约定方式。遇见这种情况,可以以实际履行的地点为你的工作地点,所以公司要把你调至广州,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该得到你的同意。而且公司所说不服从调动不给赔偿的说法是错误的。

双方未成达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案例中用人单位并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到员工,所以你可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完)

简历造假,单位可以开除我吗?


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简历造假,单位可以开除我吗?》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为了吸引人力资源部的注意,一些求职者倾向于"修改"他们的简历。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也没有包得住火的纸,一时的欺骗就像埋下一枚定时炸弹,一旦引爆,后果是不可想象的,但也只能对此负责。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解释。”如果知识、技能和学历信息是虚假的,则属于以欺骗手段影响雇主就业决定的申请人,构成劳动合同的无效。经核实后,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

而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这些档案资料,如有虚假,并不直接影响雇主的招聘决定。有些单位可能会注意到员工的家庭住址,并通过住得很远来预测他们的工作稳定性。然而,家庭距离和邻近程度对稳定的影响无法定量判断,而且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例如交通工具。显然,这不会成为雇主招聘雇员的决定性因素,而只是作为参考。如果应征者提供虚假的住址,欺骗用人单位,后果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失效,但他应该承担责任--上下班很难。因此,如果你离开得晚且早,该单位将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同样,如果婚姻和生育状况是虚假的,那么当雇员将来真正想休晚婚假时,单位可以以雇员已结婚为由拒绝准予晚婚假。由于员工本人已经向公司申报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再婚已不是第一次,不能再享受晚婚假了。

小编温馨提醒:如果你真的想这样找工作,而且这种行为不构成违法,我相信该单位暂时无法直接查出这一信息的真实性。然而,当你进入这个单位时,有一天你的老板知道你在录用这份工作时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这可能会影响你工作的加薪和你未来的职业发展,你必须自己衡量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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