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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通过招聘环节,正式去用人单位上班的时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应该签订好相应的劳动合同。但如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前的用工关系需要有所调整时,双方就需要通过协商进行劳动合同变更。那么在哪些情况之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又需要通过哪些手续才算合法变更呢?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如果因法律、法规的变更、客观原因、用人单位方面原因、劳动者方面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优先与劳动者协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来解决。而通过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解决的情况,也可以选择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步骤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明确告知对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
3、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变更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是为了让劳动合同能够以合理的方式继续执行下去,能够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论因何需要更改劳动合同,都应该在协商后形成合法的书面文件,进而完成劳动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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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口头合同。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
二是简单合同。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
三是“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四是抵押合同。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
五是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六是“卖身”合同。少数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合法,连吃饭、上厕所都严格规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
七是“生死”合同。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务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务工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
春节过后,许多求职者开始寻找新的致富方式。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是保障求职者合法利益的重要基础。然而,有关劳动合同的欺诈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求职者在找工作时应该更加小心。小心合同中的陷阱,以免受骗。
劳动合同有哪些陷阱?这几种一定不能签
编辑总结了六种常见的合同陷阱,大多数求职者在遇到类似合同时必须保持警惕。
1、单方合同
合同无处不在“由甲方确定”和“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等规定,忽视了乙方工人应享有的权利。 张少伟提醒说,面对这样的合同,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保持谨慎。
2、押金合同
雇主在招聘时以各种名义向工人收取存款和抵押贷款。如果工人在合同期间离职,这笔钱将被视为不可退还的违约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
3、幕后合同
”所谓幕后合同,是指一些私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不与劳动者谈判,也不向劳动者解释合同内容。张少伟称,劳动者订立合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合同无效。
4、性命合同
“现在,一些工厂、建筑工地和其他高风险的雇主签订了越来越多的终身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也提出了‘工伤本身负责’等规定。”张少伟“表示,如果工人遇到这样的合同,他们绝不能签署这样的合同,也不能取笑自己的生活。
5、包身合同
为了防止人员频繁流动,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一些雇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类似“3年内无工作转移到同一行业公司”的条款,并扣留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根据有关规定,张少伟是指非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人不受此类合同约束。
6、备份合同
据了解,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人事和社会部门的检查,私下准备了两份合同。其中一份虚假合同是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的,但尚未执行。与工人签订的真正合同是另一份合同。针对这种情况,张少伟向广大劳动者支付了招募费:“劳动者必须收集自己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如有问题,可以作为诉讼的重要依据。
所以,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签署手续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心眼,员工应在用人单位填写清楚劳动合同内容、并确认与已经谈好的用工条件相一致后,再签名。
今天小编来跟大家讲讲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和优势,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了解一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大部分人都知道,当用人单位想要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时,如果劳动者没有重大过失的话,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的。但却很少有人知道,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这次我们就来具体说说,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了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和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这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索要其他类型的违约金时,是可以拒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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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什么不愿意跟员工签劳动合同呢?因为相较于雇佣、承揽等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更加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些“福利”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部分用人单位会为了逃避不利而故意不肯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不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将获得哪些赔偿?用人单位又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主张双倍工资赔偿需在1年内
简单来说,双倍工资是一种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用工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最多将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即如果你在该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一年内离职维权,公司都将付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是!重点来了!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超过一年再主张赔偿可能会被驳回。
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如何赔偿?
刚刚上面提到,双倍工资只能在一年内维权,那超过一年离职了,岂不是很亏?双倍工资拿不到,那还能有其他赔偿吗?有的,如果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什么好处呢?简单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也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就有权在用人单位一直工作下去,这是劳动者获得的职业稳定与保障的权利。
未签署劳动合同被同人单位辞退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明确规定,若劳动者主动跳槽,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有足够资本应对失业,因此,协商解除的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有一定的限制。最后,经济补偿的法定性决定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负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总之,劳动法还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1年内举证仲裁,可获取最高11个月双倍薪资赔偿,若超过1年,则劳动合同将自动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可无故辞退,但自己主动离职公司可拒绝赔偿。以上就是关于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离职怎么赔偿的问题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稳定,并不代表忠诚!
几乎每一个HR在面试中,都会关注应聘者的跳槽频率,跳槽频率甚至直接影响着面试的录用与否。
在大众的认知当中,也普遍有这样一个共识,跳槽频率高的,工作稳定性差,跳槽频率低的,工作稳定性就高。
甚至,很多人直接认为,跳槽时间的长短,直接体现的就是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因此,经常会有很多朋友咨询说,去了一家不适合自己的公司,试用期还没结束就想辞职,难道为了让自己的下一份工作找起来更轻松,简历看起来更好看,还要忍受这家公司的“折磨”,继续工作一年半载吗?
我并不这样认为。
是否频繁跳槽,对员工的稳定性、忠诚度没什么必然的影响,我们不能简单地以一份经历去否定一个人。
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他们对每一份工作的态度和热情,以及是否在此经历中获得的与时间相匹配的成长与经验。
无所谓跳槽时间长短,重要的是不辜负自己的每一段经历,全情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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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聘,仅仅考虑稳定和忠诚,是远远不够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稳定和忠诚,反倒也有可能成为人才发展的绊脚石。
一个长期从事HR的朋友说,他对那些在一家公司工作10年以上的人,持非常谨慎的招聘想法。
这部分人的问题,很可能就是:成也忠诚,败也忠诚。
他们在进入公司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试用期还没结束就悄咪咪地离开了。
对这类人进行分析,不难发现他们大抵都有这些共同特点。
第一,思维比较单一。因为长期在同一个行业同一个领域里工作,导致对工作和事物的认知都停留在单一的思维里,很难接受新的模式,新的管理方式和架构,视野、格局也都因为接触面比较有限而较窄。
第二,融入团队很难。能在一家公司工作10年以上,说明对于公司的氛围和企业文化已经全然接受,但天下没有两个同样的公司,一旦去到新公司,就会出现不平衡的心态,导致很难融入到新团队中。
第三,与预期的落差感。因为长期在一家公司,所以对社会上的企业有着过于美好的期待,但往往这个预期与实际有较大的落差,希望越大最终失望越大。而且这类人还有一个特点,是特别喜欢对比,习惯性的与前公司对比,毕竟前公司已经深入人心,而一对比,问题就都出来了。
所以你会经常看到,一个工作10年以上的人,只要有了一段跳槽经历,后面就会接连出现好几次的跳槽,并且每次时间都很短,直到跳了2-3家之后才会逐渐稳定下来。
对于企业来说,你要了这种看似稳定的员工,却有可能为自己企业的人才不稳定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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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稳定和忠诚不一定是好事,但也并不是鼓励一定要跳槽。是否应该跳槽,应该根据自己的客观情况来判断。
专业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关于第一份工作,70后平均超过4年才换;80后则是3年半,而90后骤减到19个月;95后更是不可思议的7个月。
跳槽时间越来越短,这已然成为一个时代特色,我们已经不能简单的通过跳槽频率来判断员工的稳定性和忠诚度。
虽然如此,但并非所有的跳槽行为都值得支持,我认为还是有必要对跳槽做一个分类,究竟什么样的跳槽才是被鼓励的行为呢?
第一,企业失去竞争力,个人的发展受限。
对于职场人来说,先有平台,然后才是个人。当公司的发展连续几年跟不上市场的趋势时,或者个人的能力提升已经超越了平台的发展时,说明这样的公司和管理层没有做大事业的决心和格局,作为个人来说,平台限制了个人的发展,是没有在这里继续发展的必要。
第二,个人没有成长的空间,天花板明显。
专业成长是我们在职场安身立命之本,当个人的成长在公司不能得到理想发挥时,也是我们应该考虑跳槽的时机。比如你所能预见的成长,在这个公司并不能实现,你能想到的这个职业的天花板,比在这个公司里的天花板还要高得多。
第三,薪酬明显落后于市场水平,且没有涨薪可能。
如果同行业同类型的岗位工资高于自身工资水平50%以上时,而自己在经过内部的极力努力争取加薪后,还是不能达到调整条件的,完全有跳槽的必要。当下了解一个岗位市场工资水平并不难,每个人定期都应该到市场上去为自己询询价。
第四,个人价值观与直属领导的管理风格完全相悖。
直属领导的管理风格,直接影响着我们在职场上的境遇,不是每个人都是三观相合的,有些领导的一些特殊癖好或者是超凡的威慑能力,会让一部分人无法适应。如果实在无法容忍,又何必要忍呢。不过这一点的前提是,我们自己内心足够包容,如果太小心眼或玻璃心,那在哪里都会跟人三观不合的。
跳槽,只要经过了自己的深思熟虑,能给自己一个说服自己的理由,那么就无所谓时间长短,无所谓跳槽频率。
我跳我负责,这应该是一个人关于跳槽最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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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次跳槽都是充足的说服理由,但就是太频繁,是不是意味着失去竞争力呢?
我认为未必。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参考点是:我们有没有在每一段工作经历中做到全力以赴。
也就是在每一段工作经历中,我们的工作态度。
我们要有在每一段工作经历中都做到极致的理念,始终抱着主人翁的心态做事,保持着高度的责任心,对待事情负责到底的态度。
同时,保持个人的精进,有着与时俱进的个人发展理念,时刻保持着的危机意识,以及包容和接受新事物的心态,让个人的成长能带动公司的业绩发展。
不因工作时间的长短,而对工作有半点懈怠,不因要跳槽,而对个人成长和公司发展有半点松懈。
这才是新时代下,我们员工对一个企业最好的忠诚。
这也是我们在频繁跳槽的情况下,还能始终得到各用人单位争相抢夺的资本。
作为HR来说,也更要树立一种意识,不以跳槽频率来评判一个人,我们更应该考量应聘者在跳槽时候的动机、心理和以及在每段工作经历中收获的成长。
作为员工,也不要惧怕因为跳槽而带来的求职困难,我们更重要的是在每一段工作经历中的收获与成长,不因时间的长短而荒废了成长,更不因跳槽而忘记了自己出发时的初心——我们每个人终其一生的奋斗,就是为了个人的成长。
我们终究会明白,职场的成长之路,要的是每一段的尽职尽责,与不负时间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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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期间;在医疗期内的职工等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合同的11种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视伤残等级而定:一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正常情况下需待法定医疗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法定医疗期届满前已经治愈的,亦可以终止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待女职工哺乳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难以获得法律的特殊保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意见认为可以终止。
6、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终止合同;
7、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前主流意见是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实践中各地有不同意见,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持该意见,上海除外)。
10、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11、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
在以上11种任何一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即使和劳动者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符合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给自己争取最大的补偿和待遇。
在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11起。
遇到这11种情况,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合同!
01
当劳动合同期满,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不前,需要等待,直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影响可以被终止后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02
劳动合同期满,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期或者医学观察期的,必须在医学观察期和非职业病诊断期结束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03
在就业合同期结束时,如果工人患有职业病或在其单位的工作中受伤,残疾程度应根据残疾程度确定: 如果工人的残疾被评定为由于工作造成的1至4级残疾,他或她应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当合同期满时,雇主不能终止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雇员可要求终止或终止雇佣合约。
04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生病或者未受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劳动合同可以按照规定的医疗期限终止。在法定医疗期限届满前治愈的,也可以终止合同。
05
当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在怀孕,分娩,哺乳,一般在女职工,用人单位需要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年底前哺乳期女工。但是,如果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很难通过多数获得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特殊保护,就可能会被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单向限制,即劳动者怀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无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得以经济裁员的方式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延长劳动合同,直至相应情形消失。
06
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劳动合同只能在退休时终止。
07
劳动者在合同期满时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开放式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签无限劳动合同。
08
当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人已连续雇主十年,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从不到十年的时间,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
09
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实践中,全国各地都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除上海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持此观点。
10
基层全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会员的劳动合同自就职之日起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直至任期届满。
11
员工协商代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关于进一步落实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职工协商代表任期内劳动合同届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直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任期与现行集体合同相同..
特别提醒:
第48条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撤销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工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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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求职者爆料字节跳动欺骗求职者,对方HR反复打包票承诺offer但迟迟不给出结果,求职者被拖延了一个月,期间放弃了其他工作机会,最后公司变卦没有给到聘用书,也就是自己被“鸽”了。这条消息迅速登上热搜,不少网友表示自己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并吐槽“招聘套路”“HR不专业”“求职踩坑”等等。
公司向求职者发出口头承诺,但最终没有录用,并引发相关纠纷,这事确实屡见不鲜。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种情况呢?
站在求职者视角,拿到offer后,往往会向老东家提出离职或者拒绝其他offer,一旦最终企业没有兑现承诺,确实是巨大的损失。
这里有一个误区大家一定要明确:
许多求职者会把企业的口头offer误以为是正式offer,觉得接到那通offer电话就万事大吉了,错!口头offer不等于offer不等于录用更不等于入职成功!千万不要相信口头offer。
甭管HR有多声泪俱下地表示你就是我们千里挑一的人才,拍着胸脯打了多少包票铁定要你,甚至把薪资职级未来同事入职时间等一切细则都和你谈得妥妥当当,只要没有书面的正式offer信,这些都不作数!更不代表你可以顺利入职这家公司。
面试官觉得你表现不错,可以作为录用候选人,那么自然不希望优秀人才落入他人之手,所以先用甜言蜜语争取候选人,确实是常规操作。也许对方确实非常想要你,但口头承诺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益。
一般的offer流程如下
首先你面试通过了,HR在联系你确定你的入职意向后,开始走offer审核流程。
那么这个审核流程中,HR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大部分情况下HR没有最终决策权,offer的敲定要经过诸多领导审批。等到offer审核流程结束后,才能确定是否对你发放正式offer。发放正式offer后,部分企业会针对候选人进行背调复核等(背调的时间不一定在这个环节,有可能会在审批时进行)。确认候选人没有任何其他问题后,才会开始办理入职。
所以,拿到口头offer,仅仅只是一个开始,后面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变数。即使是拿到正式offer后被取消的例子我们都见过,更何况只是口头offer。
至于口头承诺过的offer为什么最终没有到手,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原因1用人部门变心虽然和我们沟通对接的是HR,但最终决定要不要你大概率是用人部门内的其他领导说了算。那么用人部门变心的情况就太多了,前面我们也说过,对于感觉不错的候选人,一些企业会想“先揽下来”,后面再选选,有可能就选择了其他候选人。也有可能面试你的直接领导对你很满意,但更上级的领导有其他的想法,比如对候选人有另外的要求,用人方向临时改变,这些都是有可能的。
原因2岗位计划变动比如没有HC(headcount,名额),或者因为某种变故取消招聘计划,这类情况也很常见。HR招到一半,没有HC了,一个萝卜一个坑,没有位置,自然没法进人。也有可能全企业暂停招聘,或者部门出现其他情况导致HC不够,只能不发放你这个岗位的offer。
原因3背调不过关现在企业越来越重视背调,大公司几乎都会背调,小公司则会看岗位情况选择背调。如果你的背调出现异常,比如你简历上的表述与实际不符,薪资流水对不上,或者其他内容不ok等,那么都是会直接取消offer的。
原因4其他原因一个HR朋友私下告诉我,他们老板曾经因为一个候选人是处女座,不喜欢,所以审批不过,最后也没有发放正式offer。这件事很奇葩,但也告诉我们,审批过程中,会有很多难以言说的理由导致你拿不到正式offer,而错并不在你。
对于求职者而言,不管出于什么因素导致offer没有落到实处,而自己又已经提出离职或者拒绝新offer,都是一件很伤的事。我们也希望类似这次字节跳动“鸽”人的事可以少出现一些,那么求职者其实可以从这些方面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一,一切以接到书面offer(比如邮件,电子函等)为准,看清楚offer上的内容是否与你们前期沟通的一致。
第二,在拿到书面offer前,如果你是在职状态,千万不要主动提出离职;如果你是待业状态,也不要着急拒绝其他工作机会,可以同时继续面试更好的工作。
同时,此次事件毫无疑问有企业方的问题,比如HR在与求职者沟通时过度承诺;在offer无法审批后不同步信息,反而采用不回复人直接消失等冷处理手段;要求候选人中途拒绝其他offer等等。有经验、专业度高的HR,一定不会做出过度“大包大揽”、无故“鸽”人后不给解释的行为。HR的专业度和企业的招聘制度,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外在品牌形象,而不专业的形象会对企业招收优质人才产生不利影响,也会直接伤害对企业有好感的求职者。
希望大家在求职过程中,时刻牢记“planB”的重要性,也要清醒明白变数无处不在,没到你正式入职的那一刻,都不存在“板上钉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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