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证明两者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并且能规定两者的权利与义务,更能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作为一项有力证据。但有些时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会直接无效,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们了解清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就十分重要。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常见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劳动合同内制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如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以及试用期超过半年;二、使用强制手段逼迫对方签订该劳动合同,如威胁、强迫;三、采用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提供虚假的薪资;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程序形式不合法,如未经协商就进行签署;五、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六、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如收取培训费等等。此外,包括侵犯婚姻、健康、报酬、自主择业等权利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无效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签订的劳动合同满足以上任意一条无效的条件,被确认是无效的,那么这个劳动合同就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如果涉及薪酬拖欠,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薪酬,具体的金额需要参考该用人单位的具体薪酬而定。当然,劳动纠纷产生时,需要判定是劳动者有过错,还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M.DjZ525.cOM 励志的句子)
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上几点,并且无效的劳动合同也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不仅仅是用人单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也会导致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是否通过欺诈而签订劳动合同等,求职时也要规范自身,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希望这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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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都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如果存在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还需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变更协议以免发生纠纷,那么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进行普及,欢迎阅读了解。
一、协商变更
“协商变更”是劳动合同变更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我们可以知道,在“协商变更”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法定变更
除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法定变更”的情形:
三种可以变更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知道,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动”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三期女员工的保护
一般情况下,除了“协商变更”外,用人单位是不能与“三期女员工”进行调岗或降薪等“劳动合同变更”的。但,在以下几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对“三期女员工”进行“调岗”:
当“三期女员工”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时,企业应当进行“调岗”。(如: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等。)
当满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时:“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类“调岗”是法律对“三期女员工”的保护。
三、特殊情况——“口头变更”
一般而言,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我们可以知道:“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口头变更”在上述情况下也可以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总共有三种,一种是相关法律的变更,还有一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方面的变更,无论是哪种情形的变更都要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情形有哪些”希望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对您有所帮助。
职场不同于生活,在工作中注重好自己的情绪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好的情绪可以给我们提供工作上的动力,坏的情绪不仅会影响到自己,更有可能影响到别人对于自己的判断。那么,行之有效的情绪管理方法有哪些呢?这次就来和大家分析一下,以下这3点可要做好笔记哦~
心理暗示法心理暗示法,就是个人通过语言、形象、想象等方式,对自身施加影响的心理过程,可分为积极自我暗示和消极自我暗示。积极自我暗示能使人保持乐观的情绪和自信心,能调动内在因素,发挥主观能动性。而消极自我暗示会强化我们的弱点,唤醒自卑、怯懦、嫉妒等负面情绪。因此,你可以:利用语言等方式进行指导和暗示。工作中遇事时,可以告诉自己“冷静”、“三思而后行”等来控制自己的情绪。
改变看待事情的角度在面临工作中的提拔不公平时候,情绪起伏会非常大,甚至有冲动不想干了。但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看待问题呢?用积极的态度来对待会怎么样呢?这次提拔没有自己的份儿,说明自己还有很多不足,你恳切地征求上司、同事的意见和建议,然后,给自己制定了积极的改善计划。这之后,你的心情好了,工作更积极主动,业绩越来越高。在绝对的业绩成绩面前,提拔定然优先考虑突出者,要不领导也不足以服众。
自我安慰法自我安慰法能够帮助人们面对挫折,消除焦虑,有助于保持情绪的安宁和稳定,避免精神崩溃,可以达到自我激励、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目的。因此,你可以:找出合乎内心需要的理由来说明或辩解。比如,在给客户做ppt方案提案的时候,客户对方案不感兴趣,那么就可以安慰自己:至少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已经试探出来客户的兴趣点,这个是不感兴趣的点,只要做好总结和复盘,调整方向,下次一定可以做得更好。
以上,就是一些较为常见且有效的情绪管理方法。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中,其实难免都会遇到不顺心的事情,但是遇到自己的情绪千万不要忽视它,从容地采取适合自己的方式去应对自己的情绪,和自己的情绪友好相处,才能保持健康理智的心态,笑着面对生活和工作。
所得薪酬等要返还 单位有损失要赔偿
最近,南京的晚报披露了一份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针对南京高校研究生诚信状况进行的一次专业心理调查,结果表明:至少有1/4的研究生并不抵触在求职中改变自己的履历,进行造假行为,具有造假倾向。大学生的“诚信”形象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
在世人面前,这种造假行为让造假者失去了“诚信”;而在法律面前,他们为自己挖的则是陷阱:劳动合同面临无效、到手的薪金还要吐出来、还有可能被索赔损失!而在为简历“注水”时,后者他们也许并不详知。
记者近日约见了几个正在求职的毕业生,他们谈了几种不同情况的简历造假现象。
夸大:胆儿小的也是班干部
某经贸学院应届研究生毕业生小王:现在大学生的简历哪有不做假的啊?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胆儿大的说得夸张点,胆儿小的也能给自己安个班干部、优等生的。我读本科时,做过个人网页,我就把这点“本事”说成了我当过网络团队领导。你要是实在没有过工作经历,可以写你在学校的社团经历啊,谁去调查?要说正常包装你实在不会,可以上网,网上就有专门的网站教你如何写简历。
找“枪手”:把假的变成真的
某研究生院毕业生小于:目前,毕业生学历做假的还真不多,因为一般学校的毕业证书网上都能查,是真是假,一查就查出来了。
现在做假证太简单了。但我们没必要办假证,如今假证在城里不好使,最多边远的乡镇、县城还能骗骗人。城里的学生在学历上做假,也就是找‘枪手’帮忙考个四级证书、六级证书。我就替人考过三次四级考试。
造假:从里到外都是假的
社科院刑法研究生小张:当然,也有大骗的,像前不久,自考本科生刘志刚冒充北大博士在郑州出事就是个例子,但那例子太个别。与其说刘志刚胆子太大,不如说被他骗的人责任心太差,这个骗子把整个简历都改了,学习和工作经历都是虚假的、编造的,郑州航院却把他作为高级人才招聘到该院工作。后来还是因为他对航院给他的待遇不满足才引起郑州航院调查的,这才发现刘的众多信息均为虚假情况,才向警方报案,检察机关已经以涉嫌诈骗罪对刘志刚提起公诉。
简历不实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上述求职者的行为显然是用一种欺骗方法来获取招聘单位的认同。那么,这种有所泛滥的简历注水行为,造假者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北京一报社人事处负责人认为:简历造假还真没有必要。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一般都会与学校联系,对简历进行核实。前不久报道的江西理工大学为在校的主要学生干部建立一份专门的学生干部档案。将学生干部档案加盖学校公章后在网上公示,从而有效地防止了毕业生假冒学生干部现象的发生,也使该校学生干部在求职就业时不再“空口无凭”,而且该份档案还将与其他档案一起进入人事档案袋进行保存。而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应聘者有造假行为,即不予录用。
现在,用人单位都强调应聘者的实际能力。在录用前,应聘者一般都要经过二到三轮的技能笔试和面试,有的甚至还有实习期。过五关斩六将的激烈竞争后,那些在简历中夸大其词、把别人经历说成自己的、找人替考证书的等水分都将随之蒸发。
百密仍有一疏,简历造假者也有可能凭借注水简历而录用。在录用后,用人单位发现其欺骗行为的,该造假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呢?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简历造假者采取欺诈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当然就无效。这对于造假者就没有任何好处了,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劳动合同正在履行的,也立即终止。造假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一切酬劳等都得返还给单位,户口、档案都得退回原籍,还得赔偿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简历造假,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更甚者还将受到刑事制裁。刘志刚因伪造虚假简历被公诉,对于泛滥的文凭、简历造假现象,更是有着一种警示意义。(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项权益及义务的具体保障,因此用人单位在新员工入职的第一天,就应该与其签订合理的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在满足哪些合同解除条件时,可以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能够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并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用人单位在依据这一条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必须同时掌握两个标准:一个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另一个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对劳动者不严重的失职行为或者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已经不能再从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但因其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已经超过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三项情形,故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从某些角度来说,劳动合同确实会比较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的利益就要受损。如果劳动者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意一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害的话,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直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免造成用人单位自身利益的受损。
春节过后,许多求职者开始寻找新的致富方式。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是保障求职者合法利益的重要基础。然而,有关劳动合同的欺诈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求职者在找工作时应该更加小心。小心合同中的陷阱,以免受骗。
劳动合同有哪些陷阱?这几种一定不能签
编辑总结了六种常见的合同陷阱,大多数求职者在遇到类似合同时必须保持警惕。
1、单方合同
合同无处不在“由甲方确定”和“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等规定,忽视了乙方工人应享有的权利。 张少伟提醒说,面对这样的合同,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保持谨慎。
2、押金合同
雇主在招聘时以各种名义向工人收取存款和抵押贷款。如果工人在合同期间离职,这笔钱将被视为不可退还的违约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
3、幕后合同
”所谓幕后合同,是指一些私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不与劳动者谈判,也不向劳动者解释合同内容。张少伟称,劳动者订立合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合同无效。
4、性命合同
“现在,一些工厂、建筑工地和其他高风险的雇主签订了越来越多的终身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也提出了‘工伤本身负责’等规定。”张少伟“表示,如果工人遇到这样的合同,他们绝不能签署这样的合同,也不能取笑自己的生活。
5、包身合同
为了防止人员频繁流动,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一些雇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类似“3年内无工作转移到同一行业公司”的条款,并扣留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根据有关规定,张少伟是指非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人不受此类合同约束。
6、备份合同
据了解,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人事和社会部门的检查,私下准备了两份合同。其中一份虚假合同是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的,但尚未执行。与工人签订的真正合同是另一份合同。针对这种情况,张少伟向广大劳动者支付了招募费:“劳动者必须收集自己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如有问题,可以作为诉讼的重要依据。
所以,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签署手续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心眼,员工应在用人单位填写清楚劳动合同内容、并确认与已经谈好的用工条件相一致后,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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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有偏颇,有的劳动者担心签了就不能离职了,有的认为是终身制的“铁饭碗”;有的公司则担心签了后,员工消极怠慢工作,又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理由予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如何理解、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意味着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无疑更加稳定,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概率会大大降低。至少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了。
//哪些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有些劳动者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拥有了“铁饭碗”、“护身符”,认为自己可以更自由自在,安全感也倍增。但是,这真的是一个“铁饭碗”吗?如果你这么认为,就是大错特错了。无固定期限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如果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同样也能解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法定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合同,能给员工安全感,但是,若员工触犯了公司利益,也是可以解除的,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不是劳动者的“铁饭碗”,也不是用人单位的“紧箍咒”,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保障,求职者还是应该理性对待。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靠行政手段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自主决定权。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在近几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逐渐有了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也有了自主择业权。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过程所必要的条件;对劳动者而言,是参与劳动过程、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保障。
劳动合同必须是具有签约资格的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内容应当具备法定条款,并须合法,合同形式并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将被确认无效。本文主要从无效劳动合同方面切入,对劳动合同的效力进行讨论。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一、无效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劳动合同因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一)无效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一个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它必须具备劳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这就是主体要合格、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内容要合法、完整、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这四个方面的要件,任缺其一,均可导致劳动合同不能有效成立。(二)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拘束力无效劳动合同因其欠缺有效要件而不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有效合同的拘束力。但这并不是说,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它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必然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题,也即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基于过错而对他方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因其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引发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由两大类,《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结合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是决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具体表现为:1.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如果不具有这种资格,即不得非法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国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严禁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特定行业或岗位、工种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否则即属非法。现实情况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用童工现象屡禁不止,国务院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大了打击非法招用童工力度。(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所构成,其实质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有效必须以合法为条件,否则即因违背而无效。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1.劳动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活动中必须遵守,否则即属违法。2.劳动合同的内容严重违反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而显失公平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全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应当公平、合理,如果只规定一方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即应认定劳动合同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三)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自愿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愿、真实主要表现为:1.受欺诈而订立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伪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2.因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胁迫即威胁、逼迫的意思,是指以某种现实或将来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胁迫可表现为某种身体或精神强制。如以伤害某单位负责人家人相威胁而迫使该负责人同意录用便是这种类型。受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基础受外来力量干涉,故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根本违背了自愿原则,应认定为无效。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一般民法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采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国库三种方式。而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2.修改合同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如《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3.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97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确认。其中,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找工作的有效途径到底有哪些?》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1.各国商会、领事馆
这种渠道很适合立志去外企工作的人,各个国家的公司都会在自己国家的商会中注册登记。这些商会不仅会给自己国家的公司在当地经营的一些便利,也会定时聚集这些公司举办招聘会。其实不乏一些大公司,有名的公司。可以经常关注这些商会、领事馆的网页,时刻注意着他们更新的信息,一旦看到有招聘会,就拿着简历出发吧!
2.各大招聘网站
如今各大招聘网站在就业的风潮中迅速发展着,有针对应届生的校招,也有对想要跳槽人士的指导。招聘网站的便利之处就是求职者们的选择很多,一天投十几、二十封简历根本不是问题。
3.各类职业、区域、专业论坛的群组、招聘版块
现在不少职业和区域都有各自小圈子聚集的群组或者论坛,在这类平台上,不少人会发布比较急需的岗位,常去看看说不准可以捡漏。(但要注意区分是否为真实招聘信息,以免被骗,一个原则是绝不交钱。)
4.人脉
可以询问原先在这个区域工作的朋友、前同事、亲戚等,看看他们是否有机会可以推荐。
5.关注官网的招聘信息
如果意愿上有比较明确想进的公司,可以关注其官方招聘渠道,如官网、公众号等。(完)
很多人在拿到offer之后,会选择在入职当天和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专门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约束,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这部法律,只有这样,才不会被劳动合同隐藏的问题而伤害。那么,签署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隐藏问题呢?
1
要看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以下五项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一一对照,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者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知晓所在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便于争议发生时锁定诉争对象。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防止日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自己定额内及定额外的劳动均可获得法定对价,同时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4、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防止日后在劳动报酬、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等方面,陷入举证不利。
5、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对已有或潜在人身危险及风险有足够的把握,以便采取应对及防护措施,同时确保知情权受保护。
2
要留心“确认通讯方式”的条款
不少企业的法务设计劳动合同时,会加入“通讯地址确认”条款。劳动者一定要留心劳动合同中关于联系方式的条款(如劳动者手机、通讯地址、邮箱、微信等),一定要确保自己填写的联系方式真实、可送达,邮箱、微信等为自己常用的账号。当出现劳资关系紧张时,很多企业会通过该条款往劳动者发送对劳动者不利且条件苛刻的《员工手册》、《企业管理制度》等内容代替当面告知和公示,让劳动者不知情之下作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从而达到合法解除劳动者等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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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情况下,离职时可获得赔偿金
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都十分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比起其他官司,劳动关系的官司相对便捷和维权成本低。但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因为被企业法务“忽悠”或对法律不了解,没有意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甚至放弃了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因此,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你可以依法争取经济补偿金:
1、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规章制度违或法、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欺诈、胁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因此辞职的;
2、企业和劳动者经磋商,双方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3、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单方解除合同;
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续签一份待遇条件相比原合同更高(或同等)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除外);
6、企业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等情况。
除了上述说到的情况外,在实际中,很多企业的签署劳动合同程序十分随意,容易触犯法律规定。因此,劳动者最好能熟读劳动法,同时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进行拍照,从而在之后进行仔细研究,但凡发现不妥,一定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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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三月,职位需求迅猛,指数大盘突破了100万,月有效职位需求数为1004366个。上海、北京、深圳和广州依旧领先于各大城市。各大类企业招聘中,民营企业拿得头筹,其他类企业虽然也呈上升趋势,但总体上说幅度不如民企。显然,大家的求职机会将更多集中在民企。外企中,外商独资(欧美类)企业的需求要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外企,比如合资合作,而应聘独资类外企和合作合资类外企的招聘要求,企业文化等等会有很大的不同,求职者需要找准企业的需求点,对“症”下药。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影响了哪些职位的成交?
销售类,IT类和工程技术类职位是位列职能需求的前三甲。其中销售类的需求要远远高过其他类别职位,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销售类职位需求具有季节性,总体上说受招聘高峰期(每年3月、4月和10月)影响很大。当招聘高峰来临时,销售类职位需求会有大幅的猛增,但招聘期过后,也会大幅的下降。相对而言,其他大类职位,特别是财务,市场/公关等,总体上说影响较少。
由于奥运会的关系,2008年整个招聘需求仍然保持上升和大热的势头,目前看这样的势头无法阻拦。虽然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公司招聘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能直接对招聘需求量产生影响。财市专家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促使企业在招聘环节上会更严谨,选人上更为严格,反应在职场上的话,就是“成交量”(选才的成功率)可能会比以往减少,工作竞争将更为激烈。而从求职者角度看,因为试用期的风险系数提高,人才在跳槽时也会更加谨慎。综合以上情况,专家认为未来因跳槽引起的职位空缺会减少。此外,在某些特定的经济区域会出现职位需求大幅减少的现象,多以劳动力密集型的职位为主。比如前段时期,东莞曾发生大批台商想把大陆的企业搬到东南亚的现象。(完)
今天小编来跟大家讲讲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和优势,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了解一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沟通,作为每个人每天都要从事的一项活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职场中,良好的沟通不仅能够减少时间和精力成本,也有益于团队作业达到利益最大化。所以,职场中有效沟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我们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探讨。
//信息尽量透明//很多时候,职场中沟通成本过高,往往是因为沟通双方对于对方工作内容的理解有一定误区。因此,企业内部如能做到信息透明,不仅能降低沟通成本,也能增加沟通双方对于彼此的信任,在互相理解对方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再进行沟通,便能大大减少在沟通上花费的时间。
//学会倾听和理解对方//为什么大家都喜欢愿意倾听的人?那是因为能听别人讲话的人很多,但拥有倾听能力的人很少。学会倾听,并不是指我听到了你说话,更是指我能顺着你说的话进入你的世界,从而能理解你的真实想法,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加深了解,共享看法和想法,增进沟通。其实很多时候,大家之所以容易在沟通上产生分歧,就是因为双方的立场并不相同,所以如果能够学会倾听,并能学会理解对方,站到对方的角度考虑这件事情,那沟通成本一定能大大降低。
//把沟通本身作为问题,不进行立场假设//在职场中和别人进行对接和合作时,对接的结果往往和预期有可能不一样,这时候,我们是不是会想到对方是否有错误,或者有没有严格按照我们的流程进行?Nonono!千万不要在沟通前就做了心理预设,这样不仅不专业,而且很容易产生矛盾,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立场和做事的出发点,但我们也要承认,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去理解对方,因此我们要把沟通本身作为问题,而不是进行立场假设,只要抱着解决问题的心态去解决问题就可以了。
总的来说,在职场中,学会沟通的基本原则还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和同事还是和上级进行沟通,如果能掌握好这几个原则,理解并能学着去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且可以在每次的沟通后习惯反思自己,日积月累,一定是会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那合作社辅导员要做什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而成的是合作社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合作社辅导员的工作职责(1)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筹备和设立工作,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业务范围,编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3)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草章程,设立组织机构,召开设立大会;
(4)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工商登记提供咨询服务;
(5)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经营服务内容,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制订工作计划;
(6)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帮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岗位责任等内部管理制度;
(7)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成员账户设置和年度会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8)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档案记录,推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
(9)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提高市场谈判和营销能力,开展品牌化经营,注册商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宣传推介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及发布供求信息;
(10)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有关授权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11)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信息;
(12)总结上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13)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14)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采取组织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为合作社提供服务。辅导员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合作社理事长或成员培训,形成培训工作笔记。每季度为合作社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
合作社的补贴扶持范围和重点
扶持对象: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要加大贴息力度,重点扶持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
补助:财政补助重点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扶持方式资金投入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登记且经营一年以上;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申报程序
采取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方式,根据当地扶持重点,建立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并主动提供给金融机构,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结算。贴息范围为列入2017年拟贴息名录的项目单位在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贴息资金在2018年结算,项目明确为2018年度贴息项目。拟申请贴息项目的单位,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推荐。
合作社的作用首先,合作社能够使一盘散沙的个体小农按照符合国际通行原则的《合作经济组织法》组织起来,以合作经济法人而不再是单个的自然人形式出现在市场经济舞台上。它们将与市场经济下的其它合法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独立服务人(如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注册医生等等)、独立服务机构(各种合伙制的服务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财团法人(国内还没有这类法人机构)、社团法人,以及众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注册工商个体户等拥有了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经济地位。广大农民不再需要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政府来帮助他们用原本就模糊的法律方式去维护自己原本法律地位就模糊的基本权益,他们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所给予合作社的明确无误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明确无误的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权益。他们将通过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即合作社联社对其它利益集团施加足够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增强对政府行政的监督,从而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行使与其社会经济地位相适应的话语权。这样,以各种合作社形式装备起来的中国农民将不再是最缺乏组织资源、社会地位最为低下的弱势群体了,还将成为中国社会人口最多,与其它社会阶层地位平等的社会阶层了。
其二,合作社在农副产品的各个储存、加工、运输、销售(包括批零销售和进出口)以及农用生产资料的定货、运输、购买和质量检查等诸多环节,根据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农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节约成本,减少浪费,确保农副产品保值增殖以及农用产品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达到合作社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从而从根本上大幅度地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三,合作社将在上述领域进行不间断地投资,以迅速增加社员农民的资产。由于政府将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制订的相关法规的政策优惠和补助对合作社所创办的所有加工和贸易企业(社办企业)提供免税和融资便利待遇,社办企业必将会以中国经济发展以来迄今最快的速度发展壮大起来。这些企业将如朝阳般富有生命力,将迅速地把农村甚至城市里优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吸引过去,从根本上调整农村日渐枯槁和萎缩的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源结构。在合作社被市场经济认可并得到迅速发展同时,广大入社农民拥有的资产也将迅速增大,将大批地成为中国新生的中产阶层里比例最为庞大,也是增长最为迅速的部分。大批农民通过第一产业经营而非进城务工或城市化跨入中产阶层将最终终结困扰我国数十年的三农问题!
最后,具有社区功能的农村住房、消费、保险、信贷、教育和医疗卫生合作社的大批成立与发展,以及社办企业的人气聚集效应,不仅将促进农村人口居住就地城镇化政策的稳妥实施,也将最终取代和促使最终撤消我国的乡(镇)和行政村两级基层政府,让我国最终实现国际通行的,也是管理成本最低、最具有行政管理效率的中央、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县(市)三级行政管理层次的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最完善的社区组织基础。
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安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的信息化服务已经覆盖全省60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占工商部门注册数量的30%),其中我们给安徽省1000多家合作社建立了信息化网站,实现了合作社产品网上电子商务。我们自主注册会员并使用平台产品(短信平台、在线实时监控平台)和服务(社务管理系统、质量追溯系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2000家。
网站建设项目:安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网站制作根据不同合作社的需要,为广大合作社提供适应他们自身需要的网站建设,在信息化的今天,网络是对外宣传自身形象的重要途径,网站功能的制定是传递合作社内部与外部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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