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您知道?需要的求职技巧您知道?职场小编告诉你,在求职过程中切忌夸夸其谈,切忌过于自信,切忌自我炫耀,切忌左顾右盼以及切忌形象糟糕。感谢阅读《求职者:请警惕企业的“试用期”陷阱》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求职技巧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单位提出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才能签订合同,这样会有什么后果?”昨天,市区的小应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咨询。

小应说,他是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不久前,他联系了市区一家公司的助理职位,前几天公司方面有了回音。但是在和人事经理交谈时,对方提出试用期3个月,每个月工资600元,转正后月薪1200~1500元,转正以后再签订合同等条件。他担心没有合同保障,试用期满后得不到应有的待遇。 小应说,这不是他杞人忧天,他的一个老乡是去年的毕业生,在去年年底一次招聘会上,被一家公司聘用。老板声称,试用期3个月,一次性发薪水 1500元,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考虑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他当时就答应了。在试用期期间,为了能够留下来,他表现得十分积极,可在眼看试用期将满的时候,老板却告诉他不用上班了,原因是他不适合做这份工作,最后甩出800元钱给他作为这3个月的“辛苦费”,将其打发了。 那么,试用期到底有什么规定?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说,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这多半是用工者为了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和《劳动法》的制裁而采用的手段,目的就是想使用廉价劳动力。只有签订了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双方才可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本报提醒求职者,在找工作时,最好能事先了解一下对方,看是不是有要人的计划,不要因为求职心切,匆匆忙忙地签了劳动合同,误入试用期陷阱。 若单位执意要先试用后签约,那必须有自我保护意识。在试用期间,一定要保存好工资签收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你与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单位以“试用期”满为名炒你鱿鱼,可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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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怎么算?警惕试用期几大陷阱


试用期工资怎么算?警惕试用期几大陷阱。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关于试用期,劳动者必须知道: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一、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市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市。使用人员在使用期间,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并加以约定。

二、试用期是强制规定的吗?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三、试用期时间多长?

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四、需警惕的试用期几大陷阱

陷阱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

1、部分用人单位只于毕业生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目的是为了能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还能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陷阱二:随意延长试用期。

1、很多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造成毕业生无限期被试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陷阱三:工资福利差。

1、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压低毕业生工资且为落实各类相关福利;

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四:强加试用期。

1、用人单位以熟悉多种岗位为由,要求毕业生在多个岗位试用,增加试用期。

2、《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陷阱五:拒交或欠交社保。

1、很多用人单位都以试用期不用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毕业生办理社保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

2、事实上,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一词为理由接触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赔偿金。

陷阱六:先试用,再聘用,试用是必经环节。

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陷阱七:试用合格不合格,单位说了算。

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使用其中,除劳动者违背劳动法的相关条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关于毕业求职的“试用期陷阱”


毕业求职,警惕试用期陷阱!

毕业求职了,必然会经过一个试用期,试用期虽然是劳资双方打量彼此的一个窗口,但是有些东西你也要了解,不要陷入试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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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1:先试用再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改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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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二:试用期成随意期

试用多久才正常?劳动合同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然而,现实中常常出现试用期超期,甚至无端续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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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三:试用期变白用期,说炒就炒,辞退理由莫须有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然而在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不适合不符合条件等模糊的说法上去。

专家建议

劳动合同是规避试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在通知试用前,务必要先签订劳动合同,看清合同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检查薪资、职位是否和录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报酬等内容。

入职前恶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权益受损害时要敢于维权,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权。

大学毕业生“试用期”陷阱需警惕


大学毕业生找工作谨防试用期陷阱

刚十一月,不少明年要毕业的大学生已投入到找工作之中。对七百万数量之巨的大学毕业生群体来说,工作试用期陷阱值得关注。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工作试用期频现程序违规、超期设置、待遇打折等诸多怪现象,更为某些用人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提供了理由,大学生试用期变白用期。

根据教育部最新统计,明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将达到七百万之多,如此庞大的求职群体,很容易遭遇一些形形色色的陷阱,而辛苦劳动被白用的试用期陷阱,就十分典型。刚走出校门的学生仔,在校时没有习得相关的法律常识,加之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很容易被坑蒙拐骗。尤其是,求职者同千军万马PK、历经千辛万苦、殊为不易地拿到个offer,哪怕新单位提出经过一年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这种明显不符合同法要求的条款,职场新人除了接受似乎也别无选择。有的上了贼船,拉都拉不下来。

毕业生容易误入霸王潜规则,可以说是图样图森破的代价,但谁都是从年轻一步步走过来的。所以,要最大限度规避毕业生掉进试用期陷阱,也得从社会层面找原因。从过往报道和分析来看,法规不健全成为很多人归因的突破口。其实,当前法律法规的约束性条款已经比较完备,如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员工权益的保护,从工资怎么发到最终要不要正式录用,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问题在于,很多应届生被试用时,跟用人单位签的是试用期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而丧失了法律层面的保护。

又比如,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知道这一条款的又有多少呢?当毕业生沉浸在通过面试的喜悦中时,却不知道背后埋伏着经过一年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的大坑。

所以,法规不健全不应成为被坑的理由。更大的问题在于,毕业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被骗了还在帮人数钱;与此同时,鲜有企业因肆意任性付出代价,毕业生遇到试用期陷阱,多是忍气吞声当自己倒霉,助长了企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嚣张,而惯常的劳动监察也多有走过场之嫌,即便监察部门认认真真核查,挂一漏万同样在所难免。

据此,要避免毕业生刚走出社会就成为他人的廉价劳动力或零价劳动力,需全方位着手。站在大学生的角度,在校期间应或多或少学点劳动合同法等基础法律知识,起码要在脑海中形成哪些是陷阱的概念,大学并非无学,用心者处处皆有学问;社会层面也要为大学生初入职场搭好平台,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现象,企业管理者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提高监管能力,一旦发现大学生投诉,应果断出击严加打击,因为一个投诉的背后,或牵涉到一群人。

@求职者,请收下这份警惕求职应聘八大陷阱提示


很多小伙伴在年前把工作辞了,想在年后的招聘旺季重新找一份好工作,但今年由于受疫情影响,线下招聘会全部取消转为线上。尽管大多数都是在网上参加招聘会,但仍要小心掉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求职者急切找工作的心理设下的骗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警惕求职应聘八大陷阱提示,希望对大家在求职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被骗。

警惕“黑中介”

“黑中介”是指非法机构以介绍工作为名,向求职者变相收费。打工者小胥联系了某求职中介公司,缴纳200元押金后,接到的工作任务是在电线杆上刷宣传广告。但他仅干了1小时就被联防队员勒令停工,联系中介后被告知押金不退。工商所方面称,这是一家曾被取缔的黑中介。

防范提示:求职者要核实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职业介绍业务,是否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警惕“假猎头”

“假猎头”是指某些诈骗人员自称“人才猎头”等,向求职者承诺提供高薪职位,但须缴纳服务费。陈某接到一位自称是“高级猎头顾问”的电话,对方准确说出其个人信息,并称可提供高薪职位。陈某信以为真,不久就收到面试通知,但要先汇2000元服务费,入职后返还。陈某汇款后前去面试,对方表示并未委托招聘,当他再次拨打“猎头”电话时,对方已关机。

防范提示:求职者要全面了解用人单位、招聘职位,尽量通过用人单位官网核实工作内容和性质,核对薪资水平是否合理。

警惕“假老乡”

“假老乡”是指某些诈骗人员以“老乡”的名义,主动搭讪求职者,热心介绍工作,骗取钱财。火车站、汽车站周边,时常出没一些骑摩托车或开面包车的人,他们看到拖着行李的农民工,就会主动上前套近乎。农民工小高刚下火车,就轻信了一位自称是“老乡”并许诺可以帮介绍工作的人的话。“老乡”开车带他到一个门口放着招工牌子的工厂后,就赶他下车并要200元车费。

防范提示:求职者到陌生城市,尽量到正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切勿轻信“老乡”说辞。

警惕“假兼职”

“假兼职”是指某些诈骗人员打着高薪兼职、点击鼠标就赚钱、刷单返现等幌子进行诈骗。诈骗人员发布“兼职刷单,立马返现;足不出户,月薪过万”的信息,炮制出“兼职刷单”陷阱。一名受害人称其在收到“兼职刷单”短信后,按指引刷单返现,结果被骗1.8万余元。

防范提示:求职者不要轻信既轻松又赚钱的“好差事”。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易泄露银行卡、网银密码等信息。

警惕“乱收费”

“乱收费”是指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以用工为名收取报名费、体检费、培训费、押金、岗位稳定金、资料审核费等费用。一些中介公司与“皮包公司”合作,先由中介公司以推荐工作为名收取报名费、服务费等,后由“皮包公司”假装招聘员工,收取体检费、服装费、押金等费用,再编织种种理由拒绝求职者上岗或中途辞退。还有一些中介公司在醒目地点张贴高薪酬、优福利等招聘启事吸引求职者上门,在收取服务费、培训费后便称职位已满,找借口敷衍。

防范提示:求职者谨记找工作并不需要费用,对于将先交报名费、培训费等作为条件的面试要谨慎对待。入职体检通常是要求求职者自行到二甲以上医院进行,正规单位不会代收体检费。

警惕“扣证件”

“扣证件”是指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借保管或经办社会保险、申办工资卡等业务名义,扣押求职者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原件。李某到某公司工作时,负责人要代管身份证。可上班后他发现,实际工种与当初承诺的有很大出入。李某要求辞职并归还身份证,可老板不仅不归还,还向他讨要违约金。

防范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他人证件原件,求职者不要将证件原件交付他人。需要提供证件复印件的,要注明具体用途。

警惕“培训贷”

“培训贷”是指某些培训机构以高薪就业为诱饵,向求职人员承诺培训后包就业,但须借贷支付培训费。王某即将大学毕业,听信某培训学校“培训后高薪就业”的承诺,在培训前按要求办了贷款。然而,培训结束后,该学校并未兑现承诺,还让王某欠下债务。王某意识到受骗,但因难以证明对方欺诈,最终无力维权。

防范提示:求职者要增强辨别和防范意识,参加培训前要看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培训资质、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培训内容、承诺薪资是否与社会同等岗位条件薪资水平大体一致。同时,要注意保留有关材料,一旦发现被骗,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警惕非法传销

非法传销是指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其缴费或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取得加入或发展他人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非法传销一般以亲友推荐的途径传播,以轻松赚大钱、无需面试直接上岗为噱头,面试或工作地点都比较偏僻且转换频繁,公司业务不能清晰说明。

防范提示:求职者要了解有关禁止传销的法规,掌握识别传销的基本知识;自觉抵制诱惑,树立勤劳致富、拒绝传销的防范意识。

广大劳动者要到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求职,也可登录中国公共招聘网、中国国家人才网或各地公共招聘网站查询招聘信息。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办事指南等可拨打12333咨询电话。接到招聘邀约后,要及时核实相关信息,特别是要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官网查询该用人单位注册或备案情况。如遭遇求职陷阱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

劳动合同上试用期的陷阱


又到毕业季,不少大学生已经开始了,而且各地校园招聘也陆续开始,这时候找工作的学生就要注意用人单位设置在试用期上的陷阱。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期限,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等。

由于就业压力较大,劳动者求职心切又缺少必要的维权知识,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玩起了花样,故意设置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规避责任和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防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设置的六大陷阱。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订。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陷阱二: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就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零工资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双重保护,因此试用期不是廉价期、白用期。

陷阱五: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陷阱六: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就业“试用期”六大陷阱分析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同时签订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表现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如此,在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陷阱二: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不符

不少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有的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一种对应关系。如果试用期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除此以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或者多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应该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还出现零工资试用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的双重保护,试用期既不是廉价期,也不是白用期。

陷阱五:不缴纳社会保险

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以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此外,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一方的意思改变而改变。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还是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陷阱六:随意辞退劳动者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单位甚至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解除试用期员工,也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试用期最常见的解除理由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需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就随意解除,属于违法解约,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

工会工作者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借用法律的慧眼,辨别试用期条款中的暗道与陷阱。同时,还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如试用期工资过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规延长试用期等,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运用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习期是否等于试用期?答案在此,请收下!


这段时间,已有不少毕业生跟用人单位达成意向,进入公司,以实习或试用的名义开始工作了。可到底是实习还是试用,这里面也有着很大的区别,涉及到不同的权益保障,小编提醒各位求职者需要注意。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互相考察了解的时间。用人单位可以考察了解劳动者是否符合招收条件,能否适应所从事的工作等。劳动者也可以了解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自己能否适应或胜任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岗位及工作任务等。而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充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帮助学生将来找到合适的职业,或提前熟悉即将加入的单位的基本情况,给自己和用人单位一个互相熟悉、相互了解的机会。

实习与试用期的身份不同,在试用期的只能是员工,实习期间的是在校学生。因此,2020年的应届毕业生,如果明年毕业前进入了公司工作,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也不用履行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要求。但不属于学生的工作人员将不再是实习生,公司可以为他们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单位和劳动者应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

有人可能会认为,试用期由单位说了算。此前就有网友反映,自己试用期已经过了大半年,却被单位告知还要再试用3个月。实际上,这个用人单位已经违反了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求职者:请警惕企业的“试用期”陷阱》由编辑撰写而成,内容素材主要来源于网络,希望在您求职技巧过程中能帮到您!我们把大量的“求职者的面试技巧”内容汇集于专题再现给您,希望您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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