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怎么算?警惕试用期几大陷阱。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关于试用期,劳动者必须知道: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一、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市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市。使用人员在使用期间,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并加以约定。二、试用期是强制规定的吗?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三、试用期时间多长?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四、需警惕的试用期几大陷阱陷阱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1、部分用人单位只于毕业生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目的是为了能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还能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陷阱二:随意延长试用期。1、很多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造成毕业生无限期被试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陷阱三:工资福利差。1、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压低毕业生工资且为落实各类相关福利;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陷阱四:强加试用期。1、用人单位以熟悉多种岗位为由,要求毕业生在多个岗位试用,增加试用期。2、《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陷阱五:拒交或欠交社保。1、很多用人单位都以试用期不用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毕业生办理社保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2、事实上,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一词为理由接触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赔偿金。陷阱六:先试用,再聘用,试用是必经环节。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陷阱七:试用合格不合格,单位说了算。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使用其中,除劳动者违背劳动法的相关条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场资讯网扩展阅读
大学毕业生找工作谨防试用期陷阱
刚十一月,不少明年要毕业的大学生已投入到找工作之中。对七百万数量之巨的大学毕业生群体来说,工作试用期陷阱值得关注。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工作试用期频现程序违规、超期设置、待遇打折等诸多怪现象,更为某些用人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提供了理由,大学生试用期变白用期。
根据教育部最新统计,明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将达到七百万之多,如此庞大的求职群体,很容易遭遇一些形形色色的陷阱,而辛苦劳动被白用的试用期陷阱,就十分典型。刚走出校门的学生仔,在校时没有习得相关的法律常识,加之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很容易被坑蒙拐骗。尤其是,求职者同千军万马PK、历经千辛万苦、殊为不易地拿到个offer,哪怕新单位提出经过一年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这种明显不符合同法要求的条款,职场新人除了接受似乎也别无选择。有的上了贼船,拉都拉不下来。
毕业生容易误入霸王潜规则,可以说是图样图森破的代价,但谁都是从年轻一步步走过来的。所以,要最大限度规避毕业生掉进试用期陷阱,也得从社会层面找原因。从过往报道和分析来看,法规不健全成为很多人归因的突破口。其实,当前法律法规的约束性条款已经比较完备,如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员工权益的保护,从工资怎么发到最终要不要正式录用,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问题在于,很多应届生被试用时,跟用人单位签的是试用期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而丧失了法律层面的保护。
又比如,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知道这一条款的又有多少呢?当毕业生沉浸在通过面试的喜悦中时,却不知道背后埋伏着经过一年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的大坑。
所以,法规不健全不应成为被坑的理由。更大的问题在于,毕业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被骗了还在帮人数钱;与此同时,鲜有企业因肆意任性付出代价,毕业生遇到试用期陷阱,多是忍气吞声当自己倒霉,助长了企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嚣张,而惯常的劳动监察也多有走过场之嫌,即便监察部门认认真真核查,挂一漏万同样在所难免。
据此,要避免毕业生刚走出社会就成为他人的廉价劳动力或零价劳动力,需全方位着手。站在大学生的角度,在校期间应或多或少学点劳动合同法等基础法律知识,起码要在脑海中形成哪些是陷阱的概念,大学并非无学,用心者处处皆有学问;社会层面也要为大学生初入职场搭好平台,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现象,企业管理者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提高监管能力,一旦发现大学生投诉,应果断出击严加打击,因为一个投诉的背后,或牵涉到一群人。
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社会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同时求职技巧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扬长避短掌握技巧是关键。感谢阅读《求职者:请警惕企业的“试用期”陷阱》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求职技巧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单位提出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才能签订合同,这样会有什么后果?”昨天,市区的小应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咨询。
小应说,他是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不久前,他联系了市区一家公司的助理职位,前几天公司方面有了回音。但是在和人事经理交谈时,对方提出试用期3个月,每个月工资600元,转正后月薪1200~1500元,转正以后再签订合同等条件。他担心没有合同保障,试用期满后得不到应有的待遇。 小应说,这不是他杞人忧天,他的一个老乡是去年的毕业生,在去年年底一次招聘会上,被一家公司聘用。老板声称,试用期3个月,一次性发薪水 1500元,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考虑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他当时就答应了。在试用期期间,为了能够留下来,他表现得十分积极,可在眼看试用期将满的时候,老板却告诉他不用上班了,原因是他不适合做这份工作,最后甩出800元钱给他作为这3个月的“辛苦费”,将其打发了。 那么,试用期到底有什么规定?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说,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这多半是用工者为了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和《劳动法》的制裁而采用的手段,目的就是想使用廉价劳动力。只有签订了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双方才可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本报提醒求职者,在找工作时,最好能事先了解一下对方,看是不是有要人的计划,不要因为求职心切,匆匆忙忙地签了劳动合同,误入试用期陷阱。 若单位执意要先试用后签约,那必须有自我保护意识。在试用期间,一定要保存好工资签收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你与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单位以“试用期”满为名炒你鱿鱼,可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暑假期间,受职业规划影响,大学生们往往会利用暑期勤工俭学,通过学友介绍、职业中介、网络搜索招工信息等寻求打工机会。这时候大家就要注意求职时不要被骗啦!
据了解,每年暑期各地几乎都会发生大学生打工、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事件,诸如被黑中介忽悠、被克扣工资、超时加班、发生意外伤害得不到赔偿等问题,引起社会各方关注。每逢假期,此类因大学生打工引发的纠纷、被诈骗类警情呈上升态势。
主要原因:
1、大学生涉世未深,防范意识差
大学生暑期打工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有时仅仅是电话约定,就上岗工作。大学生合法权益常因此遭到侵害,有的是用工单位拖欠实习工资,更为严重的是实习期间遭遇意外伤害,用工单位推诿责任甚至不予任何赔偿。一般向劳动部门投诉时,劳动部门也无能为力。
2、中介巧舌鼓吹,抽头牟利
大学生暑期打工一般集中于选择家教、商业促销、餐饮行业等临时性工作,这也就给了一些中介以可乘之机。中介通常会利用网络、校园小广告等成本较低的渠道散布招聘消息,而招聘的工种往往门槛低、看起来收入也高、应聘条件不苛刻,很有诱惑力。中介由此吸引大学生应聘,从中抽头牟利。
3、用工方打擦边球,剥削大学生廉价劳动
从用工方来看,不排除有工作人员疏忽或有意借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挣学生的冤枉钱。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应聘时,通常都会被要求交纳抵押金、上岗费或者扣押证件。关键还是部分大学生判断力较弱,被无良用工单位肆意剥削。
4、学校里教育缺位,易吃亏上当
由于学生暑期打工是自主行为,学校多不参与、不倡导、不组织、不反对,致使上当受骗。
警方提示:
一是要提高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
在尚未建立健全起对大学生假期打工的保护机制的现阶段,学生维权的最有效方式仍是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协议内容应约定包括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岗位等。以便依法进行维权
二是要保持警戒心,提高甄别力
广大学生要尽量通过正规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在哪里打工,一定要告知家长或亲友。如果工种有危险性,要看清用人单位是否投了意外伤害险、劳工保险等。要注意常见比如传销陷阱,而不是直营促销等。
如今高考结束了,暑假也即将来临。很多学生希望通过暑假去做社会实践。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小学谨慎,避免陷进求职陷阱!
警惕暑期工求职陷阱
快到暑假了,今年的求职高潮也即将来临,面对如今社会就业形态的不断发展变化,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也在不断变化着他们的招数,尤其是对于求职心切的学生,所以毕业生一定要有足够的警惕心:
常见求职陷阱
一、瞒天过海,骗取费用---专以骗取报名费为目的的皮包公司仍然存在。他们招工时把职业吹得天花乱坠,先收取报名费。等你到了公司,又提出中介费、建档费、办证费、培训费等一系列费用。收完费后,就把工作的事一拖再拖,或者安排一些你根本无法接受的工作,让求职者白花钱。
二、高薪招聘,无限诱惑---对不熟悉某些行业的求职者,开出极具诱惑力的薪水标准。然后,安排求职者超负荷工作,或从事违法和暴力活动。保证年薪万元以上等条件,多是出现在以提成为主要收入的行业,最后能否实现,看求职者表现及能力,往往是苦干一场,离目标任务还差一大截。
三、聘用内勤,拉入陷阱---开始以招聘行政、管理、文秘人员为名,等求职者上班后就安排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还没有保险金和底薪。这种受骗者即使辞去工作,也会有后续困扰缠身。
四、身份诱惑,规避承诺---招工时先称要把应聘者培养成什么师,然后要求交费进行课程培训,等培训完毕后,再拿出内部规定或特殊情况,让求职者白花一笔钱。
五、头衔修饰,名不副实。---为了挣一笔考试费,故意把要招聘的职业修饰一番,例如把保险推销员说成财政计划者,把销售人员称为业务经理,把勤杂工说办公文秘,提高门槛,实施收费考试!
不少大学生暑期到社会上打工,或为补贴学费,或为增加阅历经验。然而,他们时常成为骗子眼中的猎物。前天,就有200多名大学生听信中介承诺月收入4000元,从苏州来到南京打工,结果到了才发现被骗。
大学生打工被骗的案例已屡见不鲜,年年都有,全国各地都有。对于这些不良中介,理应依法予以严惩,但类似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也暴露出部分大学生在社会实践的选择上自我认识不够,防范意识不足。
实际上,很多招聘都是特意针对在校大学生设置的陷阱。如招聘模特,日薪400元、先交押金,立刻安排岗位、高薪,待遇优厚对于有一定经验的社会人,这样的陷阱不难识破,但初出茅庐的大学生却很难分辨真假、抵挡诱惑。最终,或被骗中介费、押金,甚至被骗传销、被骗色抢劫等等。
其实,如果凡事多留几个心眼,三思而行,这样的陷阱也不难识破。例如想想以自身的经验阅历,能否对应这样的高薪;这一行业的社会平均薪资是多少?什么样的企业如此钱多人傻?当然,最关键两点是要提高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如事先对用人单位充分了解,知晓其办公场所、经营状况、以往学生的实习情况等等。无论与用人单位或与中介,都最好能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约定好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并保留一切相关证据,万一发生劳动权益纠纷时,交予相关部门。
获取打工信息的渠道也很重要,应尽量选择正规媒体、正规渠道发布的信息,对网络上、街头上的小广告不可盲目轻信。感到迷惑的时候,一定要多咨询老师与家长的意见。
目前在法律层面,未毕业的大学生还不具备独立劳动者身份,劳动法也无法保护其正当权益。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大学生打工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大学生打工现象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劳动法有必要修改扩容,为他们筑起法律围栏。
另外,从有利于自身成长的角度看,大学生选择打工单位时切记宁缺毋滥。不能只注重社会参与性,而要提高专业性,追求有质量的社会实践,让工作尽量与自身专业特长相融合,做到学以致用。另一方面,学校和社会企业、公益组织也应担起责任,打通渠道,搭建与完善体制机制,为学生提供可靠的帮助,降低风险。无论从培养人才的角度,或是为了纾解将来就业难题,这都是应有之义。
在尚未步出象牙塔时提前感知社会、体味现实,是难得的机会与挑战。准备勤工俭学的大学生们,一定要有健康的心态,勿被高薪牵着鼻子走,人生之路漫长,每一步都要脚踏实地走好,且行且珍惜。
每年的3、4月份,许多企业开始大规模招兵买马,而求职者们也变得活跃起来,希望在新年能够找到一份合心水的工作。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企业、黑中介利用这一时机,看准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心态,设置各种陷阱引求职者入瓮。对此,求职者若遇到下列情况,则需要擦亮眼睛,多加警惕。
陷阱一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小宁2013年6月毕业于广西一所二本院校。从毕业前夕开始小宁就开始关注网上的各种招聘信息,并频繁参加各种招聘会,然而投出的多份简历大多石沉大海。终于,小宁在网上看到了南宁市一家公司的招聘信息,薪水不错,要求却不高。小宁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投了简历,不久便接到面试通知。顺利通过面试被录用后,小宁却被告知,所有新进员工必须先参加总公司为期1个月的培训,包括业务、就职心理等各项课程,培训费用为3980元,此后还需通过培训考试方可被正式录用。
支招:尽管我国《劳动合同法》规明确定,在招聘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任何费用。但还是有许多单位巧立培训费、报名费、定金、风险金等各个名目收取求职者的费用从中牟利。因此,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应提高警惕,仔细辨别求职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是否有正规文件等,不要轻易向招聘企业交纳任何费用。如果确定该单位值得信赖,而又需要交纳费用时,应该索取正规收据、发票妥善保管,便于日后维权。
陷阱二含糊不清的试用期
入职后先要通过适应期,这是所有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都可以认可和接受的缓冲期。然而求职者凌莉却被试用期折磨得有点痛苦。当初进入公司时,公司方面称我须先通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期间只领基本工资每月1100元,前三个月的工资将在转正后的第一个月一起发放。而在熬过了漫长的三个月后,公司方面却称我的表现还不够突出,要再延长三个月进行考察。凌莉说,由于当时急于入职,公司说转正后才签合同,自己就没有在意,如今想辞职,公司却要扣除此前的工资作为补偿。而由于没有签合同,凌莉只能默默吃下哑巴亏。
支招: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求职者必须在产生劳动关系的第一天就应签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与求职者之间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入求职者之后,未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就有可能使求职者在试用期成为廉价劳动力,并且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往往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或辞退求职者,以节省运营成本,这种行为是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如果求职者遇到这类情况,应据理力争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有效合同。如用人单位仍拒绝,可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陷阱三挂羊头卖狗肉
采访中,记者也发现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一些单位往往在招聘信息中写年薪万元,借此规避谈及每个月的具体工资,求职者看到诱人的年薪不免动心,就此落入圈套。用人单位正是利用求职者盲目追求高薪的心态,成功吸引求职者入职后,每月只发放低额薪资,并在年底前通过种种借口克扣员工薪资,使求职者辛苦工作一年后,并不会得到求职时承诺的薪资水平。还有一些单位在招聘时打出的招聘岗位与求职者入职后所就职的岗位并不相符,薪资待遇也有所不同。一些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去做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这类陷阱不仅让求职者利益受损,也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支招:由于网络的发达,求职者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元。求职者在选择网络求职渠道时,一定要到正规的知名招聘网站注册、投递简历。对于微信、微博、论坛上出现的招聘信息,要慎重对待,对于无法查到详细信息的招聘单位,最好不要轻易去面试。
此外,求职者在入职前,必须先明确自己工资、相关补贴、保险与福利等,尤其要明确薪资的构成及考核标准,将其写进劳动合同以降低风险。入职后,则要注意公司是否按照规定来支付薪水及相关补贴并证明福利。如有问题,要及时与公司沟通,如果公司抵赖,就要保存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以免受到更大的损失。
毕业生找份工作不容易,而找工作的过程中却还要警惕各种所谓的招聘陷阱。作为正式走向社会的职场新人,挑战从找工作开始吧!
个人在求职过程,常见的求职陷阱
1、巧立名目收取各报名费、培训费用;2、警惕卷入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3、面试地点是临时租借来的宾馆等地;4、招聘单位只有手机单一联系方式;5、晚上预约面试;6、招聘面试在偏远的地方;7、谨慎到外地工作。
贴士:138美容人才网曾推出的主题为美容行业,招聘陷阱知多少的调查,调查数据显示,招聘陷阱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收取不合理费用(押金、保证金、服装费等)占据22.04%;工资陷阱(巧立名目克扣薪资)占13.92%;拒绝签劳动合同,薪酬及权益缺乏保障占10.53%;遭遇黑中介的有3.73%。
见招拆招,防骗攻略
以招聘之名非法敛财
职业顾问指出,某些招聘企业利用很多求职者求职心切,在交保证金后没等到上班,就告知其招聘职位已满,钱也不会退还。更加隐蔽的收费还包括服装费、档案管理费、培训费等等实际应该是用人企业承担的成本。而求职者很少有能通过后期的培训考核的,即使通过了,骗子也会用各种苛刻的工作环境和要求迫使求职者知难而退。
许多非法职介会向求职者收取服务费、信息费等等。求职者交钱之前,中介机构承诺招聘信息浩如烟海,总有适合你的职位;可一旦付了费得到了那些信息之后,要么是单位不需要招人,要么就是对口职位刚刚招聘完毕,总让你不得所愿。事后才知是场明摆着的骗局,软弱者自认倒霉,较真者也追讨无门。
小贴士:遇到交钱时就应当瞪大眼睛、提高警惕,牢牢地按住钱包是求职应聘过程中首先需要注意的。调查显示,职场中最大的骗局当属收取保证金、押金,其比例占到了28.16%。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押金或保证金),所以,那些任职初期需要先缴各种押金的公司是不合法的;而规模很小、态度恶劣却敢开口收取服务费的中介机构,不用多想,一定是想骗取求职者金钱的非法组织。
拒绝签劳动合同,薪酬及权益缺乏保障占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美容行业从业者低学历,对合同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等缺点进行陷阱设置。
小贴士:或许美容行业在劳动合同法签订方面,确实还不足够完善,但是相信会越来越好。美业求职者应该要懂得选择一些行业正规的企业,并且也应该要知道一些法律法规,再必要的时候可以选择维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随着社会法制化的推进,政府对于劳动力市场的监察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大。但是,仍有不少企业和个人打着招聘的幌子,欺骗求职心切的人们。在此,笔者列举最常见的招聘陷阱,希望给求职者提点醒。
陷阱一:储备人员
不少应聘者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看到一条非常满意的招聘信息,精心准备后赶往面试现场;结果,招聘方随意询问几句,填张表格,再告知一句回家等通知吧,从此就杳无音信了。其实,这类型的企业,多数都不缺人,也不急于招聘,他们只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广收信息,积累所谓的人力资源储备,以备不时之需。
陷阱二:招聘传销
传销在我国一直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有些企业却总想耍把戏、钻空子。就有这样的招聘信息:招聘电话接线员20名,年龄不限,性别不限,学历不限,月薪800元。前去面试的应聘者回来后都大呼上当!原来,该公司要求他们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随后通过电话销售给其他客户。用单位的话来说是:通过电话联系客户,进行产品销售和推广,即电话接线员工作。但明白了内幕的人都知道,这不就是非法传销么?
陷阱三:广告宣传
由于网络的传播面广、传播速度迅速,不少企业开始利用网络招聘,来为企业进行另一中形式的广告宣传。通过长期发布招聘信息,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见光率;另一方面利用可观的招聘数量,制造一种公司发展迅速,求才若渴的假象。其实,这都是企业假借招聘之便,进行的一些广告炒作。
陷阱四:逃避破产
如果说有家公司连员工工资也付不起,被起诉后败诉了,但还在进行招聘,你能相信么?这可不是笑话!这些企业一般拖欠每个员工2~3个月的工资,在试用期内又辞退这些员工。往往他们都承认赊欠工资,并且保证一旦其正常运转,立刻偿还所欠薪资。但实际上仅仅是为了分散企业的内部矛盾,使企业暂时逃避破产的危机。
陷阱五:骗取钱财
利用招聘敛财可以说是老伎俩了。直截了当地收费早就被广大求职者所识破,所以现在的敛财手段就更加隐晦了。比如应聘者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轻松通过面试后,公司要求在上班当天交纳300元(其中包括制服费用及各类工本费、押金等)。如若员工离职,这些制服及用品公司不负责回收,理所当然的,那些所谓的押金和工本费用也就回不来了。
陷阱六:高薪引诱
在铺天盖地的招聘广告中,高薪的职位最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除去高层次的技术类、管理类岗位,那些岗位要求低、薪资待遇优的工作,不可否认地对应聘者充满了无限的诱惑力。但当应聘者真正上岗时,却发现实际的工资要比招聘广告上的缩水很多。公司会解释说:这是岗位的基本工资,其余部分都是业绩提成。
陷阱七:岗位招骗
急招助理、内勤、办事人员不少招聘启示上都会这样写。乍看之下,招聘岗位应该是文职或助理类,不会有人联想到销售员、业务员。于是,不少应聘者就兴冲冲地前去面试了。直到上班当天,突然发现:原来这工作没有底薪,没有福利,彻头彻尾就是一个销售员的工作,只好大呼上当!有的企业就是玩着文字游戏,把岗位名称稍稍加工一下,就把销售员变成了市场助理,就轻松钓来大鱼小鱼一箩筐。
陷阱八:试用陷阱
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月薪800元,转正后月薪1500元,另加各类津贴。这样的薪资待遇可以吸引不少迫切求职的人们。于是,好容易通过面试的应聘者们,勤勤恳恳地卖力工作,希望早点熬过三个月的试用期。结果往往是三个月一到,公司随便编个理由,就把他们打发回家了。其实,这些公司就是利用了试用期的用工成本低廉的优势,钻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容易的空子,把短期工当作试用来处理,出最少的钱,用最好的人。
陷阱九:变相施压
我们会发现,一些劳动强度大、薪资较低的企业,经常会大批量地进行招聘。而且面试总是安排在上班时间,地点多为工厂或食堂。他们的目的显而易见:用大规模招聘向在职员工施压不要以为这里的待遇不好,想进来工作的人多的是!
陷阱十:真假培训
有些单位会在招聘信息上注明先培训后上岗,其实,这些信息中以培训为主、上岗为辅的情况居多。不少企业确实在培训者中招用了一些人员,但更多的是培训结束就没了下文。他们正是利用了政府提供的培训优惠政策,从政府补贴中获取利益。他们不仅仅浪费了求职人员的时间和精力,更损害了国家的财产和利益。
形形色色的招聘陷阱,总是变换着不同的面目不断出现。抵制这样的不良信息,需要来自各方面的力量:招聘方坚持诚信,构建良好的市场氛围;应聘者炼就火眼金睛,巧辨招聘陷阱;政府加大行政执法和监察的力度通过共同努力,我们的劳动力市场才会更加繁荣有序!
陷阱一:给虚职做杂事
小怡在网上看到一家用人单位要招聘行政主管,按照该公司的职位描述,小怡觉得挺合适就前往应聘。经过简单的咨询了解之后就上班了。然而小怡这才发现,所谓的行政主管一职,并没有下属。主管的职务其实就是一个文员职务,还有就是打杂。小怡问人力资源部经理为什么职位与工作范围不符?经理说行政的事情都归你管,还不是主管是啥?经理都是啦!小怡这才明白,这家用人单位用招文员的办法招主管。
分析: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为压缩成本不愿意给应聘者高工资,但是这样又很难吸引众多求职者前来面试,所以他们会用给虚职的招聘手段,把职位设得虚高,吸引应聘者自动上钩。
支招:如果求职者对公司不了解,不妨先到这间公司实习几天,摸清状况再签劳动合同。如果求职者是在人才市场应聘,最好观察其他应聘者与用人单位的交流信息,从侧面了解其实际情况,以防有诈。
陷阱二:赞美你戴高帽
嘉祥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找工作时因为个人条件不足被多家用人单位婉拒。正当他彷徨之际,被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到一个招聘摊位前,面试他的是保险公司的总监。总监热情洋溢的赞美和对保险行业美好前景的分析,令嘉祥一扫之前的不快。总监还承诺他一进公司就是经理职务。但嘉祥进入公司才知道,几乎每个人的名片上都是所谓的经理,他的销售经理职位其实就是业务员,底薪只有几百元,全靠提成才能拿到高工资。
分析:求职者想找到好单位不容易,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往往会利用求职者急躁以及虚荣的心里,用给求职者戴高帽的这种方式进行招聘。
支招:刚毕业的大学生,如果有条件并且喜欢,尝试接受挑战性的工作,锻炼自己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自己不了解、不感兴趣,无论用人单位多么急切和诚恳,都需慎重考虑。在应聘相应的职位时,更不要好高骛远,被用人单位赞美几句,戴个高帽就贸然答应,以免吃力不讨好。
陷阱三:空许诺大挪移
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来自农村的张伟觉得自己应聘一般的职员应该没问题。他在人才市场上看到一间物业公司招聘物业代表,于是前往应聘,月薪2500元也符合自己的预期。到公司上班之后他才发现,所谓物业代表,其实是不穿保安服的保安员。张伟安慰自己,保安员就保安员吧,骑驴找马,以后再找也行,关键是月薪还不错。但是,发了工资才知道,所谓的月薪2500元,其实是每天要上12个小时班,每月只休息2天,以及加上其他加班时间的工资总和。如果没有加班,工资就是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分析: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很难找到普工,特别是保安员、搬运工等一线工人。于是,用人单位给这些普通的工种起了好听的名字,比如物业公司保安员叫物业代表,餐馆的服务员叫资深客服,售票员叫客户代表,虽然工作性质没变,但从称呼上改变求职者对普通工种的厌恶和反感,使不明白的求职者会错意,浪费时间和精力。
支招:求职者在求职时应该详细询问用人单位自己所应聘岗位的工种、薪酬构成等事项,不要被用人单位笼统的回答搪塞过去,或被招聘企业所宣传的高工资的诱惑而丧失判断。
大学生毕业后面临的第一件事情肯定就是面试求职了,那么相应的求职技巧就很重要。感谢阅读《事业单位面试警惕考官三种谈话陷阱》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求职技巧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在面试备战的过程中,很多考生会把精力集中在如何应对考官各种“刁钻”的面试题上,往往忽视了考场上的种种答题细节。在此需要提示考生的是,答题内容固然重要,但得体的言语表达往往会给你的回答赢得亮点,助你取得高分。
事业单位面试,就是一次考查考生综合素质的测验,其中语言表达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在事业单位面试中,考生所用的表达方式、语气、语调等都会影响到表达的效果,所以注重面试过程中回答问题时所用的表达技巧,可以为你的回答增添不少色彩,对提高面试成绩具有很大的帮助。
一、不要使用过于主观化的词语
在考场上,考生要尽量减少“我”字的使用频率。考生为了表现自己,经常会说“我成绩非常好”“我非常适合这份工作”“我肯定这个观点是错的”,等等。这样的表述会显得考生以自我为中心,没有关注到考官的情绪。考生的最终目的是得到考官的认可并使他最终接受自己,所以在“喋喋不休”地自我夸耀的同时,做一下换位思考:假如你是听众,是否愿意他人一直说“我”怎样怎样,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就要注意自己的表达方式。
二、不要重复自己说过的话
考场上,有些考生过于紧张,常常会出现“说了上句没下句的情况”,这时候考生会下意识地重复上一句刚刚说过的话,这样的表述会让考官产生厌烦情绪,而且对自己的情绪也有影响。考生要注意尽量流利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尽量不要重复自己说过的话,如果实在思维短路,可以把早些时候说过的一些话语拿来修改一下使用,这样也能保持连贯。当然,防止思维短路的最好办法是背诵大量的常用语句,并练习边想边说。
三、发表意见的技巧
针对某一问题考生能否发表合理的、深刻的、有建设性的观点,是事业单位面试中的一项常规的、重要的测评项目。为了争取考官的认可,考生除了要具备真才实学能够发表真知灼见,也要掌握表达自己观点的艺术,以此来促进考官对自己观点的理解和接受。
1.考官提问时请考生注意听,抓住考官提问的要点,同时合理组织自己的语言,考官未说完,绝不能打断其话头,静待考官说完后再从容不迫地发言。
2.保持与考官的及时沟通。发言时,一定要密切观察考官的反应;考官未听清楚,要及时重复;考官表示困惑,要加以解释或补充说明;如果考官流露出不耐烦的情绪,请自己结束话题,而不要等到被打断。
3.不要固执己见,应该允许考官提出相反意见,并且虚心倾听,真诚请教。若经过讨论仍坚持自己的观点,也要记住不要明确否定考官的意见(尽管实质上已经这样做了),同时尊重考官的意见。
4.当问题属于中性或不易引起争论时,可直接坦率地提出自己的观点。
5. 当自己的观点不易被接受时,可以使用“层层递推法”和“反证法”。前者指先从考官易接受的但离你的真实主题较远的观点谈起,逐步接近你的真实观点,以清晰的逻辑和考官们充分的思想准备,去推销你的观点。后者是指用“相反”的方法提出观点,然后逐步去证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最终阐明你真正的观点。人们反对错误的观点往往比接受正确的观点更容易。当考生提供了确切翔实的论据、信息支持自己的观点,而不是仅提自己的主张时,你的观点就容易被接受了。
四、怎样作恰当的解释
在面试中解释是常用的表达方式。解释的目的是将考官不明白或不了解的事实、观点说清楚,或是阐释某件事的原因,或是将考官的误解及时澄清。
“解释”本身并不难,但要使自己的解释达到预期效果,这就需要一定的原则和技巧了。
1、解释的态度应端正
考生在解释时,不能因为考官要求你解释的问题太简单而表现得不耐烦或自傲,更多时候,考官并不是真的不懂或没听清,他们也不是想搞清楚你到底懂多少。考官要求考生解释某一问题,往往考查的就是考生会不会解释。考生也不能因为自己被误解或自己的回答被怀疑,需要自己作出解释,而感到委屈和不满。考生在解释时必须态度诚恳,用富有情感的语言来说明问题。
2、应适时收尾
当解释实在难以奏效时,考生不必着急,“话不投机半句多”。如果考官已经做了某个判断,考生往往很难改变他的观点,这时转移话题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而考生若抓住这个问题不放,非要让考官明白,那样就可能将自己与考官的关系弄僵。
3、有理有据
解释其实就是阐明考生的论点和论据。在你确凿的证据和一定的逻辑推理的支持下,考官将很容易接受你的解释。
4、实事求是
解释时若真实情况难以置信,请考生不要寻找借口,强词夺理,更不能巧言令色,凭空编造。该解释的,就讲明客观原因,表明自己态度;不该解释的,不要乱加说明。
考生若有不便直说的或考生不愿在考场表露的,可以如实向考官说明并请求他们谅解。
5、承担责任
当考生被要求解释自己过去工作中的失误或某些不足时,若仅仅说明事情的经过而回避自己的责任,就不明智了。考生最好勇于承担责任,通过自己的解释获得考官的信任和谅解。请放心,对此考官不会只注意“错误是谁造成的”,他们真正感兴趣的是“谁承担的责任并作了怎样的解释”。在自己承担责任时,要就事论事,将责任严格限定于所解释的事情上,不要随意扩大。有的考生误以为自己承担的责任越大,就表明自己的态度越诚恳,这种误解后果会很严重。有的问题甚至只需自己承认自己的失误或不懂,不用解释。例如考生迟到5分钟,除非有确实的理由,否则不要解释,诚恳地向考官道歉就可以了。
6、间接解释
即以第三者的角度去解释,包括自己原单位领导、大学的老师、奖状证书等书面材料以及媒体资讯等。引用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解释将增强自己解释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五、怎样提问
面试考场上考官有时候会把提问权交给你,考生不必谦让,大大方方接过来即可。考生应该知道,请考生提问不是考官表示礼貌和友好的方式,之所以有此举必然是和面试的目的有关。因此考生不仅需要通过考官对自己问题的回答来了解一些与报考职位以及面试相关的信息,也需要借这个机会,充分表现自己的与众不同,考生可以就报考职位和本次面试提一些相关问题,在表示自己对这份工作的信心的同时,不妨流露出少许犹豫--你要让考官知道他的回答可能会影响你最后的决定--因为你也有选择的权利。考生在参加面试前要做好这方面的准备,有备无患。以下是一些例子:
“我对贵单位领导的频繁变动感到很费解,您能告诉我是什么原因吗?”
“如果贵单位最终录用我,而且我也接受,您认为在正式上岗前,我还需要做些什么?”
“是不是面试中表现出色的考生会优先考虑录用呢?”
以上列举几例来说明考生应该提什么样的问题。除了问题的内容外,考生在提问时还应注意几个原则:
1.提问就应该提出“问题”,而不要提出新的话题和考官聊天。而且提问不仅仅是考生要问,考官也要作出回答。因此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引起考官的兴趣和注意,使他乐意回答。
2.考生的提问不能“杀气腾腾”,不要追问和盘问一个问题。若考官未明确回答,那么他也一定有他的理由,考生不要纠缠不休。
3.提问应以对方为中心。这里“对方”不是指考官的个人私事,而是和报考单位有关的事宜。考生在这时仍以自己为主题进行提问,会让考官感觉你太自我中心化。
4.要注意提问方式:如同开放式回答问题一样。考生最好采取开放式提问,不要做限定式发问,给考官留出充分发挥的余地。
5.进行诱导性提问或试探性提问时,要注意考官的情绪。一旦考官表现得不耐烦,就要及时结束提问。并且提问完要明确表示自己的提问结束,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六、小心陷阱
考官常用到的三种谈话方法可能为考生布下了陷阱。
一是“漫谈法”。“漫谈法”就是漫无边际地与考生聊天,所提问题没有什么规律,考生揣摩不出考官意图,也就解除了紧张情绪和戒备状态。这时考官可能突然问出关键问题,让考生猝不及防,泄露真情。为此,考生必须警惕,要知道考官同样是希望提高面试效率的,考官所提的问题即使再简单也是有其一定目的的。
二是“逼谈法”。“逼谈法”就是压迫式问答,考官对于那些必须让考生回答的问题,一般采取这种方法。如“本单位没有条件马上解决住房,你愿不愿意来”这种限定式的提问,似乎只能有两种回答,“愿意”或“不愿意”,而且考官正期望你作出明确的回答。考生如果可以明确回答当然没问题,但有时考生无法作出“二择一”的选择,这时请考生从这个“两难”的陷阱中跳出来,因为你还可以采用模糊性回答等第三种回答方式。
三是“逆谈法”。“逆谈法”中考官先告诉考生本单位如何不好,若考生情绪因之受到影响,那么就掉到这个陷阱中去了。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同时签订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表现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如此,在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陷阱二: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不符
不少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有的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一种对应关系。如果试用期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除此以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或者多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应该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还出现零工资试用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的双重保护,试用期既不是廉价期,也不是白用期。
陷阱五:不缴纳社会保险
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以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此外,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一方的意思改变而改变。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还是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陷阱六:随意辞退劳动者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单位甚至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解除试用期员工,也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试用期最常见的解除理由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需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就随意解除,属于违法解约,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
工会工作者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借用法律的慧眼,辨别试用期条款中的暗道与陷阱。同时,还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如试用期工资过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规延长试用期等,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运用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招聘陷阱第一大类:虚假职位信息
1、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
当对方要求你提供奇怪的证明材料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向只有一知半解的招聘单位透露有关任何你的隐私信息,一旦发现侵权迹象应当即报案。
2、借招聘之名储备人才
应聘单位的确需要人,但不是现在。对此类招聘,求职者权当作是一次锻炼和竞争的机会,切不可对结果抱太大希望。
3、以招聘之名非法敛财
调查显示,职场中最大的骗局当属收取保证金、押金,其比例占到了28.16%。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押金或保证金),所以,那些任职初期需要先缴各种押金的公司是不合法的;而规模很小、态度恶劣却敢开口收取服务费的中介机构,不用多想,一定是想骗取求职者金钱的非法组织。遇到交钱时就应当瞪大眼睛、提高警惕,牢牢到按住钱包是求职应聘过程中首先需要注意的。
二、招聘陷阱第二大类:通过招聘对应聘者进行压榨
1、以招聘之名诱人犯罪
对这种骗术,动脑稍加思考就应有所怀疑。如果招聘者夸夸其谈,反复强调招聘职位轻松便能拿高薪,很有可能是在引诱你加入传销、色情及其它非法机构。
2、招聘时设下薪酬陷阱
(1)先界定薪酬的上下限,并协商支付方式。尽量减少薪酬中的软性成分,或者试行一个月后重新规划。(2)应聘时多个心眼,不清楚的地方要问明白。比如,一年是十二薪还是十三薪?试用期待遇如何?时间多长?加班时间费用如何计算?如此种种,问清楚就不会糊里糊涂地上当,吃了哑巴亏。
3、粉饰职位信息骗取劳动力
求职者虚荣心的作祟是遭遇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不要被听上去体面的职位所迷惑,仔细询问职位的工作内涵和细节,是求职者在与招聘者面谈过程中必须要做的。
有很多学子及应聘者在找工作时接连遭遇招聘陷阱,不是要交培训费就是要交押金,不仅工作还没着落,冤枉钱却花了不少。所以,中国质量万里行再次提醒求职者:施才华、找工作、求发展虽然心切着急,但一定要瞪大眼睛想想清楚,小心招聘陷阱。保护好个人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又到毕业季,不少大学生已经开始了,而且各地校园招聘也陆续开始,这时候找工作的学生就要注意用人单位设置在试用期上的陷阱。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期限,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等。
由于就业压力较大,劳动者求职心切又缺少必要的维权知识,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玩起了花样,故意设置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规避责任和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防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设置的六大陷阱。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订。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陷阱二: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就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零工资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双重保护,因此试用期不是廉价期、白用期。
陷阱五: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陷阱六: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大学生毕业后面临的第一件事情肯定就是面试求职了,那么相应的求职技巧就很重要。感谢阅读《眼下正值求职季,这些陷阱要警惕!》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求职技巧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求职之路机会多多,那应该如何警惕和识别求职陷阱呢?这里有一份求职应聘必知,警惕各种求职陷阱,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1.以录取为诱饵骗取培训费
求职面试后,招工者以多种名义向应聘者收取钱款。应聘者交费后,招工者要么迅速脱身,要么找借口不给安排工作,等到钱财累积到一定阶段便人去楼空。
2.借招聘骗取个人信息
有些贩卖个人信息的中介公司,为了获得精准信息,会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前来。从求职者递交的海量简历中,精准获得求职者的个人信息。
3.以考察为名窃取创意
在应聘时,有部分企业以“了解应聘者能力”为由,要求应聘者拿出方案,事实上,有可能是该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通过大规模招聘的方式来获取好的创意或方案。
4.借壳传销行为
一些传销组织、传销分子常常借招聘、实习、创业、交友、旅游等名目,以高薪致富为诱饵骗取加盟费,以发展亲友为事业基础等方式拉学生们入伙,为其设置传销陷阱。
5.“黑中介”陷阱
除了网络发帖,部分社会人员会张贴或私下传播所谓“招聘交流群”微信二维码,在微信群中散布可以内部操作面试保过、笔试体检保过等不实信息,甚至还有“黑中介”自称负责招聘终审人员,骗取应聘者信任以牟取暴利。
6.只试用不转正
部分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或者是谎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应聘时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上涨,然而实际上是到试用期即将结束时,用人单位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鱿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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