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怎么算?警惕试用期几大陷阱。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关于试用期,劳动者必须知道: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一、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市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市。使用人员在使用期间,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并加以约定。
二、试用期是强制规定的吗?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三、试用期时间多长?
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四、需警惕的试用期几大陷阱
陷阱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
1、部分用人单位只于毕业生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目的是为了能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还能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陷阱二:随意延长试用期。
1、很多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造成毕业生无限期被试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陷阱三:工资福利差。
1、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压低毕业生工资且为落实各类相关福利;
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四:强加试用期。
1、用人单位以熟悉多种岗位为由,要求毕业生在多个岗位试用,增加试用期。
2、《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陷阱五:拒交或欠交社保。
1、很多用人单位都以试用期不用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毕业生办理社保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
2、事实上,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一词为理由接触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赔偿金。
陷阱六:先试用,再聘用,试用是必经环节。
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陷阱七:试用合格不合格,单位说了算。
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使用其中,除劳动者违背劳动法的相关条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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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找工作谨防试用期陷阱
刚十一月,不少明年要毕业的大学生已投入到找工作之中。对七百万数量之巨的大学毕业生群体来说,工作试用期陷阱值得关注。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工作试用期频现程序违规、超期设置、待遇打折等诸多怪现象,更为某些用人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提供了理由,大学生试用期变白用期。
根据教育部最新统计,明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将达到七百万之多,如此庞大的求职群体,很容易遭遇一些形形色色的陷阱,而辛苦劳动被白用的试用期陷阱,就十分典型。刚走出校门的学生仔,在校时没有习得相关的法律常识,加之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很容易被坑蒙拐骗。尤其是,求职者同千军万马PK、历经千辛万苦、殊为不易地拿到个offer,哪怕新单位提出经过一年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这种明显不符合同法要求的条款,职场新人除了接受似乎也别无选择。有的上了贼船,拉都拉不下来。
毕业生容易误入霸王潜规则,可以说是图样图森破的代价,但谁都是从年轻一步步走过来的。所以,要最大限度规避毕业生掉进试用期陷阱,也得从社会层面找原因。从过往报道和分析来看,法规不健全成为很多人归因的突破口。其实,当前法律法规的约束性条款已经比较完备,如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员工权益的保护,从工资怎么发到最终要不要正式录用,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问题在于,很多应届生被试用时,跟用人单位签的是试用期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而丧失了法律层面的保护。
又比如,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知道这一条款的又有多少呢?当毕业生沉浸在通过面试的喜悦中时,却不知道背后埋伏着经过一年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的大坑。
所以,法规不健全不应成为被坑的理由。更大的问题在于,毕业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被骗了还在帮人数钱;与此同时,鲜有企业因肆意任性付出代价,毕业生遇到试用期陷阱,多是忍气吞声当自己倒霉,助长了企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嚣张,而惯常的劳动监察也多有走过场之嫌,即便监察部门认认真真核查,挂一漏万同样在所难免。
据此,要避免毕业生刚走出社会就成为他人的廉价劳动力或零价劳动力,需全方位着手。站在大学生的角度,在校期间应或多或少学点劳动合同法等基础法律知识,起码要在脑海中形成哪些是陷阱的概念,大学并非无学,用心者处处皆有学问;社会层面也要为大学生初入职场搭好平台,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现象,企业管理者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提高监管能力,一旦发现大学生投诉,应果断出击严加打击,因为一个投诉的背后,或牵涉到一群人。
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社会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同时求职技巧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扬长避短掌握技巧是关键。感谢阅读《求职者:请警惕企业的“试用期”陷阱》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求职技巧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单位提出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才能签订合同,这样会有什么后果?”昨天,市区的小应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咨询。
小应说,他是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不久前,他联系了市区一家公司的助理职位,前几天公司方面有了回音。但是在和人事经理交谈时,对方提出试用期3个月,每个月工资600元,转正后月薪1200~1500元,转正以后再签订合同等条件。他担心没有合同保障,试用期满后得不到应有的待遇。 小应说,这不是他杞人忧天,他的一个老乡是去年的毕业生,在去年年底一次招聘会上,被一家公司聘用。老板声称,试用期3个月,一次性发薪水 1500元,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考虑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他当时就答应了。在试用期期间,为了能够留下来,他表现得十分积极,可在眼看试用期将满的时候,老板却告诉他不用上班了,原因是他不适合做这份工作,最后甩出800元钱给他作为这3个月的“辛苦费”,将其打发了。 那么,试用期到底有什么规定?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说,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这多半是用工者为了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和《劳动法》的制裁而采用的手段,目的就是想使用廉价劳动力。只有签订了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双方才可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本报提醒求职者,在找工作时,最好能事先了解一下对方,看是不是有要人的计划,不要因为求职心切,匆匆忙忙地签了劳动合同,误入试用期陷阱。 若单位执意要先试用后签约,那必须有自我保护意识。在试用期间,一定要保存好工资签收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你与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单位以“试用期”满为名炒你鱿鱼,可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今高考结束了,暑假也即将来临。很多学生希望通过暑假去做社会实践。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小学谨慎,避免陷进求职陷阱!
警惕暑期工求职陷阱
快到暑假了,今年的求职高潮也即将来临,面对如今社会就业形态的不断发展变化,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也在不断变化着他们的招数,尤其是对于求职心切的学生,所以毕业生一定要有足够的警惕心:
常见求职陷阱
一、瞒天过海,骗取费用---专以骗取报名费为目的的皮包公司仍然存在。他们招工时把职业吹得天花乱坠,先收取报名费。等你到了公司,又提出中介费、建档费、办证费、培训费等一系列费用。收完费后,就把工作的事一拖再拖,或者安排一些你根本无法接受的工作,让求职者白花钱。
二、高薪招聘,无限诱惑---对不熟悉某些行业的求职者,开出极具诱惑力的薪水标准。然后,安排求职者超负荷工作,或从事违法和暴力活动。保证年薪万元以上等条件,多是出现在以提成为主要收入的行业,最后能否实现,看求职者表现及能力,往往是苦干一场,离目标任务还差一大截。
三、聘用内勤,拉入陷阱---开始以招聘行政、管理、文秘人员为名,等求职者上班后就安排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还没有保险金和底薪。这种受骗者即使辞去工作,也会有后续困扰缠身。
四、身份诱惑,规避承诺---招工时先称要把应聘者培养成什么师,然后要求交费进行课程培训,等培训完毕后,再拿出内部规定或特殊情况,让求职者白花一笔钱。
五、头衔修饰,名不副实。---为了挣一笔考试费,故意把要招聘的职业修饰一番,例如把保险推销员说成财政计划者,把销售人员称为业务经理,把勤杂工说办公文秘,提高门槛,实施收费考试!
暑假期间,受职业规划影响,大学生们往往会利用暑期勤工俭学,通过学友介绍、职业中介、网络搜索招工信息等寻求打工机会。这时候大家就要注意求职时不要被骗啦!
据了解,每年暑期各地几乎都会发生大学生打工、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事件,诸如被黑中介忽悠、被克扣工资、超时加班、发生意外伤害得不到赔偿等问题,引起社会各方关注。每逢假期,此类因大学生打工引发的纠纷、被诈骗类警情呈上升态势。
主要原因:
1、大学生涉世未深,防范意识差
大学生暑期打工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有时仅仅是电话约定,就上岗工作。大学生合法权益常因此遭到侵害,有的是用工单位拖欠实习工资,更为严重的是实习期间遭遇意外伤害,用工单位推诿责任甚至不予任何赔偿。一般向劳动部门投诉时,劳动部门也无能为力。
2、中介巧舌鼓吹,抽头牟利
大学生暑期打工一般集中于选择家教、商业促销、餐饮行业等临时性工作,这也就给了一些中介以可乘之机。中介通常会利用网络、校园小广告等成本较低的渠道散布招聘消息,而招聘的工种往往门槛低、看起来收入也高、应聘条件不苛刻,很有诱惑力。中介由此吸引大学生应聘,从中抽头牟利。
3、用工方打擦边球,剥削大学生廉价劳动
从用工方来看,不排除有工作人员疏忽或有意借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挣学生的冤枉钱。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应聘时,通常都会被要求交纳抵押金、上岗费或者扣押证件。关键还是部分大学生判断力较弱,被无良用工单位肆意剥削。
4、学校里教育缺位,易吃亏上当
由于学生暑期打工是自主行为,学校多不参与、不倡导、不组织、不反对,致使上当受骗。
警方提示:
一是要提高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
在尚未建立健全起对大学生假期打工的保护机制的现阶段,学生维权的最有效方式仍是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协议内容应约定包括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岗位等。以便依法进行维权
二是要保持警戒心,提高甄别力
广大学生要尽量通过正规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在哪里打工,一定要告知家长或亲友。如果工种有危险性,要看清用人单位是否投了意外伤害险、劳工保险等。要注意常见比如传销陷阱,而不是直营促销等。
不少大学生暑期到社会上打工,或为补贴学费,或为增加阅历经验。然而,他们时常成为骗子眼中的猎物。前天,就有200多名大学生听信中介承诺月收入4000元,从苏州来到南京打工,结果到了才发现被骗。
大学生打工被骗的案例已屡见不鲜,年年都有,全国各地都有。对于这些不良中介,理应依法予以严惩,但类似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也暴露出部分大学生在社会实践的选择上自我认识不够,防范意识不足。
实际上,很多招聘都是特意针对在校大学生设置的陷阱。如招聘模特,日薪400元、先交押金,立刻安排岗位、高薪,待遇优厚对于有一定经验的社会人,这样的陷阱不难识破,但初出茅庐的大学生却很难分辨真假、抵挡诱惑。最终,或被骗中介费、押金,甚至被骗传销、被骗色抢劫等等。
其实,如果凡事多留几个心眼,三思而行,这样的陷阱也不难识破。例如想想以自身的经验阅历,能否对应这样的高薪;这一行业的社会平均薪资是多少?什么样的企业如此钱多人傻?当然,最关键两点是要提高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如事先对用人单位充分了解,知晓其办公场所、经营状况、以往学生的实习情况等等。无论与用人单位或与中介,都最好能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约定好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并保留一切相关证据,万一发生劳动权益纠纷时,交予相关部门。
获取打工信息的渠道也很重要,应尽量选择正规媒体、正规渠道发布的信息,对网络上、街头上的小广告不可盲目轻信。感到迷惑的时候,一定要多咨询老师与家长的意见。
目前在法律层面,未毕业的大学生还不具备独立劳动者身份,劳动法也无法保护其正当权益。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大学生打工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大学生打工现象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劳动法有必要修改扩容,为他们筑起法律围栏。
另外,从有利于自身成长的角度看,大学生选择打工单位时切记宁缺毋滥。不能只注重社会参与性,而要提高专业性,追求有质量的社会实践,让工作尽量与自身专业特长相融合,做到学以致用。另一方面,学校和社会企业、公益组织也应担起责任,打通渠道,搭建与完善体制机制,为学生提供可靠的帮助,降低风险。无论从培养人才的角度,或是为了纾解将来就业难题,这都是应有之义。
在尚未步出象牙塔时提前感知社会、体味现实,是难得的机会与挑战。准备勤工俭学的大学生们,一定要有健康的心态,勿被高薪牵着鼻子走,人生之路漫长,每一步都要脚踏实地走好,且行且珍惜。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同时签订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表现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如此,在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陷阱二: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不符
不少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有的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一种对应关系。如果试用期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除此以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或者多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应该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还出现零工资试用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的双重保护,试用期既不是廉价期,也不是白用期。
陷阱五:不缴纳社会保险
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以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此外,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一方的意思改变而改变。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还是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陷阱六:随意辞退劳动者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单位甚至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解除试用期员工,也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试用期最常见的解除理由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需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就随意解除,属于违法解约,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
工会工作者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借用法律的慧眼,辨别试用期条款中的暗道与陷阱。同时,还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如试用期工资过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规延长试用期等,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运用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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