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雇主的招聘是"虚假的公平、真正的偏见",妇女在就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在就业或就业过程中遇到以下现象,请采取法律武器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在就业时职场上遭受歧视应当如何维权?
1.在招聘员工时,除了不适合女性的工作或职位外,所有单位不得拒绝雇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就业标准。
2。单位重新招用女职工,应当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就业)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就业)合同和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对女职工结婚、生育的限制。
3.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雇主不得因婚姻,怀孕,产假,母乳喂养,职业病或公共伤害而被解雇女雇员,并且部分丧失或部分无法工作,生病或受伤,但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单方面解除。医疗期。劳动(就业)合同或服务协议。但是,妇女有权要求终止与雇主签订的就业(就业)合同或服务协议。
5。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六)任何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月经、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得到特别保护。
7.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的权利。
8。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歧视妇女、强迫妇女提前退休或者变相提前退休。
此外,根据我国“宪法”,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人权,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第49条第3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和禁止对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待遇
因此,上述“性别歧视”和“晚婚歧视”都是中国宪法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应承担违宪的责任。但是,由于中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公民不能在宪法的基础上直接进行诉讼。妇女的权利是否建立了“没有根的树”?当然,还有解决方案。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雇主不得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妇女的招聘标准,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职位除外。
雇主中雇用女雇员的,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女雇员的婚姻和生育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利用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真实含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雇主免除其法定责任,不包括劳动者的权利;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发生争议的,应当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然而,我建议读者和朋友们,如果你在就业中遇到不公平待遇,比如:晚婚歧视、晚育歧视等问题,我们不应该生气一会儿,开枪,大声喊:你的公司是非法的。这对你来说不是很好,因为公司肯定不会雇佣你。在任何情况下,建议每个人首先进入岗位(如果职位真的足够吸引人),然后做他们喜欢做的事情,结婚并希望有孩子,如果雇主告诉你你违反了劳动合同解除你,这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拿起武器,主张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要求业主赔偿违约金和雇佣补偿。
小编认为一个不尊重女性的公司不值得女性朋友的怀旧。它也应该“获得”整个社会。
晚报讯 上海将建全国首个性别平等就业监督咨询机构,以后沪上女性在就业时遭遇性别歧视等问题可直接向这一公益机构投诉,并获得女性个人提供就业维权援助。这是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2009上海国际女性论坛上获悉的。
论坛上,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余亚平表示,妇女权益保障不仅需要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更需在实施过程中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予以切实保障,这是目前的关键,率先在上海建立性别平等就业监督咨询机构的设想由此产生。
课题组对1500名1880岁的上海常住居民进行调查,大多数受访者认为我国男女平等政策已非常完善,但基层还缺乏有利的监督保障机构。一些企业主在招聘用人时,同等条件下,喜欢录用男性应聘者。该机构成立后,女性在就业时遭遇性别歧视,可到市妇联下属的该机构进行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将对事件进行调查,对企业主提出解决方案,如发现违法现象,将接受代理诉讼,保护女性权益。
余亚平主任说,成立性别平等就业监督咨询机构,体现 对上服务为政府提供信息和对策方案;对中指导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法规指导; 对下援助为女性个人提供就业维权援助。这将是上海地区得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非营利的男女平权就业监督咨询服务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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