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雇主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后,雇主没有理由任意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合同,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如果员工自己接触到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赔偿?有什么责任?
员工主动提出接触劳动合同需赔款吗?
下面是高级法律顾问为您解答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再现
刘某是企业员工,并与企业签订了6年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的第四年,企业为企业培训贡献了9000元人民币,双方签署了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培训协议。本合同的规定如下:
业务完成后,刘某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期限也延长。如果刘某要求在完成后三年内终止劳动合同,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毕业后,刘某工作不到一年,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同意。此后,他多次与企业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刘某赔偿企业培训费9000元,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据刘某称,企业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也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陷入僵局,企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反复调解,企业最终与刘某达成协议,刘某企业赔偿6000元培训费,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第一是不支持刘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当事人的经济补偿,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劳动合同当事人,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单位职工的工作年限,每年全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主必须提出解雇请求,雇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倡议提议终止劳动合同。与单位一致,即使双方协商释放,也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违反培训协议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颁布的“劳动赔偿办法”(“劳动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按照双方另有约定的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在服务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服务协议,即劳动合同,以便企业支付培训费。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应该有一个角色,公司要求刘某报销培训费用是理所当然的。
第三,如何确定刘某报销的培训费金额?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的精神,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处理的精神进行了依据。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各种技术培训(指有支付货币证书的情况),职工提出的各项技术培训由用人单位出资。
小编认为如果雇主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在试用期内,雇主可能不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如果试用期到期,在合同期内,雇主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具体支付方式为:如果服务期限一致,资金金额将根据服务期限进行划分,并根据员工履行的服务期限扣除。 。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刘某上诉请求是合理的。由于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三年,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为9000元,培训费用按服务期限划分。劳动者每年应扣除3000元。 刘某培训完成后,在单位工作了一年,所以应该赔偿企业两年6000元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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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同事经常旷工,因为他的旷工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那一般对于这种工作不严谨,员工很“任性”的直接旷工情况,该怎么办呢?
旷工就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那么旷工的话,单位能否将其开除呢?旷工几天才能解雇呢?
旷工的几种情形
工作中,旷工就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出勤。通常是指无正当理由缺勤行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的。
旷工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容忍的,因为企业支付劳动报酬,购买的是员工的全勤劳动,员工无故缺勤,违反了企业的劳动纪律,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害。那么,员工旷工多少天才能够解雇呢?
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用人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旷工几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通行的标准是以旷工3天作为可解雇的尺度。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3天可解雇,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则法院会支持。
旷工工资怎么算?
法律明文规定了工资的计算方式,如果员工旷工不来工作,只能扣除其旷工那几天的工资,不能扣除全部工资或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则应当计算其工作时间的工资。此外,公司在统计旷工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吗可以吗?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不合法,这种观点应该是目前实务中的主流观点。
需特别注意的是,“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并不仅仅限于返还多扣的两天工资那么简单。
员工如果善于运用法律,企业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可能支付更多的money。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员工在公司按照“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实际扣除了相应工资后,以公司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公司将面临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劳动法对旷工的处罚
《劳动法》中并没对旷工处罚的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中规定处罚办法。如因旷工造成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指出: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近,关于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劳动合同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微信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吗?下面这几个问题,个个关系你的钱袋子。一起来看看!
你有仔细看过你的劳动合同吗?
你有仔细看过你的劳动合同吗? 1、聘书能视为签订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九项规定。
聘书的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规定的,不能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2、微信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信息也是书面形式的合同。 微信上的合同据说属于数据信息的范围。 但必须具有真实姓名认证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3、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以何为准?
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出就同一问题达成新的协议。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报价。
另一个是雇佣合同里没有这个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时间决定谁更有效,而是在雇佣合同签订后,这个提议是否仍然有效。 如果雇主没有指定工作邀请的有效期,那么在雇佣合同签订之后,工作邀请仍然有效。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书面声明自动失效,或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则劳动合同中未体现的内容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4、约定与实际发放的工资
不一致怎么办?
在实践中,公司与雇佣合同中的工人同意降低工资,并在工作中支付更高的工资,这种情况很常见。 用人单位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以逃避法律作为计算工资的基础,支付社会保险费、加班费等责任。 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如果有证据,如发放记录,证明企业支付的工资与劳动合同工资不一致,仲裁机构和法院将在发生争议时支持实际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必须小心保留工资单作为证据。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等于“铁饭碗”吗?
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劳动合同,如果有法律上的原因,也可以提前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等。 此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可以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6、订立劳动合同时
薪酬协议不明确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应当明确约定报酬,但有时不排除双方还没有具体约定支付工资,我们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报酬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新聘职工的报酬;集体合同中没有集体合同或者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本条规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向从事同一工作、同工同酬和业绩相同的劳动者支付同等报酬。
7、单位扣减或拖欠工资
劳动者能签署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第4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单元作为标准的工作生活中,每满一年支付经济补偿按月领薪,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不到半年,付一半的工人月薪。
今天E公司回应外卖员送餐路上猝死:“没劳动关系,给予2000元人道赔偿。”很快#E公司回应外卖员送餐路上猝死#话题登上热搜。
前有P公司98后员工凌晨下班路上猝死,后有43岁E公司骑手韩某伟在送单途中猝死。
山西人韩某伟是一名E公司骑手,2020年12月21日,他在送单途中猝死。妻子称,事发后,因4单没送丈夫还被罚款。韩某伟平时通过众包接单,E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他和平台没有劳动关系,只能给予2000元人道主义赔偿。
对于事件本身,职前菌不想妄加评论,不过事件背后折射出的劳动合同相关知识点,职前菌觉得很有必要给广大应届生同学科普一下。
Part1我们为什么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说人话就是,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如果劳动者就职期间遇见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办事,比如拖欠工资、工伤不理赔、无故辞退员工等违约行为,作为劳动者可以用签署的劳动合同给自己维权。同理,当劳动者出现违约时企业同样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保证自己的权益。
Part2签署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①判断企业是否合法
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②合同上的单位是否与入职企业一致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是否是自己即将入职的企业,中间是否存在第三方单位。比较常见的外包岗位通常签署的是外包合同,这时需要特别注意审查承包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合同上是否注明外包服务的范围、服务最低标准、考核标准,是否允许发包方或服务商与第三方合作。是否明确约定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③自身相关的权益是否明确
包括你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是否与实际一致,劳动报酬是否明确?以及企业承诺给你的标准工资、绩效、奖金,它们是按什么标准算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现金还是银行卡支付,社会保险约定,这些内容都需要明确并且在合同上必须具体体现,避免口头约定。
④认真阅读合同企业约定内容
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约定,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⑤特别注意试用期
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职前菌之前遇见有同学到用人单位才试用2天就被辞退的情况,除了企业不讲武德之外,同学们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⑥劳动合同自己手里也需要一份
大家要记住劳动合同不是企业一方或劳动者一方的事,它是两方共同的事,不是说签了劳动合同企业有一份自己就不用拿了,这个观点是非常危险的。这不是校园里交试卷,只要交了就行,记得自己一定也要拿一份。
Part3实习要签劳动合同吗?首先,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实习不属于劳动,实习生与聘用单位属于职业培训关系,所以不适用劳动合同。
那是不是实习就没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了?
NONONO!
虽然实习生不能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跟企业签署实习协议或者通过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在这些协议照样可以明确实习的时间、实习补贴、实习内容、因工受伤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等细节。值得注意的是实习协议只适用在校大学生,已经毕业的同学需要跟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而不是实协议。
综上,是职前菌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相关注意事项,希望同学们无论签署实习协议还是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里面的内容,遇见不合规定的内容要学会勇敢说“不!”。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大部分人都知道,当用人单位想要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时,如果劳动者没有重大过失的话,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的。但却很少有人知道,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这次我们就来具体说说,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了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和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这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索要其他类型的违约金时,是可以拒不支付的。
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员工哺乳期解除合同合法吗?》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于女员工的选择顺序为单身—已婚已孕—有男朋友—已婚未孕。有些用人单位会趁女员工怀孕期间,打着保护女性的名号,实则将其边缘化,逼迫女员工主动辞职。还有些用人单位知道休产假的女员工不可辞退,就想方设法将刚休完产假但仍处于哺乳期的女员工开除。那么,用人单位在员工哺乳期解除合同真的合法吗?
哺乳期解除合同真的合法吗?女员工从怀孕到哺乳期结束整个期间,找工作的难度会直线上升,为了保护这部分弱势群体,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女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非法辞退女员工,需要付出数额巨大的赔偿。但如果是女员工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女员工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非法在哺乳期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有哪些?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直接单方面辞退哺乳期的女员工,那么女员工可以申请获得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倍)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内所有的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协商在哺乳期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有哪些?当用人单位与哺乳期的女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给女员工提供经济赔偿。具体补偿金额为女员工工作年限*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如果女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后,如果是女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所以如果女员工被公司约谈在哺乳期解除合同的情况,遇到诱导自己主动辞职时,一定不要屈服,更不要在主动辞职单上签字,必要的时候可以留下相关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近日,重庆市人才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半求职者希望劳动合同期限只签一年,选择签3-5年的只有17%,签5年以上的仅5%,3%的求职者认为有没有劳动合同无所谓。专家分析说,如今多数求职者并不打算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5年,他们认为签1年合同“船小好掉头”,利于下一步就业选择。
你希望签几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你是否已盘算好离职所需付出的成本?劳动合同期限对你的职业发展有何影响?
1年太短,5年嫌长,3年正好
剑华(财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究竟多长时间为好?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般来说,签约期限的长短与自己的能力、工作性质成反比——如果你有很强的能力,有很强的人脉和专业优势,而公司给你的待遇却不够高,或阻碍了你的上升空间,那么,你多半会选择签订短期合约;但你若能力一般,岗位又很容易找到替代者,比如低技术含量的服务型行业,那么为了有份稳定的收入,相信你肯定希望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合约。
我呢,上述“两种人”都不是,既不算稀缺人才,也不是毫无特长,到底签几年才算合适?说真的,我一时还真拿不定主意。不过,经验告诉我,期限太长或太短都不好,如果一定要用数字量化的话,就是1年太短,5年嫌长,3年正好!
签1年合同,虽说“船小好掉头”,但弊端也显而易见。首先对用人单位不利,如果一年期满后,员工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岂不无形中成了员工的跳板和培训学校?也损失了员工为单位创造价值的潜在机会;其次,对员工自己发展也不利,因为服务期太短,单位不但不会重用你,不找借口克扣你的工资待遇就不错了;第三,如果合约期太短,一旦用人单位想裁员,只要与你合约结束不续约,就可以避免支付任何补偿金,这对员工来说而言,无疑是一大损失。
说5年合同太长,是因为这不利于人才流动。如果你在一个单位工作了二三年仍然得不到重用,就说明此处非你久留之地。为确保自己的价值不被低估,及时退出该公司该是一个比较明智的选择。而如果签约时间太长,公司万一用合约来限制你的自由,就会陷入被动,即使能成功离职,也难免付出比较高昂的代价。
为什么说签3年正好呢?这可不是简单的中庸,而是一种意在双赢的策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减少频繁换人的损失;对员工来说,3年的时间,足以看清一个单位了,觉得不好可以不续签,觉得好就续签,进可攻退可守,何乐而不为?
别贴上“飞鸽”标签
桂子(办公室主任)
如果说,求职者在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时就盘算好离职成本,那他将成为职场中不受欢迎的人。心猿意马的人在哪里也干不长,他付出的最大成本是:得不到用人单位的信任。
十年前,我大学毕业找工作,单位答应帮我解决进京户口,条件是必须在厂里干满5年。说实在的,这家工厂给我的工资很低,一个月才1000元左右。几个一起来的大学生因受不了这份清苦,都先后交几千元违约金开溜了。我思之再三,还是留了下来:5年合同,一诺千金,过河拆桥的事我做不来。所以,我在这块“贫瘠的土地”上坚守下来。
后来,我结婚了。厂里也没亏待我,把我老公从外地调来,也上了户口,安排了合适的岗位。5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董事会决定为骨干员工买房,我又赶上了这趟车——一套房子几十万元,再加上两个进京户口,让我觉得自己这些年的坚守是值得的。后来,企业效益慢慢好了,我也被提拔成中层干部,收入也大幅提高了。
我有一个学弟,是学强电专业的。他当初也和一家企业签了5年合同。这5年,他一头扎在车间里,不怕苦不嫌累,先后负责几台新型进口设备的电器安装调试,把书本上的知识用到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5年合同期满后,他跳到一家私企当电器工程师,现在已经坐到副总的位置,收入十分可观。他深有感触地对我说,他如今成为这一行的专家级人才,一直感谢原来单位对他的重用。如果他不是签5年合同,原单位不会放手把他放在关键岗位,他也就学不到真本事。谁愿意把重要的工作交给“飞鸽”牌的人呢?
如今同学聚会,谈起往事,都说我们有长远眼光,吃小亏占大便宜。
做人不要只看鼻子尖下的一点地方,如果你觉得某个岗位有发展前途或者有良好学习机会,而人家要求你签3年以上劳动合同,你最好不要放弃。
“补充条款”要谨慎
燕萍(人力资源)
《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企业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我看来,签订劳动合同只不过是种形式,意义不是很大。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提前3天;在合同期内,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正当离职了。所以,无论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1年、还是3-5年或5年以上,甚至无固定期限合同,都没有关系。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包括其中的额外补充条款。有些“补充条款”是针对公司给你的某些“特殊照顾”,如果你接受了,就意味着你要老老实实地“回报”,要想提前离职可得考虑成本。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嘛。
同事小李是我们公司的骨干,公司曾经送他去国外培训。出国前,他和公司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违约将按服务期的20%来赔偿。但2年后,小李却向公司提出离职,痛快地付了违约金,双方好聚好散。
临走前,小李偷偷告诉我:新东家会帮他付这笔违约金的,我提醒他当心又被套住,他不信。结果半个月后,他哭丧着脸告诉我,他刚离狼群,又入虎口了——和新东家的劳动合同中,果然也添加了这笔违约金额。不过,在薪水数字增加的前提下,小李还是欣然接受了那个补充条款——一个愿挨,一个愿打,也就没什么好说的。
这不,小李还是干得好好的,听说最近还晋升副总了。
莫须有的“违约金”
叶花果(职员)
大学毕业时,我一心想要离开家乡那生活了20多年的西南小城。恰好,华北某市教委到学校来招人,我被录用了。教委的人事科长在让我在就业协议上签名时,口头告知我,协议期限为7年,但却没有写进书面协议。那时,幼稚的我还担心对方会变卦,专门问那个人事科长:要不要在协议上把期限写上?可是科长却漫不经心地说,以后再说。我也就没再坚持。
谁料想,这个“以后再说”,后来让我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也给我一个争取权益的机会。
去当地教委报到后,我才知道,教委把我们这些从其他省市招来的大学生分配到下辖各中学。我和来自宁夏、吉林、辽宁的10个学生,被分到下面镇上的中学当高中老师。我一心投入了教学,与同事相处也很融洽。
然而,在第三个学年结束的时候,我还是选择了离开,原因是当地冬天太冷,来自温暖的南方的我,一直不能习惯这里的气候;还有这里太偏僻,信息也闭塞,校园建设相对落后,待遇也不够高。
我先向校方递交辞呈,校方同意后,再向教委汇报,然后通知我可以走人了。在我之前,当初一起去报到的大学生早就有辞职的了,我也听说他们的档案和户口被教委扣留,原因是未到协议期限,需要缴“违约金”,他们大部分人都无奈地接受了。轮到我,尽管据理力争,但教委一口咬定我“违约”,必须缴纳2000元/年的“违约费”才能走人。争执不下,我只好甩手离开,去了广州。
这几年,由于档案和户口被扣,我在上户口、工作、买房等方面都遭遇了极大阻碍。迫不得已,我只好找一位律师朋友陪我去和当地教委交涉。我的律师对教委的人说——所谓“违约金”,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明确,因此我就没有承担的义务;而我的档案,对方必须退档,否则我将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教委赔偿损失。
经协商,事情终于“和平解决”了,可是我已经搭进了好几年等待的时间,错过了一些很好的机会。
通过自己的经历,我奉劝一些用人单位,该改一改想通过扣档来阻止人才流动的旧思路了。毕竟,人才流动将成为人力资源配置的合理方式,各单位如想留住人才,应在内部结构和奖惩制度上下工夫,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
假如……
吴祝华(财务)
假如我是一名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学生,不管招聘单位有多好,名气有多响,待遇有多高,哪怕是世界500强,我最多只会签订1年的用工合同。我会在这一年里,用心去工作,用心去观察单位的前景、环境、企业文化,以及领导、同事们的工作作风和人际关系。
假如我在该单位工作了3年,感觉工作环境、同事关系融洽、薪酬待遇位居本地区中等及以上水平的话,我会签订5年以上合同。
假如我已经45岁以上,单位让我感觉还不错,上下关系、同事关系较为融洽,薪水待遇位居同一地区中等以上水平,我将会和单位签订长期合同。
假如我和单位签订合同未满,与领导和同事一起共事没有愉快感,反倒是一种负担或烦恼的话,哪怕薪水再高,单位名气再响,我宁可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也不愿久留这种没有乐趣的工作环境中。
我始终认为,不管在什么单位工作,苦点累点都没关系,至少要让自己和同事感觉到,工作是快乐的,领导并不是只会简单地发号施令,不会滥用职权压制下级。如果有这样良好的工作氛围,哪怕工资低一点,我也乐意在这儿工作。
不能稀里糊涂过日子
张昊(职业规划师)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选择。
1年也好,5年也罢,无论你做怎样的选择,有一点必须明白,不能稀里糊涂地过日子。表面上你是签了1年合同,1年后可以干净利落地“走人”,但问题是如果1年后还找不到“下家”,而“上家”又无意留你,该怎么办?所谓未雨绸缪,1年有1年的打算,5年有5年的计划,关键在于你对全局的考虑。
从职业生涯规划的角度看,一个人的职业发展要经历以下几个时期:
(1)职业准备期:24岁之前,这是为将来从事职业打下知识储备的时期;
(2)职业选择期:24~27岁,毕业后走上社会,到找到第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作为事业发展的起点;
(3)职业适应期:27~32岁左右(开始工作后的8年);
(4)职业稳定期:32~50岁左右,这是职业生涯中时间最长、劳动效果最好、发展和成就事业最宝贵的时期;
(5)职业衰退期:50岁之后,此时是事业的收获和人生的享受季节,在岗时是“元老”,退休后也可以安度晚年。
如果一个人到了职业衰退期还一事无成,那肯定是在前几个阶段任务完成上欠了债。所以我们要学会理性思考,分析自己和环境的各方面因素,扬长避短,打有把握的仗。
有人说现在的社会“‘计划’没有‘变化’快”。这句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完全确切,我们并不能因为这句话而放弃计划。计划一方面要全面分析各种因素,另一方面要有充分的自信和勇气,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为自己规划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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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什么不愿意跟员工签劳动合同呢?因为相较于雇佣、承揽等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更加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些“福利”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部分用人单位会为了逃避不利而故意不肯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不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将获得哪些赔偿?用人单位又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主张双倍工资赔偿需在1年内
简单来说,双倍工资是一种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用工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最多将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即如果你在该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一年内离职维权,公司都将付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是!重点来了!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超过一年再主张赔偿可能会被驳回。
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如何赔偿?
刚刚上面提到,双倍工资只能在一年内维权,那超过一年离职了,岂不是很亏?双倍工资拿不到,那还能有其他赔偿吗?有的,如果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什么好处呢?简单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也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就有权在用人单位一直工作下去,这是劳动者获得的职业稳定与保障的权利。
未签署劳动合同被同人单位辞退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明确规定,若劳动者主动跳槽,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有足够资本应对失业,因此,协商解除的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有一定的限制。最后,经济补偿的法定性决定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负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总之,劳动法还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1年内举证仲裁,可获取最高11个月双倍薪资赔偿,若超过1年,则劳动合同将自动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可无故辞退,但自己主动离职公司可拒绝赔偿。以上就是关于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离职怎么赔偿的问题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同事桌上的电话响了,而他正巧不在座位上,你会不会替他代接一下电话呢?这个看来很不起眼的小问题,居然在举办的“职场沙龙”上引起了热烈的反响。这件职场上几乎每天都能碰到的小事,却折射出个人性格、部门特质、老板风格,乃至企业文化等方方面面的不同来。()就此话题在网上展开了调查,在短短三天里就有2651名受访者参与其中。
替同事接电话不是义务但关涉到职业风范
替同事接电话看似举手之劳,却并未成为职场中人的共识。据)的调查显示,有56.7%的受访者表示同部门的同事不在座位上时,通常会替同事代接电话;26.7%的受访者表示视情况、同事关系和心情而定,偶尔会替同事代接一下电话;更有16.6%的受访者干脆表明从不会替同事代接电话。看来愿意替同事接电话的人,并不如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多。
要不要替同事接电话,其实并没有一个硬性规定,但不同的企业,对这个问题会有不同的默认规则,有些企业的主管在新人入职时就会明确提倡同事之间需要互接电话,并且还会对此做一个小小的基础培训,比如说:铃响三声前必须接听;拿起电话时如何自报家门;接电话时的语气该怎样;怎样用最简短规范的语言说明情况并请来电者留下联系方式或者口信。而有些企业则要求员工管好自己的事情,别人的事情尽量少插手。
专家Tips:
替同事接电话不是一项义务,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如果能把事情做得圆满,我们还是大可以显示一下成熟的职业风范:
1、接听办公室电话而避免接听手机:企业是一扇对外的窗口,一旦电话打到办公室座机,都应视作是公事,如果无人接听,就近的同事应该代为接听;手机是私人物品,电话如果打至同事手机,无论是否公事,都可将其视作私人事件,不可碰触,避免接听,但可在事后提醒同事他的手机响过。
2、一般铃响两声后接听:不要让办公室座机的铃声响得时间太长,以免给打电话者造成该公司欠缺职业化的印象。一般在铃响两声后接听,拿起电话时应礼貌地报出公司名或者自己的名字,用简短规范的语言说明同事不在座位上这个情况,并请来电者留下联系方式或者口信。有些日资企业甚至规定在接听电话时,还必须保持微笑的表情,即便对方看不见,因为这是一种尊重。
3、老板的电话不要接:有一种电话千万不要随便接,那就是老板的电话。并非所有的老板都有秘书,也并非所有的秘书都时刻在座位上。所以,当老板桌上的电话铃响起,而正巧你经过时,记得千万不要热心办坏事,别接了不该接的电话,听到了不该听到的,这下子可真是后患无穷啊!
不接电话的原因:对解决问题无甚帮助
替同事接电话这项助人为乐的职业之举,为什么会遭到有些同事的消极反应呢?让我们来探究一下其中原因。据的调查显示,近四成(39.5%)的受访者认为代接了电话也不能帮同事解决问题,21.3%的受访者抱着“别人的事情,少管为妙”的态度,19.8%的受访者表示有时会因为好心接电话而为自己惹上麻烦,11.7%的受访者表示这是部门一贯的风格,更有7.7%的同事干脆地挑明因为不喜欢那位同事,所以不愿意代接电话,还有个别“懒惰”怕麻烦的受访者表示很讨厌电话铃声响起工作思绪被打断,甚至有时连自己的电话响都不接。
专家Tips:
有些电话的确很麻烦,有些客户的确不讲理,碰到这种情况,你该怎么办呢?我们建议还是尽可能帮着不在座位上的同事代接电话,毕竟,公司形象和职业素质是第一位的,但可以耍些“小花招”对付无良无礼的人:
1、“凉拌”法:遇到这种情况,先把电话搁一边,任由对方唾沫飞溅,动的是他的肝气,丢人的是他自己,我们犯不着跟他一般见识;等到他发泄完了,跟他说bye-bye就是了。
2、“打断”法:趁他没完没了之前,声称“抱歉,有人找我”打断他,或者把自己手机弄响,让对方稍等,过十分钟后,直接把无理取闹的电话挂机。
当然,这些都是对付“非正常情况”的转接来电;正常情况下还是应该让对方留下姓名联系方法或者口信,转达或者写个小黄帖给同事。(完)
BBS热帖讨论:
办公室里就剩你一个人,你会接同事桌上的电话吗?
BBS热帖讨论:
一天100元工资还嫌低??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项权益及义务的具体保障,因此用人单位在新员工入职的第一天,就应该与其签订合理的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在满足哪些合同解除条件时,可以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能够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并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用人单位在依据这一条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必须同时掌握两个标准:一个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另一个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对劳动者不严重的失职行为或者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已经不能再从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但因其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已经超过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三项情形,故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从某些角度来说,劳动合同确实会比较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的利益就要受损。如果劳动者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意一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害的话,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直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免造成用人单位自身利益的受损。
一是口头合同。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
二是简单合同。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
三是“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四是抵押合同。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
五是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六是“卖身”合同。少数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合法,连吃饭、上厕所都严格规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
七是“生死”合同。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务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务工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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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桌上的电话响了,而他正巧不在座位上,你会不会替他代接一下电话呢?这件职场上几乎每天都能碰到的小事,却折射出个人性格、部门特质、老板风格,乃至企业文化等方方面面的不同来。
替同事接电话不是义务但关涉到职业风范
替同事接电话看似举手之劳,却并未成为职场中人的共识。据的调查显示,有56.7%的受访者表示同部门的同事不在座位上时,通常会替同事代接电话;26.7%的受访者表示视情况、同事关系和心情而定,偶尔会替同事代接一下电话;更有16.6%的受访者干脆表明从不会替同事代接电话。看来愿意替同事接电话的人,并不如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多。
要不要替同事接电话,其实并没有一个硬性规定,但不同的企业,对这个问题会有不同的默认规则,有些企业的主管在新人入职时就会明确提倡同事之间需要互接电话,并且还会对此做一个小小的基础培训,比如说:铃响三声前必须接听;拿起电话时如何自报家门;接电话时的语气该怎样;怎样用最简短规范的语言说明情况并请来电者留下联系方式或者口信。而有些企业则要求员工管好自己的事情,别人的事情尽量少插手。
Vince:我们老板很看重接电话这件事
原先我在一家台资企业做销售,公司不大,老板的规矩倒是很大,大到接待客户的规格小到打印传真要如何节省纸张等方方面面都规定得很“死”很细。我们老板规定,同事不在的情况下必须帮忙代接电话。有一次有个同事等铃声响了好一会儿才帮着接起电话,隔壁办公室的老板立刻冲过来训斥了他一通,并且明确要求,铃响两声就一定要接起电话,否则会给客户以及潜在客户留下效率低下的印象。
Rosa:新人试用期考核中有代接电话这一项
我在一家民企做HR助理,我们经理在新人的试用期考核中会从新人愿不愿意、主不主动替同事接电话这样的细节来为留不留用他作为加减分。虽然不替同事接电话的后果不至于象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那样马上遭受处罚,但我们经理表示替同事接电话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职业态度,一种成熟的职业风范。
Luke:Team Leader暗示我不要代接电话
我是个IT男,刚毕业就有幸进了一家大公司做程序员。结果有一天正巧部门里就我一个在座位上,主管的电话铃声响了,我很自然地代接了电话,却因为刚进公司不久,对业务、人员架构以及客户都一无所知,在电话里像个傻瓜一样一问三不知,作出了很不职业的反应。事后,主管很委婉地批评了我好心做了坏事,并且暗示我以后不要代接电话。
后来我发现,不替同事接电话是我们部门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几乎所有技术部的同事都默默遵循这条规则。也许这跟我们技术男寡言沉静的性格有关,我们自己组的有些同事甚至互相之间一个月都说不上一句话。
专家Tips:
替同事接电话不是一项义务,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如果能把事情做得圆满,我们还是大可以显示一下成熟的职业风范:
1. 接听办公室电话而避免接听手机:企业是一扇对外的窗口,一旦电话打到办公室座机,都应视作是公事,如果无人接听,就近的同事应该代为接听;手机是私人物品,电话如果打至同事手机,无论是否公事,都可将其视作私人事件,不可碰触,避免接听,但可在事后提醒同事他的手机响过。
2. 一般铃响两声后接听:不要让办公室座机的铃声响得时间太长,以免给打电话者造成该公司欠缺职业化的印象。一般在铃响两声后接听,拿起电话时应礼貌地报出公司名或者自己的名字,用简短规范的语言说明同事不在座位上这个情况,并请来电者留下联系方式或者口信。有些日资企业甚至规定在接听电话时,还必须保持微笑的表情,即便对方看不见,因为这是一种尊重。
3. 老板的电话不要接:有一种电话千万不要随便接,那就是老板的电话。并非所有的老板都有秘书,也并非所有的秘书都时刻在座位上。所以,当老板桌上的电话铃响起,而正巧你经过时,记得千万不要热心办坏事,别接了不该接的电话,听到了不该听到的,这下子可真是后患无穷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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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断断续续一直有大公司因生意不好而选择裁员的新闻,虽然说对于企业而言,这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但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企业必须结清之前的工资、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后才会安心离开。那么对于劳动者而言,除了企业经营不善需要裁员而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外,还有哪些情形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的呢?
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不是所有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只有在以下这十二种情况下才需要支付: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即通常所说的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份工作是自己生存下去的重要保障,谁也不想遇到突然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但万一真的遇到了,一定要弄清楚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是企业的责任,则必须向自己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是可以申请进行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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