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社会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同时求职技巧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扬长避短掌握技巧是关键。感谢阅读《钱少事多身兼数职,该离职吗?》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求职技巧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论坛网友“荷兰三剑客”求助]

我所在的部门有一个同事离职,他的活都扔给了我接手,领导也没说这是暂时的还是长期如此,而且那位同事所负责的工作我从来都没有做过,包含很多技术性的东西,我也不懂。我现在待遇又低,还要做那么多活,该离职吗?——论坛网友“荷兰三剑客”

[网友“阿斯克尤”点拨]

我曾看到过一句话,觉得挺精辟的:“百分之百的老板会低估员工的能力,百分之百的员工会低估老板的智商,百分之百的老板会高估员工的耐力,百分之百的员工会高估公司的薪水。”我觉得话里所说的百分之百有两层含义:一是大多数角色(老板和员工),一是大多数情况,这意味着这些情况是一种规律。更深层次地解读一下这句话,可以分为四层含义:

1.很多老板不喜欢授权,不相信员工的创新能力,怀疑员工的品性,不做决策只做平衡;

2.很多员工都不相信老板,觉得老板目光短浅、行为诡异、对问题视而不见、不能公平地处理问题;

3.有一种现象,姑且称之为“欺负老实人”。尤其是在管理上,信任谁就把工作交给谁做,结果忙的忙死、闲的闲死,但这些人即便做好了工作,也总是得不到升迁,最多给加点薪水。我见到很多类似的情况,那就是刚升职加薪的人却离职了,当老板的非常伤心、气愤和郁闷。

4.很多员工总觉得自己拿得太少,原因在于总是和那些拿得多的人和拿得多的公司去比较,而不去估量客观情况。很多人只看到自己的优势,看不到自己的劣势。

所以说换位思考很重要:

1.如果你是上司,你除了把工作交给信任的人,还有更好的方法吗?如果你真的觉得工作压得你喘不过气,你可以替上司想想解决方案,一方面解决上司的难题,一方面解决自己的困难,何乐而不为?

2.现在给你加的工作让你在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上真的对你压力非常大吗?如果没有,作为你的上司,为什么不给你加工作呢?也许你的上司高估了你的耐性,也许你低估了你上司的智商,是不是啊?

3.遇到这样的问题,是不是要先和你的上司沟通一下,这总比一走了之好吧。也许上司正在考虑给你加薪呢,也许他很快就招到新人了呢?也许你可以通过新的工作内容学到新本事呢?为什么我们现在坐在这里猜呢?就因为沟通不充分。再说,你去找新工作就能保证情况一定比现在好吗?

4.我曾经一个人干3个人的工作,也没累死;也曾经一个人同时干过4个岗位的工作,也没累疯;反倒是因为这些经历让我获得了升迁的机会,升上去就没下来过。

5.其实,上司越是不公平地对待我们,我们的筹码就越多。你现在走,对你的上司可能会造成压力,但是绝对没有遗憾。因为你看看,给你加点工作你就想跑,而且早晚会跑,跑就跑吧!

如果你不想双赢,为双方一起想想办法,那么请看下面一段话:如果选择权在你手里,你可以狠点;如果没得选择,你就忍着点;如果现实把你逼疯了,你就滚远点。简而言之:要么狠、要么忍、要么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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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少事多折腾人,我还是不敢跳槽


很多人都有个疑问:“今年到底能不能跳槽?”众所周知,今年大环境不佳,那些原本计划跳槽的人不少已经暂停行动,默默贮备能量以求来日找到好工作。但也有即使不跳槽也很尴尬的情况,到底发生了什么,让人如此左右为难?现在究竟是不是最佳的跳槽时机?我们来看看他们发生的故事。

同事接二连三地跳槽,我也蠢蠢欲动

网友“就算是吧”:我还挺喜欢目前的工作,已经做了5年了,可惜今年旅游业惨淡,公司的同事越来越少了。虽说干一行爱一行,可是热爱不能当饭吃啊。同事一个接一个地跳槽,老李家有妻儿,小王明年就要结婚,陈姐的女儿马上小升初,谁家能耗得起?公司停工快半年了,最近复工还降了半薪,眼看着同事都走了,我更焦虑了。公司能来的新人少,帮不上什么忙,自己的工作内容又杂又多,啥时候是个头啊?还好我至今单身,经济压力不算大,还能自由做选择,但是对未来还是充满担忧的,是不是换个工作就能变好了?

解析:想先问你一个问题“如果你的同事没有离职,你还会有离职的想法吗?”盲目跳槽是不可取的,否则会产生更多难解决的问题。既然目前的工作已经做了5年,还能保有一份热爱,可见你对于工作内容和上升空间是比较满意的。眼下最主要的问题是你的跳槽原因不明晰,同事因为行业不佳/薪资而离职,你却没有这方面的烦恼。你的工作内容变得又杂又多是不是暂时性的?行业惨淡,那有别的副业可以发展下吗?假设你选择跳槽,还从事目前的行业吗?这个行业的情况多少有些相似,你能避免这种人少事多的境遇吗?换个公司,业务总会变化,你还需要重新适应和学习。两相比较之下,你还想跳槽吗?

公司负面新闻满天飞,我该走吗

网友“心累你造嘛”:最近公司内部都在偷偷议论网上有关公司的负面新闻,听说业务架构有调整,撤掉了好多地方的办事处,总有种“公司是不是要运作不下去”的感觉。但其实我在总部,目前看起来没有受到什么实际影响,就是比较害怕会不会殃及到我们这里,这种情况下,我该考虑跳槽吗?

解析:从你的描述来看,这些都还只是“捕风捉影”,新闻可能是真的,但是否属于正常调整,会不会危及核心业务都还有待观察。建议看看以下几点:被撤掉的业务是不是公司赚钱的主力?公司核心业务的发展方向如何?你所在部门的工作内容是否有变动?公司高层是否有动作?……多方面衡量后再判断公司是在去芜存菁还是确实“大厦将倾”,并随之做出下一步的计划。

老师还要负责涨粉?领导不行就得换!

网友“花月”:一说到这个我就气得上头!我为什么想跳槽?还不是新来的领导太会来事了。不比较不知道,和这个“空降”的领导一比,原来的领导简直是完美女神!听说新来的领导是关系户,很想快速做点成绩汇报给大老板。别人的领导都是先制定计划、资金投入、预测结果,我们领导倒好,今天看别人拍视频涨粉快就拍视频,明天看别人写文也能赚钱就写文,后天看大家都去摆摊还让我们去摊位拉客户……我现在都快忘了我的本职工作是做什么的了,我明明是培训班的老师啊。再这样下去我就要兼职做销售了,还是赶紧跑路吧!

解析:先消消气,工作再重要也还是身体第一。跟对一个好领导确实大有益处,如果现在的领导不仅不能让你做好本职工作,还要求你做一些既无关联又没有收获的工作内容,那你确实该考虑跳槽了。目前的工作不仅让你觉得委屈,也对未来的职业规划有一定影响。老师备课、整教案、改作业、和家长沟通等就已经很费时间和精力了,哪里还有其他心思拉新客户呢?建议你和其他同事先尝试与领导沟通,招聘专门的人做拉新工作,如果商量无果,还是尽早找下家吧。

公司有裁员风声,坐立不安

网友“猫猫头”:最近真的好焦躁,同事们一直在传公司要裁员了,每个部门可能都有分配的比例,而我是部门里入职时间最短的,工作业绩还没做出多少,和上司也谈不上交情有多好,害怕自己就是那个被抛弃的人。而且我担心如果被裁员,是不是再找下家的时候会被刁难,比如认为是我能力不够才被裁的?要不要干脆早做打算自己先走呢?

解析:这件事我们分两种假设来看。首先,假设裁员属实且轮到你了,那么等到公司来协调拿一笔补偿金再走是比较好的,也不用过度担心下家会对于你被裁员提出质疑,毕竟现在的市场环境下,裁员是不少公司为了存活下去的正常操作。第二种情况,裁员属实但没轮到你或者其实没有要裁员,那么没有其他更好选择的情况下,能留下来有什么不好呢?总之,这种情况下无须自乱阵脚,你可以“骑驴找马”看看是否有其他机会,但不必过早主动走人。

最后,要不要跳槽到底根据什么来判断,有比较通用的方式吗?给你提供一种思路:列需求,做表单,对比出结果。具体做法为:先列出自己理想工作的元素,并按重要度顺序从高到低排列好,然后对比当下的工作实际情况,看是否符合期望的元素,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如下表(表中内容仅为示例,个人应根据自身情况作出调整)。

而表单中“√”和“×”的分布及数量其实就可以作为判断是否需要跳槽的依据。以表中的选择为例,如果“×”的数量越多,代表着当下工作与期望工作不符合程度越高,“√”的数量越多代表着当事人跳槽欲望度很低。而在前6项中“×”的数量越多,也代表着需要跳槽的急迫程度比较高。把模糊的概念转化成量化的对比,选择起来是不是就更清晰了呢?(完)

钱少事多压力大,要么忍要么狠!


[求助]网友“荷兰三剑客”:

我所在的部门有一个同事离职,他的活都扔给了我接手,领导也没说这是暂时的还是长期如此,而且那位同事所负责的工作我从来都没有做过,包含很多技术性的东西,我也不懂。我现在待遇又低,还要做那么多活,该离职吗?

[点拨]网友“阿斯克尤”:

我曾看到过一句话,觉得挺精辟的:“百分之百的老板会低估员工的能力,百分之百的员工会低估老板的智商,百分之百的老板会高估员工的耐力,百分之百的员工会高估公司的薪水。”我觉得话里所说的百分之百有两层含义:一是大多数角色(老板和员工),一是大多数情况,这意味着这些情况是一种规律。更深层次地解读一下这句话,可以分为四层含义:

1.很多老板不喜欢授权,不相信员工的创新能力,怀疑员工的品性,不做决策只做平衡;

2.很多员工都不相信老板,觉得老板目光短浅、行为诡异、对问题视而不见、不能公平地处理问题;

3.有一种现象,姑且称之为“欺负老实人”。尤其是在管理上,信任谁就把工作交给谁做,结果忙的忙死、闲的闲死,但这些人即便做好了工作,也总是得不到升迁,最多给加点薪水。我见到很多类似的情况,那就是刚升职加薪的人却离职了,当老板的非常伤心、气愤和郁闷。

4.很多员工总觉得自己拿得太少,原因在于总是和那些拿得多的人和拿得多的公司去比较,而不去估量客观情况。很多人只看到自己的优势,看不到自己的劣势。

所以说换位思考很重要:

1. 如果你是上司,你除了把工作交给信任的人,还有更好的方法吗?如果你真的觉得工作压得你喘不过气,你可以替上司想想解决方案,一方面解决上司的难题,一方面解决自己的困难,何乐而不为?

2. 现在给你加的工作让你在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上真的对你压力非常大吗?如果没有,作为你的上司,为什么不给你加工作呢?也许你的上司高估了你的耐性,也许你低估了你上司的智商,是不是啊?

3. 遇到这样的问题,是不是要先和你的上司沟通一下,这总比一走了之好吧。也许上司正在考虑给你加薪呢,也许他很快就招到新人了呢?也许你可以通过新的工作内容学到新本事呢?为什么我们现在坐在这里猜呢?就因为沟通不充分。再说,你去找新工作就能保证情况一定比现在好吗?

4. 我曾经一个人干3个人的工作,也没累死;也曾经一个人同时干过4个岗位的工作,也没累疯;反倒是因为这些经历让我获得了升迁的机会,升上去就没下来过。

5. 其实,上司越是不公平地对待我们,我们的筹码就越多。你现在走,对你的上司可能会造成压力,但是绝对没有遗憾。因为你看看,给你加点工作你就想跑,而且早晚会跑,跑就跑吧!

如果你不想双赢,为双方一起想想办法,那么请看下面一段话:如果选择权在你手里,你可以狠点;如果没得选择,你就忍着点;如果现实把你逼疯了,你就滚远点。简而言之:要么狠、要么忍、要么滚!(完)

钱少事多的工作,要么忍、要么滚!


网友的疑问

网友“荷兰三剑客”:

我所在的部门一位同事要走了,老板就把他的活都叫我来做,也没说这样的情况是长期还是短期的。关键是新增的工作内容是我从来没有做过,有很多内容涉及技术,不是简单马上能承担起来的。况且我的待遇又低,面对这样钱少事多的工作我要不要跳槽?

职场专家“阿斯克尤”建议:

前一段时间看过一句话,觉得挺精辟的:百分之百的老板,会低估员工的能力;百分之百的员工,会低估老板的智商;百分之百的老板,会高估员工的耐力;百分之百的员工,会高估公司的薪水。这里的老板包括所有管理者。这里说的百分之百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大多数角色是老板和员工,另一层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意味着这是一种规律。

以上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点:

1、很多老板不喜欢授权,不相信员工的创新能力,怀疑员工的品性,不做决策只做平衡等等情况;

2、很多员工都不相信老板,觉得老板目光短浅、行为诡异、对问题视而不见、不能公平的处理问题等等情况;

3、有一种现象,我称之为“欺负老实人”,几乎所有人都有这样的问题,尤其是在管理上,信任谁就交给谁做,结果忙的忙死闲的闲死,几乎每次重大的挑战都只交给那么几个人,而这些人因为把工作做的太好了,总是得不到升迁,最多加点薪水。我见到太多情况下,刚升职加薪的人就离职,当老板非常伤心、气愤和郁闷。

4、很多员工总觉得自己拿的少,原因在于总是和那些拿的多的人比,而不去看现实的情况。只看到自己的优势,看不到自己的劣势。

如果要解决问题我们需要换位思考:

1、如果你是现在你的上司,你除了把工作加给另外的人,你还有更好的方法么?(你的上司也是,除了把工作交给你一个人,没有更好的办法吗?)其实如果你真的觉得你喘不过气,你可以替上司想想解决方案。一方面解决上司的问题,另一方面解决自己的问题。这样不好吗?

2、现在给你加的工作让你在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上真的对你压力非常大吗?如果没有,作为你的上司,为什么不给你加工作呢。也许你上司高估了你的耐性,也许你低估了你上司的智商,是不是?

3、遇到这样的问题,沟通一下总比一走了之好。也许上司就给你加薪了呢,也许很快就招到新人了呢?也许你有长了新本事了呢?为什么我们坐在这里猜呢?因为沟通不充分啊。

4、我曾经一个人干3个人的工作,也没累死;也曾经一个人同时干过4个岗位的工作,也没累疯;反倒是有个机会俺获得了升迁,升上去就没下来过。而且,找工作似乎也没那么大的压力。

5、其实,上司越是不公平的对待我们,我们的筹码就越多,你现在走,对你上司可能会造成压力,但是绝对没有遗憾。因为上司可能会这样想:看看,你就是这样的,加点工作就想跑,而且早晚会跑。跑就跑吧。

如果你不想双赢,为双方一起想想办法,那么请看下面一段话:

如果选择权在你手里,你可以狠点;如果没选择,你就忍着点;如果逼疯了,你就滚远点。简而言之:要么狠、要么忍、要么滚!(完)

离职时该给你的钱,一分不能少!


分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恋爱如此,工作亦是如此。当你决定离职以后,并非只要做好工作交接,悉数归还公司财产,收拾东西走人即可,你和公司、公司和你还有很多没了结的账要坐下来好好盘算。特别收集了职场人最关心的经济补偿问题,并邀请劳动法专家为您一一解读:离职时,你一定要争取到的各种经济补偿!

1.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员工可以得到怎样的补偿?

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如果公司不再和我续签合同,我能获得什么补偿吗?如果是我自己不想和公司续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会给予我补偿吗?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具体的经济补偿又该怎么计算?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企业不跟劳动者续签合同,原则上企业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当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这就是说,要把你不和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分情况来对待。如果是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你不和单位续签”与“单位不和你续签”是一样的结果,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是你主动不和单位续签劳动合同,那单位就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了。

经济补偿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进行计算,其内容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被公司裁员了,可以获得怎样的经济补偿?

1)被裁员了,可以获得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近2年半的时间,现在公司要裁掉我,说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合法吗?我应该获得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呢?

专家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济补偿。”所以劳动者在被企业裁员后,要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就必须要准确地计算出在企业工作的时间。

如果你在这家企业工作的时间是2年不满6个月,你应该得到2个半月工资的赔偿,如果是2年整6个月或者2年6个月以上,你应该得到3个月工资的赔偿。不过,如果你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企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另外,企业如果要裁员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赔偿外,企业还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2)在试用期内被裁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目前我还未转正,公司却以战略调整为由要裁掉我,请问我能获得经济补偿吗?金额会是多少?

专家解答:

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不区分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的,所以即使是在试用期被裁员,同样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其计算方式也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企业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要被裁员,则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3)派遣员工被裁,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我与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往一家公司工作,现在这家公司要裁掉我们这些派遣员工,而且他们以我们是派遣员工为由,不支付我们经济补偿,请问我们该找哪家公司索赔?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你们的用人单位实际上是那家人力资源公司,而并非你们现在所服务的公司。

单纯从法律上说,你们是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人员,你们所服务的公司并没有直接解雇你们的权利,而是应该将你们“退回”人力资源公司,在退回的过程中,你们所服务的公司并没有支付你们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公司需要遵守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他们一般不愿意来承担这笔费用,必然会要求你所服务的公司承担这笔费用,这样就形成了责任的传导。这一传导过程你们并不需要去干涉,你们只要坚持至少有一家单位应支付你们的经济补偿即可;如果你们所服务的公司不肯支付,派遣你们的人力资源公司就必须承担这个责任。如果人力资源公司也不愿意支付补偿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你们可以把实际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一同起诉至仲裁,要求他们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或者给予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4)因为犯错被辞退,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我因为在工作中犯了错给公司带来了损失,现在老板很生气,要辞退我,请问这种情况下被辞退,我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专家解答:

首先,对于比较严重的错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严重失职,是指员工的岗位职责担负着某些重任,员工应当起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实际上员工却没有承担这一责任,致使损害的发生。这里的重大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各类损害情形。

其次,对于损害结果够不上重大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要注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性要求。劳动者犯了错,说明他对于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还不能完全胜任,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对其进行充分的培训,帮助其胜任工作岗位。对于性格、条件不适合这个岗位的员工,可以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如果缺乏这一步骤,直接按照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行为。

此外,不得忽视的是,不胜任工作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一方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另一方面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再者,如果员工连不胜任工作条款都不符合,而公司希望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一致,则公司方面只能退让。

3.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员工可以获得补偿吗?

我们公司原先在杭州市区,现因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迁到郊区,且在上海开设了办公地点。可很多同事觉得搬迁后的工作地点太远,尤其在郊区下班晚了非常不安全,因此不愿意搬去郊区工作;而一些被调派到上海的同事也不想去异地发展,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你的公司从市区搬迁到郊区,交通等条件与市区不可相提并论,即使提供班车,员工的上下班也会有重大影响。从你的描述来看,很多员工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且晚上下班不安全,不愿意过去工作,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所以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无须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让他们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你所在的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还在杭州工作的员工,如果同意到郊区工作的,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而对于那些需要到上海工作的员工,因为先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在杭州,现在改变了工作地点,就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同意去上海的员工,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去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4.被公司调岗,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最近我公司陷入裁员风波,公司在周末用快递的形式给被裁员工发出“强制转岗通知书”。通知书在周一下午被送到被裁员工家,员工本人却在公司上班,但通知书上指明需要员工“在周一9:00到新岗位报到”。请问如果签收这份通知书是否就表示自己已经同意转岗了?如果拒收退回,是否可以在今后的裁决中表示自己没有收到公司的转岗通知呢?遇到这样的情况,这快递是该收还是不该收呢?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否可以由单位单方面变更?这不是一个容易说清楚的问题。有些人说,劳动合同既然约定了,那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是,所有的变更都需要协商一致,带来的结果是,劳动者只能往好的岗位调整。遇见少数工作能力差、工作不适合的员工,因为不可能协商一致,单位只好忍气吞声得用。

有些人说,岗位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作出自己的调整。这种看法的问题在于,如果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得调整工作岗位,那就不用担心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但凡看哪个员工不顺眼,就调整岗位让他去扫地,然后把人逼走。

可见,上述两种看法都过于极端。立法者是明智的,他们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样的调整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调整是不合法的。全中国的岗位太多了,无法归纳出一个简单明了的规则。所以,模糊性的原则是现在通用的判断标准,那就是“充分合理性”。

这家单位给员工统一发出《强制转岗通知书》,指明应该到新岗位报到。那这种调整员工是否必须接受呢?这要看调整的内容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在具体判断充分合理性的时候,我们要看新的岗位是否能够发挥员工的工作能力,是否符合员工的成长利益,此外也要看新岗位是否与公司内部的岗位空缺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所以,员工若收到这样的通知书,不用担心是否可以签收。你签收也好,不签收也好,都可以对这一调整提出自己的异议。即使签收,也不代表同意,只是代表收到了快递而已。对于收到通知书,不接受调整的员工,可以集体向劳动仲裁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请,这样是最合适的解决方式。

5.竞业协议的补偿金是怎么计算的?

我于近日主动辞职。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有一条是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上面说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一次给的,相当于我半个月的月工资。我的竞业限制协议年限为2年。请问竞业协议的补偿是怎么计算的?如果我的竞业协议上的单位只是集团下面的一个小公司,我还可以进这个集团内的其他行业吗?比如集团是卖涂料、油墨、橡胶等的,我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公司是卖橡胶的,是不是意味着我还可以进涂料、油墨行业?

专家解答:

竞业限制是一种对员工的义务。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竞业限制期必须是员工离职后开始计算,这里的离职包括员工自己辞职,也包括因各类原因公司辞退员工。

(二)竞业限制期最长不能超过2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限制期内公司必须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四)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员工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的竞业限制期限、经济补偿金额、违约金额都需要双方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所以,你的问题很清楚,竞业限制的补偿必须按照你和公司的约定来计算,不能将其他名目的钱计算入内。如果没有约定,则双方可以在离职时补充约定。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合理确定。

更重要的一点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公司必须按月支付给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不是一次性支付。所以你们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竞业限制的实施范围,依法应当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以及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所谓的本单位,是指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公司。即使你所在的公司是集团中的某一家公司,也不能将全部集团的业务作为竞业限制范围。所以,简单分析,你只是不能去做橡胶生意的公司罢了。当然,如果需要获得准确的判断结果,需要调取你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才能最终确定。

离职跳槽时该给你的钱!


分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恋爱如此,工作亦是如此。当你决定离职以后,并非只要做好工作交接,悉数归还公司财产,收拾东西走人即可,你和公司、公司和你还有很多没了结的账要坐下来好好盘算。特别收集了职场人最关心的经济补偿问题,并邀请劳动法专家为您一一解读:离职时,你一定要争取到的各种经济补偿!

1.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员工可以得到怎样的补偿?

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如果公司不再和我续签合同,我能获得什么补偿吗?如果是我自己不想和公司续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会给予我补偿吗?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具体的经济补偿又该怎么计算?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企业不跟劳动者续签合同,原则上企业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当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这就是说,要把你不和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分情况来对待。如果是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你不和单位续签”与“单位不和你续签”是一样的结果,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是你主动不和单位续签劳动合同,那单位就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了。

经济补偿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进行计算,其内容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被公司裁员了,可以获得怎样的经济补偿?

1)被裁员了,可以获得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近2年半的时间,现在公司要裁掉我,说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合法吗?我应该获得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呢?

专家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济补偿。”所以劳动者在被企业裁员后,要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就必须要准确地计算出在企业工作的时间。

如果你在这家企业工作的时间是2年不满6个月,你应该得到2个半月工资的赔偿,如果是2年整6个月或者2年6个月以上,你应该得到3个月工资的赔偿。不过,如果你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企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另外,企业如果要裁员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赔偿外,企业还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2)在试用期内被裁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目前我还未转正,公司却以战略调整为由要裁掉我,请问我能获得经济补偿吗?金额会是多少?

专家解答:

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不区分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的,所以即使是在试用期被裁员,同样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其计算方式也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企业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要被裁员,则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3)派遣员工被裁,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我与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往一家公司工作,现在这家公司要裁掉我们这些派遣员工,而且他们以我们是派遣员工为由,不支付我们经济补偿,请问我们该找哪家公司索赔?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你们的用人单位实际上是那家人力资源公司,而并非你们现在所服务的公司。

单纯从法律上说,你们是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人员,你们所服务的公司并没有直接解雇你们的权利,而是应该将你们“退回”人力资源公司,在退回的过程中,你们所服务的公司并没有支付你们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公司需要遵守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他们一般不愿意来承担这笔费用,必然会要求你所服务的公司承担这笔费用,这样就形成了责任的传导。这一传导过程你们并不需要去干涉,你们只要坚持至少有一家单位应支付你们的经济补偿即可;如果你们所服务的公司不肯支付,派遣你们的人力资源公司就必须承担这个责任。如果人力资源公司也不愿意支付补偿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你们可以把实际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一同起诉至仲裁,要求他们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或者给予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4)因为犯错被辞退,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我因为在工作中犯了错给公司带来了损失,现在老板很生气,要辞退我,请问这种情况下被辞退,我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专家解答:

首先,对于比较严重的错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严重失职,是指员工的岗位职责担负着某些重任,员工应当起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实际上员工却没有承担这一责任,致使损害的发生。这里的重大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各类损害情形。

其次,对于损害结果够不上重大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要注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性要求。劳动者犯了错,说明他对于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还不能完全胜任,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对其进行充分的培训,帮助其胜任工作岗位。对于性格、条件不适合这个岗位的员工,可以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如果缺乏这一步骤,直接按照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行为。

此外,不得忽视的是,不胜任工作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一方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另一方面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再者,如果员工连不胜任工作条款都不符合,而公司希望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一致,则公司方面只能退让。

3.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员工可以获得补偿吗?

我们公司原先在杭州市区,现因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迁到郊区,且在上海开设了办公地点。可很多同事觉得搬迁后的工作地点太远,尤其在郊区下班晚了非常不安全,因此不愿意搬去郊区工作;而一些被调派到上海的同事也不想去异地发展,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你的公司从市区搬迁到郊区,交通等条件与市区不可相提并论,即使提供班车,员工的上下班也会有重大影响。从你的描述来看,很多员工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且晚上下班不安全,不愿意过去工作,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所以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无须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让他们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你所在的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还在杭州工作的员工,如果同意到郊区工作的,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而对于那些需要到上海工作的员工,因为先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在杭州,现在改变了工作地点,就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同意去上海的员工,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去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4.被公司调岗,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最近我公司陷入裁员风波,公司在周末用快递的形式给被裁员工发出“强制转岗通知书”。通知书在周一下午被送到被裁员工家,员工本人却在公司上班,但通知书上指明需要员工“在周一9:00到新岗位报到”。请问如果签收这份通知书是否就表示自己已经同意转岗了?如果拒收退回,是否可以在今后的裁决中表示自己没有收到公司的转岗通知呢?遇到这样的情况,这快递是该收还是不该收呢?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否可以由单位单方面变更?这不是一个容易说清楚的问题。有些人说,劳动合同既然约定了,那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是,所有的变更都需要协商一致,带来的结果是,劳动者只能往好的岗位调整。遇见少数工作能力差、工作不适合的员工,因为不可能协商一致,单位只好忍气吞声得用。

有些人说,岗位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作出自己的调整。这种看法的问题在于,如果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得调整工作岗位,那就不用担心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但凡看哪个员工不顺眼,就调整岗位让他去扫地,然后把人逼走。

可见,上述两种看法都过于极端。立法者是明智的,他们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样的调整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调整是不合法的。全中国的岗位太多了,无法归纳出一个简单明了的规则。所以,模糊性的原则是现在通用的判断标准,那就是“充分合理性”。

这家单位给员工统一发出《强制转岗通知书》,指明应该到新岗位报到。那这种调整员工是否必须接受呢?这要看调整的内容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在具体判断充分合理性的时候,我们要看新的岗位是否能够发挥员工的工作能力,是否符合员工的成长利益,此外也要看新岗位是否与公司内部的岗位空缺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所以,员工若收到这样的通知书,不用担心是否可以签收。你签收也好,不签收也好,都可以对这一调整提出自己的异议。即使签收,也不代表同意,只是代表收到了快递而已。对于收到通知书,不接受调整的员工,可以集体向劳动仲裁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请,这样是最合适的解决方式。

5.竞业协议的补偿金是怎么计算的?

我于近日主动辞职。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有一条是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上面说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一次给的,相当于我半个月的月工资。我的竞业限制协议年限为2年。请问竞业协议的补偿是怎么计算的?如果我的竞业协议上的单位只是集团下面的一个小公司,我还可以进这个集团内的其他行业吗?比如集团是卖涂料、油墨、橡胶等的,我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公司是卖橡胶的,是不是意味着我还可以进涂料、油墨行业?

专家解答:

竞业限制是一种对员工的义务。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竞业限制期必须是员工离职后开始计算,这里的离职包括员工自己辞职,也包括因各类原因公司辞退员工。

(二)竞业限制期最长不能超过2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限制期内公司必须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四)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员工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的竞业限制期限、经济补偿金额、违约金额都需要双方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所以,你的问题很清楚,竞业限制的补偿必须按照你和公司的约定来计算,不能将其他名目的钱计算入内。如果没有约定,则双方可以在离职时补充约定。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合理确定。

更重要的一点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公司必须按月支付给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不是一次性支付。所以你们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竞业限制的实施范围,依法应当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以及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所谓的本单位,是指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公司。即使你所在的公司是集团中的某一家公司,也不能将全部集团的业务作为竞业限制范围。所以,简单分析,你只是不能去做橡胶生意的公司罢了。当然,如果需要获得准确的判断结果,需要调取你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才能最终确定。

本文专家解答由特约劳动法专家苗其巍智慧提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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