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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腾讯光子工作室发布了“周三下午6点必须下班”的新管理机制,还发了全员邮件,内含包括周末双休、周三6点下班等落实「不加班机制」的具体细节,瞬间就登上了各个社交媒体的热搜榜单。
为什么大厂简简单单的一个提倡不加班能如此挑拨到大众神经?大家排斥加班,到底是在排斥什么?
1为什么打工人如此排斥加班?
我们先来大胆推测一下,加班都会有哪些原因:
✔工作量实在太大导致的加班
✔流程线与部门组织之间需要互相配合的正常性加班
✔白天摸鱼,晚上(装)奋斗的形式主义加班
✔员工就是应该多干活晚下班式的官僚主义加班
✔内卷式加班——就想在老板面前多表现表现
✔大家都不走我也没法儿走式的被迫式加班
第1种情况经常会发生在人员离职交接、项目上线前夕等等,短期的、暂时性的工作量导致的加班,很多人也只是会口头吐槽几句,毕竟糟糕的日子总有到头的时候。
第2种情况,只要涉及到部门和人员之间的配合的,就有可能会导致加班,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做好配合,本身也是工作的应有之义。
打工人打从心底里排斥的是后4种加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内卷式、被迫式加班——这些无意义的加班,浪费时间不说,还消耗大家对于工作的热忱。
我们不是排斥加班,而是排斥无意义的加班。
2排斥背后,是加班权益得不到保障
打工人排斥加班的更深层原因是,我加了班,但我的权益却没有得到一分钱的保障。
不信你网上随便一搜关键词「加班」,大多都是关于没有加班费还无法调休的吐槽。
有个笑话是这样说的:如果给足加班费,我能加到老板破产。
玩笑归玩笑,话说回来,打工人怕的不是加班,而是加班了却没有合理的回报——被当免费劳动力义务加班,难道在家「躺平」不香吗?
➤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有关于加班的明确条款?
➤加班有没有加班费?ZC530.COM
➤可不可以调休?
➤是否有加班餐?
➤加班太晚有没有路费报销?
➤日常的考核和加班是否人性化……
☝这些才是打工人真正关心的问题。☝
3有收获有成长,有效的加班并不可怕
说了那么多加班的负面,我们还是要看到加班的另外一面。
加班不可怕,但是加班付出的努力是需要有真正带来收获和成长的。
首先不要一味情绪化地去抵制加班,如果你单纯地陷在所谓的「吃亏思维」里,认为加班就是亏了,那你一定是没有听过这个故事。
有个毕业才3年的年轻人去应聘需要5年工作经验的岗位,HR看他的工作内容非常丰富,于是便邀他面试。HR面试中小小为难了他一下:我们这个岗位原则上是要求有5年经验的,但你只有3年。
年轻人很机警,回:我的3年等于5年,日常加班学习到XXXXXX,很自信地展示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虽然这是个笑话,但不可否认的是,有效的加班的确是自我提升的快速路径。
其实,员工需要的并不是形式上的几点上下班,如果只是表面上6点从公司下班,而实际上回到家仍然要继续工作,那又有什么意义呢?
如何让员工有尊严地“搬砖”,实质比形式更重要。有尊严的意思是,企业要足够有效地去保障员工的加班权益。
杜绝形式主义的加班,白天摸鱼,晚上奋斗X,给领导很努力的假象。上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该上班时间完成的,那就在上班时间完成掉。
不流于单纯拉长工作时间的表面形式,减少无效的工作时间其实往往更能促进工作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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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物质受到损害,二是精神受到损害,前者通常是在进行治疗时产生的治疗费用,后者则是会带来较严重后果,且难以评判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我国在《民法总则》公布实施后,建立了“精神损害赔”这一民事法律制度。那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是什么呢?适用范围如何?下面就为大家一一揭晓。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受害者本身或死者的近亲属,在遭受了精神损害的,都可以进行索赔。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了以下六点内容: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2、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3、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4、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5、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6、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在我国要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满足以下四点条件:1、要有损害的事实,这里包括内在与外在的精神损害,内在的精神损害就是情感上的创伤等,而外在的精神损害则是通过社会反映出来的,如声望名誉等受损。2、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两者相互联系。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权利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如果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则无赔偿责任。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我国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扩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其赔偿范围则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在了解以上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后,还需要注意,精神损害的程度确定起来是比较困难且容易引发争议。虽然最高法院没有对具体的赔偿数额进行规定,但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后,某些地方法院已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果涉及国家赔偿,则不在以上所说的范围内。因此在进行索赔时一定要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或咨询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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